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业务四大阶段共十大过程分别从保理业务规划到保理业务贷前、贷中、贷后几个阶段进行总结。
01
规划阶段
1.产品设计
保理产品设计应该依据保理公司现有的行业资源、业务特点等,以确定产品的销售对象、准入条件、费用及利率的定价机制、产品收益测算、风险控制、风险测算等。配套设计好的营销策略有利于业务部向客户进行产品的说明和产品的推广。
2.客户管理
业务部门需做好与客户的沟通,了解客户的行业特点、产业特点以及资金需求资产质量等。必要时可提前对意向客户进行初步的征信调查、申请买方及卖方额度,为后续做业务做好准备。
3.营销推广
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地域推广有针对性的保理产品,必要时还需要收集客户反馈的需求,以便为客户实现产品定制,使业务做得更加灵活、高效。
02
贷前阶段
1.业务申请
卖方向保理公司提出保理业务申请,填写《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并提供与应收账款相关的材料(如销售合同、发票、货运单据、质检单据、交货入库单等)、企业相关证照信息(如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国地税)、组织机构代码证)、财务报表信息(如企业三年审计报告、最新一期报表)等。
保理公司对卖方提供的授信材料应进行实地核查,并由业务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提交风险管理部进行授信项目评估及审批。
2.授信审批
风险管理部在收到授信调查报告后,由风险管理岗对保理业务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由风险管理岗出具明确的审核意见,提交评审委员会审批通过后下发正式的《审批意见》,其中包括保理类型、业务额度及额度期限、融资比例、回款要求、利费率价格等。
3.合同签约
办理国内保理业务时,业务部市场开拓岗应根据评审委员会授信批复意见,与卖方签订《国内保理业务协议》;经法务部门审核后,与卖方签订《国内保理业务合同》。
03
贷中阶段
1.交单转让
保理公司的运营管理部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中应收账款登记的相关要求,在“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人行登记系统)对受让的债权进行查询并办理转让登记,并将附有转让登记相关条款的《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书》及回执作为登记附件提交登记系统。
2.融资放款
卖方申请融资需提交《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书》由保理公司的运营管理部依据授信批复及《国内保理业务协议》,审查销售合同、发票、货运单据等应收账款相关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确认债权转让的有效性以及回款的确定性。审核并确认后,向资金部门发送同意放款指令。资金部门收到放款指令后,完成放款。
3.融资收回
应收账款到期前,运营管理部应及时通过书面或电话的方式提示买方到期付款,以确保买方可以按时还款。若应收账款到期日未获买方付款,应通过书面或电话的方式向买方发出催收,到期买方付款至保理商指定回款账户,资金部收到银行收款对账单后,应及时通知运营管理部办理相关还款手续。在扣收保理融资本息及相关费用并办理还款后,由资金部审核无误后,将剩余款项退还卖方。
04
贷后阶段
贷后阶段的管理包含了应收账款账务管理,应及时将应收账款增加、保证金释放、保理放款、还款、注销等事项登记台账。除此之外,还应及时将应收账款逾期、商业纠纷、间接付款、卖方回购等情况,向公司资产管理部门和业务部门进行报备及风险提示。
定期跟踪检查并关注买方经营状况、偿付能力和资信状况的变化也是必不可少的。一旦发现买方出现财务状况恶化或其他重大违约事项,应及时采取停止买方项下新的国内保理融资业务及追回保理融资款项等措施。
02
保理业务基本要求
商业保理公司在开展保理业务的时候,需要注意一些业务要点。以下针对一些常用的业务要点进行梳理:
(一)授信类保理业务的买卖双方,原则上须满足以下条件:
(1)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构)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兼具经营和管理职能且拥有有效贷款卡的政府机构。如卖方是企(事)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取得其所属法人主体对其签订商务合同或做保理的书面授权;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稳定,履约能力较强;
(3)从事商务合同项下经营活动无不良信用记录;
(4)最近三年在金融机构无恶意不良信用记录;
(5)企业管理团队(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主业从业经验在3年以上,品行良好,无违法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及其他负面情况;
(6)所销售的商品、设施或服务质量验收标准明确,不易产生商业纠纷。
除以上分别查核买卖双方的相关资质、经营情况外,授信类保理业务的买卖双方原则上不得存在关联关系。对于买卖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应收账款,应切实防止买卖双方通过虚构商品交易套取保理公司资金。
(二)应收账款准入条件
卖方转让的应收账款,应不存在以下情形:
(1)基于未生效,无效,可撒销,效力待定的合同或行为所产生的;
(2)已超过诉讼时效的;
(3)已发生或已预见将逾期的;
(4)正在或已预见将发生商业纠纷的;
(5)关联交易形成的应收账款(保理商已事先知晓的除外);
(6)已转让,或设定担保,或被设定为信托的;
(7)被第三方主张代位权或撤销权的;
(8)被采取法律强制措施的;
(9)存在其他权利瑕疵的;
(10)法律法规或基础交易合同约定不得转让的。
(三)额度管理
保理公司根据卖方的经营情况、应收账款流转量和现金流情况等给予卖方核定保理业务专项授信额度;根据买方的资信情况、现金流情况等给予买方核定保理业务专项授信额度(又称买方信用风险担保额度);当保理公司与保险公司、其他保理机构等开展业务合作时,为其核定保理业务专项授信额度。
国内保理业务的额度占用,须符合以下要求:
(1)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原则上占用卖方的保理业务授信额度;
(2)无追索权保理业务原则上占用买方的保理业务授信额度;
(3)信用保险项下保理业务视有无追索权,占用卖方或买方的保理业务授信额度,并纳入保险公司的额度管理;
(4)无追索权应收租金保理业务占用承租人的保理业务授信额度,有追索权应收租金保理业务原则上占用租赁公司的保理业务授信额度;
(5)无追索权反向保理业务占用核心企业的保理业务授信额度。
(四) 应收账款转让与受让
卖方申请转让其对买方的应收账款时,应向保理商提供以下材料:
(1)卖方签署的《应收账款转让申请暨确认书》;
(2)申请转让应收账款对应的基础交易合同;
(3)申请转让应收账款对应的发票及发运、收货、对账等单据及文件;
(4)保理商要求的买卖双方的证照、许可证;
(5)保理商要求的其他证明文件。
以上材料,卖方应向保理商提交正本原件,但保理商仅要求卖方提交签章复印件的除外。保理商有权自行判断是否接受卖方的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保理商在卖方签署的《应收账款转让申请暨确认书》上签署确认时,应收账款转让生效,该应收账款即成为已受让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转让生效后,若约定采用“公开保理”的,卖方应按保理商要求,与保理商共同签署《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并按保理商要求送达买方;若约定采用“隐蔽保理”的,在应收账款转让生效后,暂不通知买方。但是保理商有权根据自行判断,自行将应收账款已转让事实通知买方,为此卖方应先行签署《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并交给保理商。
(五)保理融资条件
保理商在提供贸易融资时,一般包含保理融资期限、额度、利率、费率等几大重要属性。保理融资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最长不超过18个月(含1-6个月的宽限期)。
保理融资金额根据应收账款的质量、结构和期限按定的预付比率来确定,一般不超过应收账款净值的80%。
国内保理项下的融资利率结合市场情况,根据业务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按人民银行规定收取融资利息,利率按照同档期贷款利率浮动计算。利息计收可采取后收息或预扣先收息两种方式。
办理业务的手续费费率的高低取决于交易性质、金额、融资风险和服务内容等,一般为应收账款净额的0.1%-1%。
(六)应收账款的回收
保理商有权根据已受让应收账款的到期日,主动或要求卖方采取电话、函件、上门方式对买方进行催收,卖方有义务及时完成。
办理保理融资业务,应收账款回款应闭环管理,应收账款回款应直接支付至保理商指定专户。如买方不接受以商业保理公司作为收款人,则需在保理商母账户体系下,为卖方开立虚拟监管账户作为回款专户。
对于公开型保理业务,在应收账款转让通知时应指示买方按照保理商指定的付款路径进行付款。对于隐藏型保理业务,保理商一般委托卖方作为收账代理人向买方收款,卖方收款账户原则上应为卖方的回款专户。保理商应密切监控买方回款情况,确保回款用以偿还保理融资款项。
相比银行保理,商业保理公司所做的商业保理更注重提供调查、催收、管理、结算、融资、担保等一系列综合服务。商业保理公司也会更专注于某个行业或领域(如一些轻资产、高成长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提供应收账款融资),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服务。所以,商业保理公司在业务流程设计上、业务的基本要求上、风险管理上要更有自己的特色服务、特色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