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的作用指教育法律内在生命力的外部表现,是其内在功能作用于教育实践所引起的实际效应.有以下作用:
(一)、指引作用
教育法的指引作用指教育法体现 了国家教育发展的目的、政策,指引人们按照国家的目的和要求开展教育活动.它是教育法的规范功能在教育实践过程中发挥作用的外部表现.教育法是国家统治阶级教育意志的体现,明确规定哪些是国家赞成和鼓励的可以做的,哪些是国家命令必须做的和禁止做的或不该做的.这种指引有两个方面:一是正向指引,指教育法能够从正面或积极的方面指引人们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做的方面去做;二是负向指引,指教育法能够从消极的方面指引人们不能做和不该做什么.这两种指引都是以承担法律责任为条件的.
(二)、评价作用
教育法律作为国家的一种普遍的强制性教育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人们的教育行为的作用,即评价作用,是教育法律的标准功能的外部表现.对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价值的判断有多种标准,其中最基本的是教育法律规范.教育法律规范的评价是一种绝对评价,它的评价作用有两个特点:一是教育法律规范的评价具有突出的客观性.教育法律规范明确规定哪些是可能做的,哪些是不可以做的.教育法律标准是对所有人和所有机关的,任何组织和个人的教育活动或教育行为都是以教育法律为准绳的.二是教育法律规范的评价具有普遍的有效性.只要人们的行为进入教育法的范畴,教育法律规范的评价对他们来说就是有效的,如不想受到法律的制裁,他们的行为就必须与教育法律一致.
(三)、教育作用
教育法律规范的预示功能决定了教育法具有教育作用.教育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国家把人们对教育的普遍要求凝结为稳定的教育行为规范,并向人们灌输这些规范,使其内化为人们的教育思想意识,并借助于人们的教育行为而使其得以传播.其次,通过教育法律的实施从正负两方面对人们产生教育作用.从正面来说,教育法律对合法的教育行为的保护和鼓励,对本人和他人有示范和激励作用;从负面来说,教育法律对不合法的行为的制裁就会警告本人和他人,如果再做此类行为也同样会受到惩罚.
(四)、保障作用
教育法的保障作用指教育法保证各种教育主体的教育权利得到实现,教育义务得到履行,从而使教育活动有序、有效进行.这种作用是教育法律的强制功能的表现.一、就教育权利来说,国家的教育管理权,人民的平等受教育权、教师的教育教学和学术研究权等,如果没有法律的认定和保证,就不可能顺利实现.二、对教育义务来说,国家在义务教育阶段免费入学、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儿童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等,如果没有法律的规定就不可能得到落实.有了义务教育法,任何适龄儿童都要接受法律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国家和家长要履行教育义务,这就从法律上保证了儿童接受教育的基本权利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