为了进一步增强党风廉政教育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充分发挥警示教育预防职务犯罪的作用,提高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业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警示教育是对党员干部进行廉政教育的重要方式,主要是为预防党员领导干部职务犯罪,利用科研及相关领域的典型案例真实直观、生动形象地对党员干部进行法律法规教育,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防止职务犯罪。
第二条:警示教育要纳入总体安排。所党委要把警示教育纳入单位总体学习教育计划,进行同部署、同检查、同要求。针对重大事项决策、人事管理、科研经费、基建项目、创新平台建设、财务资产(无形)管理和控股企业管理等重点领域、重点岗位的重点人员进行重点教育。
第三条:采取多种方式开展警示教育。通过学习辅导、案件分析、参观教育基地、发放警示教育书籍、观看警示教育片、提醒式廉政谈话等方式进行;对违法违纪苗头或倾向比较明显的,要进行诫勉谈话,重点警示教育;对典型案例要通报曝光进行警示。
第四条:认真开展案件分析。凡领导班子成员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所党委要在案件作出处理后,及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分析。要认真查原因,论危害,汲取教训,专题会上予以通报。领导班子集体深刻反思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明确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到位;每一名班子成员结合各自职责和工作实际,逐一对照发言,查找在班子内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分析从中应汲取的教训,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措施和建议,表明个人态度。
第五条:坚持警示教育活动经常化。所党委要利用总结工作、部署任务、召开民主生活会等时机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警示教育,坚持警钟长鸣;全院每年组织一次警示教育辅导报告;每两年组织一次参观警示教育基地;每半年组织一次观看警示教育片。所党委、纪委每年组织1-2次领导班子成员、关键岗位党员干部参加的警示教育活动,通过正反两方面、特别是发生在身边的典型案例,对党员干部进行警示教育。
第六条:及时开展廉政谈话。要加强对领导干部权力运用的制约和监督,对领导干部出现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以及违规使用科研及专项经费、违规发放补贴、私设小金库等违法违纪苗头或行为的,要坚持抓早抓小,着眼防范的原则,早提醒、早打招呼、早查处,及时进行廉政谈话、诫勉谈话,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问题。
第七条:加大案件查处通报力度。对已结案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对顶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问题纠正不改的行为,要及时查处,采取适当方式予以通报曝光。
第八条:加强警示教育的监督落实。所党委、纪委每年要结合所实际制定党员领导干部警示教育计划,并付诸实施。所纪委对警示教育计划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