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义务教育是依照法律规定对所有适龄儿童少年统一实施的具有普及性、强制性、免费性的学校教育,是提升国民素质的基础,实现社会公平的起点。接受义务教育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实施义务教育是政府的重要职责,支持义务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
2. 义务教育一直是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中之重。本世纪初,中国实现了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目标,首先解决法律规定的适龄儿童少年"有学上"的问题。在义务教育实现全面普及和免费之后,国家明确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义务教育的重中之重,要努力实现让所有的适龄儿童少年都"上好学"的目标。
3. 义务教育是面向全体适龄儿童少年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基本均衡的义务教育是政府的法律责任,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都应该享有接受质量合格的义务教育的平等机会。义务教育的属性决定,义务教育必须均衡发展。
4. 必须看到,推进均衡发展的任务比起实现普及的任务来说,更艰巨、更复杂,用的时间会更长。当前,区域间、城乡间、学校间的不均衡的矛盾仍较突出,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将伴随着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水平差异、整体提升教育质量的全过程;推进城乡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将伴随着城乡一体化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差别的全过程;推进区域间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将伴随着解决区域经济社会不平衡问题、提高中西部教育水平的全过程。
5. 各地要按照《教育规划纲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要求,以签署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备忘录为契机,明确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时间表和路线图,振奋精神,真抓实干,如期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各项目标任务。
6. 性质:中国义务教育的三个基本性质为强制性、公益性、统一性。
1. 公益性:所谓公益性,就是明确规定"不收学费、杂费"。公益性和免费性是联系在一起的如修订的义务教育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2. 统一性:统一性是贯穿始终的一个理念。在新法中,从始至终强调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义务教育,这个统一包括要制定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设置标准、教学标准、经费标准、建设标准、学生公用经费的标准等等。这些与统一相关的内容以不同的形式反映到法律的修改中来。
3. 强制性:强制性又叫义务性。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是学校、家长和社会的义务。谁违反这个义务,谁就要受到法律的规范。家长不送学生上学,家长要承担责任;学校不接受适龄儿童、少年上学,学校要承担责任;政府不提供相应的条件,也要受到法律的规范。
4. 主要影响:
1. 指明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这个根本的方向。
2. 明确义务教育承担实施素质教育的重大使命。
3. 回归了义务教育免费的本质。
4. 进一步完善了管理体制,强化省级统筹。
5. 确立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6. 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平等权利。
7. 规范了义务教育的办学行为。
8. 建立了义务教育新的教师职务制度。
9. 增强了《义务教育法》执法的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