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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面模特如何保护自己的肖像权?

人像摄影不仅有摄影者的著作权,还包含被摄者的肖像权,这是两个单独的权利,分别由著作权人和被摄者个人享有。

著作权人(摄影者)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应当尊重被摄者的肖像权,故摄影者不得随意行使其著作权,尤其是在出版、展示这些照片时,最易引发肖像权纠纷。人像摄影作品的著作权 人像摄影作品只有被使用时才能发挥作品的真正价值,所以在出版、展示人像摄影作品前,应当取得被摄影者(肖像权人)的同意,否则摄影者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也将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人像摄影作品与其他作品一样,有三种形式: 1. 自行拍摄的,著作权当然归属摄影者个人所有;   2. 和别人合作拍摄的,著作权归属合作各方共同享有; 3. 受人委托拍摄的是委托作品,常见的如影楼营业性质的摄影作品,其著作权归属要和委托人(被摄者)通过合同约定。因为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在这里,如果通过合同确定著作权归委托人(被摄者)所有,摄影师便不能享有出版、发表等权利,否则就是侵权行为。相反,如果著作权归受托人(摄影师)所有,虽然作品的所有权归委托人(被摄者),未经摄影师授权,被摄者也不能将作品用于出版或发表,否则也是侵权行为,同样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这种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可以由双方先行约定归属哪方,如果没有约定,那么著作权就归属受委托人,也就是拍摄者。人像摄影作品的肖像权 肖像权是自然人的人格标识,反映的是其外貌属性,其基本内容包括三项:一是制作专有权,表现为自己可以随时通过任何形式制作肖像,他人不得干涉,还表现为有权禁止他人非法制作自己的肖像;二是使用专有权,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这里还附属包含了肖像权的使用权的转让权;三是利益维护权,除权利人之外,任何人都有不得侵害的义务。作为摄影作品的被摄之人,有权禁止展出其肖像或以其他商业性方式展示其肖像。而一旦形成了著作权,肖像权的商业性使用也要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所以对于人物摄影作品这样一个双重权利附载像的使用,必须得到每一个相关权利人的许可,否则就有侵权之虞。对于摄影师和出版社来说就处在了一个两难的境地,既要保护摄影师的著作权,又要保护模特的权益,如何保证自己不会侵权,又如何行使人像摄影上的权利呢?最保险的方法就是各方达成妥协,对权利的行使进行约定才能避免纠纷的发生。这个约定主要像现在协议上,人像摄影作品的使用因为涉及到几种权利,当然比一般的著作权使用协议要复杂一些,这需要专业的人士来制作,或者把关审查。授权协议的签订 由于拍摄的是人像摄影作品,所以开始拍摄前摄影师与模特就必须明确作品的著作权。如果有人状告摄影师翻拍甚至是偷拍,若举不出反证,摄影师就有可能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一定要与模特先签订一份拍摄合同或“模特授权书”,明确著作权是归摄影师所有,取得模特的肖像授权,把摄影师的著作权和模特的肖像权统一起来。这样,摄影师在使用作品时才能做到有备无患,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另外,授权还包括作品的使用权。如果是在影楼里拍摄的,摄影底片应该全部归还给顾客,摄影师不能未经顾客同意,将照片用于其他用途。即便是摄影师出于创作需要,聘请人像摄影模特而拍摄得来的作品,被摄者是否愿意摄影师使用或者在哪里使用这些作品也非常重要,很多摄影师就是因为拍摄合同签得不严谨,或者没有签订却使用了照片,结果对簿公堂。这就涉及到如何跟模特签订拍摄合同的问题。首先要强调的是签订拍摄合同非常有必要,而且大有学问,若约定得不明确与没有约定没有太大的区别。要避免口头协议,注意合同规范。其次,拍摄合同内容格式要标准、合法,总的来说要写明拍摄时间、拍摄地点、作品用途、使用范围、著作权归属、模特报酬、违约责任等内容,并需要摄影师和模特的亲笔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