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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种类有哪些?

1、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刑法分则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具体包括: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投敌叛变罪,叛逃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资敌罪等12个罪名。

  2、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分则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具体包括: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交通肇事罪,破坏交通工具罪,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毒罪,破坏交通设施罪。

  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刑法分则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具体又分为八类:

  (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2)走私罪

  (3)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5)金融诈骗罪

  (6)危害税收征管罪

  (7)侵犯知识产权罪

  (8)扰乱市场秩序罪

  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行为。

  刑法分则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具体包括: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奸淫幼女罪,强制职工劳动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拐卖妇女儿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5、侵犯财产罪

  侵犯财产罪,是指故意非法占有、挪用公私财物,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刑法分则规定的侵犯财产罪,具体包括: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侵占罪,聚众哄抢罪,挪用特定款物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设施勒索罪,抢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等12个罪名。

  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指妨害国家机关的社会管理活动,破坏社会正常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规定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具体又分为九类:

  (1)扰乱公共秩序罪

  (2)妨害司法罪

  (3)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4)妨害文物管理罪

  (5)危害公共卫生罪

  (6)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7)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8)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9)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7、危害国防利益罪

  危害国防利益罪,是指违反国防法律、法规,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或以其他形式危害国防利益,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1)危害国防利益罪的构成

  a、侵犯的客体是国防利益

  即指国家为防备和抵抗外来侵略,制止武装颠覆,保卫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所进行的军事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活动的利益,包括国防物质基础、作战和军事行动、国防管理程序、武装力量建设等方面的利益。

  b、客观方面实施了违反国防法律、法规,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或以其他形式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

  侵害的对象包括武装部队,军人,军用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兵员,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部队的专用标志等。

  c、犯罪主体既有个人也有单位

  d、主观方面多数犯罪出于故意,个别犯罪出于过失

  (2)危害国防利益罪的分类:

  刑法分则规定的危害国防利益罪,具体包括: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阻碍军事行动罪,破坏武器装备、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罪,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8、贪污贿赂罪

  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挪用公共财物以及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的行为。

  贪污贿赂罪基本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非法占有、挪用公共财物以及损害国家廉洁制度,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大多数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少数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只能出于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这类犯罪

  刑法分则规定的贪污贿赂罪,具体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等12个罪名。

  9、渎职罪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背公务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正常职能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

  刑法分则规定的渎职罪,具体包括: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环境监管失职罪,放纵走私罪,商检失职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合同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10、军人违反职责罪

  军人违反职责罪,是指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二、刑事案件的基本特点有哪些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立案侦察、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如罚金、有期徒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等)的案件。基本特点:

  (一)外在表现为直接侵害形态;

  (二)多数案件存在明显的犯罪现场;

  (三)案件因果联系复杂多样;

  (四)案件形成具有阶段性与突发性。

  民事案件一般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即当事人不主动向国家司法机关请求,国家司法机关一般不介入干预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而刑事案件一般都有国家刑事司法机关主动介入,受害人或者群众报案、举报后,公安、检察机关即会介入侦查。然后由检察院代表国家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由法院作为法律的裁判者进行公正的审判从而达到制裁犯罪人和保护人民的刑法目的。

  三、刑事案件超过多少年不追究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我国刑法第89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我国刑法第89条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我国刑法第89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