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机构类型:分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居委会、村委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组织机构。具体包括:
(1)企业:包括①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新版《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法人;②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③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或经营单位,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分支机构;④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符合产业活动单位条件的企业法人的组成部分。
(2)事业单位: 包括①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和登记或备案,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取得法人资格的单位;②事业法人单位的本部及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
(3)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政党机关、政协组织和其他机关法人;机关法人单位的本部,以及国家权力机关分支机构、国家行政机关分支或派出机构、监察机关分支机构、人民法院分支机构、人民检察院分支机构等。其中,国家权力机关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办事机构;国家行政机关是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地区行政行署;国家监察机关是指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国家司法机关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政党机关是指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和所属办事机构、各民主党派各级机关和办事机构;政协组织是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
(4)社会团体: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包括①经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法人证书》的各类社会团体;②由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其机关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③经国务院平批准可以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
(5)民办非企业单位: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法人指经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6)基金会:指民政部、省级、地级或市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颁发《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的基金会。
(7)居民委员会: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设立的社区(居委会)。
(8)村民委员会: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村民委员会。
(9)农民专业合作社:指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提供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来实现成员互助目的的组织。包括(1)经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或新版《营业执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领取新版《营业执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法人;(2)经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
(1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耕地、河道、灌溉设施等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村民的经济组织,主要是由原人民公社(现乡、镇)、生产大队(现村)、生产队(现村民组)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股份合作经
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社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设立需经县级及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颁发登记证书或证明书。
(11)其他组织机构:指除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其他符合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条件的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和各类寺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