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预防中小学生溺水事故,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根据《 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 义务教育法》 、《突发事件应对法》、《 侵权责任法》、《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福建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和《 福建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由各级政府领导、协调,建立政府主导、各尽其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乡村为主、联防联控的防范工作机制。按照“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 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逐级落实管理责任。
第二章 教育管理职责
第三条 各级各部门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承担预防中小学生溺水教育管理工作职责。
(一)宣传和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要指导新闻媒体把预防中小学生溺水的常识宣传列入宣传教育计划,在夏季汛期、台风来临前及暑假期间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做好预防中小学生溺水的报道,会同相关部门制作刊播公益广告,宣传溺水的危害性及相关自救知识,提醒家长关注孩子防溺水和游泳安全。
(二)教育部门和各中小学校要加强对中小学生开展预防溺水和游泳安全管理与安全教育,建立安全教育管理制度。通过公共安全教育课、学校安全教育平台、校园宣传等形式开展预防溺水安全教育,并在每年雨季、汛期、台风时节及春、秋季开学初和暑假前开展集中教育和主题教育活动。中小学校在每年暑假前要印发 《 告家长书》,通过家访、家长会等形式加强家校联系,增强家长防孩子溺水的安全意识和监护人的责任意识。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春 ( 秋)游、集体活动、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等活动时,要落实预防学生溺水事故的相关措施。
(三)公安机关对发生的中小学生溺水事故要积极帮助开展救援,及时协助开展事故调查工作。积极会同水利、国土资源部门严厉打击非法采砂等违法行为。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而形成的水池、水坑的管理,督促建设、施工及有关企业单位加强施工安全管理,及时回填危险水池水坑。无法及时回填的应设立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
(五)水利部门要加强所管辖的水库、水利设施的监督管理,督促运行管理单位设置警示标志。
(六)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配合并督促有关地方对闭坑矿山遗留下来的坑洼进行回填或设立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
(七)交通海事部门要加强渡船的安全管理,确保学生渡运安全。
(八)各类景区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旅游景区安全管理,在涉水区域设立警示标志和安全宣传栏,并加强巡查管理工作。
(九)城市园林绿化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公园涉水区域及内河的管理,设立警示标志,并加强巡查管理工作。
(十)文化、体育、卫生计生等部门根据职责加强对辖区内公共游泳场馆的日常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安全检查,督促各游泳馆( 池)将硬件设备、安全防范制度、卫生消毒、值勤巡视、紧急救护等措施落实到位。没有取得县 ( 市、区)以上体育部门经营高危性体育项目许可的经营性公共游泳场所和未经过备案程序的公益性公共游泳场所一律不得经营开放,在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要限期整改或吊销许可证。
(十一)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和有关涉水生产企业落实危险区域的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
(十二)文化、新闻出版广电、通信等部门要配合教育部门加强学生游泳安全和防溺水公益广告宣传及警示教育,营造良好的预防中小学生溺水社会氛围。
( 十三)气象部门要及时提供降水的监测预测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加强对中小学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科普教育。
(十四)乡镇 ( 街道办事处)要按照 “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把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列入管理内容,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生较为集中地区的宣传教育和管控,突出抓好双休日和节假日学生脱离学校、留守儿童远离父母等薄弱环节的监管,对存在隐患的水塘等危险水域,做到重点水域警示标志全方位,隐患排查全覆盖,巡逻巡查全时段。在学生集中过渡时,加强渡口现场管理。
(十五)村( 居)委员会要加强对辖区内水域的巡查,排查辖区内池塘、水库、水坝、江河湖泊、积水坑地等危险区域。对属于村管的水坑、水塘等水域和鱼类养殖场所,要落实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安排专人不间断值守;对不属于村管的水域,要及时报告当地乡镇政府 ( 街道办事处)或相关部门落实设立警示标志、防护设施和专人看护措施。加强对居民群众的教育,督促家长切实担负起对中小学生的法定监护责任。
(十六)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是预防学生溺水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对孩子的监管职责,加强对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和游泳的安全监管。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四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履行对本地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职责,建立健全预防学生溺水联席会议、职责分工、隐患排查整改、督导检查、考评考核、责任追究等管理制度,把职责和任务落实到具体部门,把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作为对当地相关部门安全考评的重要内容,加强日常管理。
第五条 有关部门要适时召开防溺水工作专题会议,加强对雨季、汛期等时期和江河湖泊、水塘水库、积水坑地等危险区域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的研判,加强对本地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的督导检查,开展排查整改行动,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各类隐患的监管,帮助解决管理中的问题。
第四章 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
第六条 严格按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制度规定要求,对发生的学生溺水安全事故要立即报告,对于迟报或瞒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依法严肃查处。
第七条 发生学生溺水事故,应按照 《 福建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妥善处理。
第八条 发生学生溺水事故,公安、消防、卫生等接警单位要立即组织救援,当地政府负责组织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卫生计生、体育等有关部门做好学生溺水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九条 校内及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发生学生溺水事故的,学校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护受伤害学生,及时通知受伤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条 校外或非教育教学时间发生学生溺水事故的,当地乡镇政府 ( 街道办事处) 、教育、公安、卫生计生和村委会等相关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帮助学生监护人救助受伤学生,及时通知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及学校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与事故发生有关的第三人,应当对受伤害学生采取救助措施。
第十一条 学生溺水事故发生后,学校和相关单位应当及时了解事故原因,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并按安全事故上报的要求上报。
第十二条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可以协商处理学生溺水事故。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事故处理结束后,责任单位以及相关部门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重大事故的处理结果,有关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同级人民政府。
第十四条 建立预防学生溺水事故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组织领导不力、不认真履行职责、日常管理不善、对学生溺水事故处置不当造成学生溺水事故多发或不稳定事件的地方政府和责任部门,要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