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发展权
发展权(Development Rights)是指儿童拥有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在国际《儿童权利公约》里,发展权利主要指信息权、受教育权、娱乐权、文化与社会生活的参与权、思想和宗教自由、个性发展权等。其主旨是要保证儿童在身体、智力、精神、道德、个性和社会性等诸方面均得到充分的发展。
简介
儿童生来就具有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发展权和生存权不一样,对于生存权
儿童发展权
,儿童多少通过需要可以表达,但儿童的发展则是指向符合社会基本规范及发展趋势的一种适应能力。儿童自己不具备对这样一种发展的明确选择,儿童的发展是由养育和教育他的人们所引导和左右的,要想让儿童成长为一个具有良好社会适应能力,并对社会有用的人才,在他们发展的早期重视儿童的发展权是确保教育公平性原则的一个重要前提,那些强调儿童生存天性而忽视生存价值,忽视儿童发展权利的,看似尊重儿童实为放弃儿童发展机会。
我们不能以儿童的价值观来决定儿童的发展,成人有能力用社会的价值观来影响儿童,一旦我们只以儿童为中心,只考虑儿童的价值与好恶,社会的文明将无法延续。如果孩子们喜欢假期胜过学习,那么就不让孩子学习,有谁会这样做呢?
在学龄阶段没有,但可悲的是在儿童发展的早期人们往往理直气壮否定社会的价值取向,只强调尊重生存天性。我们认为只有以儿童理想发展为中心才能真正有利于儿童的成长与发展。
分析
发展权不是指某个单方面的发展权力,更重要的是全面发展的发展权。
只为孩子提供他因某种原因而感兴趣方面的发展机会,不重视其它方面的发展是错误的,尊重兴趣的提法不符合尊重发展的原则,因此各方面地激发兴趣变得尤为重要。
在早期发展中任何以强调某种专长发展而忽视整个结构发展的做法,都不利于儿童可持续性的发展,最终也不利于该种特长的后续发展。因此,在早期发展中,强调基础发展要超越特色发展,全面发展要超越特长发展。
发展权的认识
对于儿童发展权的认识不能只强调自然发展,尊重天性也不等于尊重发展,强调自然发展往往就是忽视或放弃理想发展的发展权。我们的责任是对个体一生负责,不仅仅是童年幸福,更重要的是一生幸福!
单单强调所谓给孩子幸福童年,而放弃孩子一生幸福与成功的做法是对儿童的不负责任。尊重儿童不仅仅是一句口号,怎样才算真正的尊重儿童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无法正确回答这个问题,尊重儿童的口号将演变成其它不伦不类的东西,尊重儿童往往只是强调尊重儿童的天性,但儿童最大的特点是发展中的社会个体,儿童的社会性发展需要不需要尊重?又怎样尊重?公平原则中最重要的原则是发展权的公平,一旦发展得不到公平对待,日后一切的公平都将难以实现。
发展权不是要把发展变得热闹,而是要把发展变得有效。教育改革也是这样,素质教育不是要把教育变得热闹,而是要把教育变得有效。计划免疫是对生存权的一种强制性保障,早期教育则是对发展权的一种强制性保障。
重塑发展观
重塑发展观是提高发展质量的关键。人的发展是社会科学、自然科学最终关心的基本命题,是民族、社会发展最核心的内容。
在人的一生发展中,人类犯了一个极大的历史错误,那就是约定俗成地看待成长,本末倒置地对待发展。
关于成长与发展,人们似乎已经习惯于朴素的经验,习惯的力量将错误变成了一种不假思索使用的规律,这种规律这种方式代代相传,变得牢不可破,以至于希望打破它的想法都变成禁忌,因此,只有彻底重塑发展观、儿童观才能重塑教育。
这是希望改变整个教育质量最关键的步骤。实际上,无论是个体发展也好,群体发展也好,存在的所有问题都只有,也只能有一个解决途径,这一点,应当清醒地认识到:那就是发展教育!而发展教育的本质就是教育的改革。只有发展才是硬道理!发展需要改革与创新,因此,发展中改革与创新才是最硬的道理!
内容
儿童的发展权是指保障儿童成长过程中,各种需要得到满足,包括儿童有接受一切形式的教育(正规的和非正规的教育)的权利,以及能够给予儿童的身体、心理、精神、道德与社会发展的生活水平。儿童的发展权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1)儿童享有通过大众传播媒介获得有利于身心健康的信息的权利;
(2)儿童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
(3)儿童享有娱乐、休闲和游戏的权利;
(4)儿童享有自由参加文化生活和艺术活动的权利;
(5)儿童享有思想、信仰、宗教自由的权利;
(6)儿童有结交朋友、参与社会活动,以利于性格发展的权利;
(7)儿童享有获得充足的有营养的食物,以保证身体健康发展的权利。
资料
发展权的主要内容如下:儿童享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目的应该是最充分地发展儿童的个性、才智和身心能力,培养以人权、基本自由、本土文化、各国文化、男女平等、自然环境等方面的尊重(第28条、第29条)。
儿童享有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接近有利于其身心健康的信息权利(第17条)。
儿童享有娱乐、休闲的权利(第31条)。
儿童享有自由参加文化生活和艺术活动的权利(第31条)。
儿童享有思想、信仰、宗教自由的权利(第14条)。
儿童享有个性发展(包括社会性发展和心理健康)的权利。(第5,6,13,14,15条)。
儿童享有国籍权和姓名权利(第6条、第7条)。
儿童享有健康和体能被听到、重视或采纳的权利(第12,13条)。
儿童享有和睦家庭的权利(第9,10,11条)。
基础教育人所接受的最基本的教育。包括小学阶段、初中阶段甚至高中阶段(或职业教育)的教育。
中国现状
重要意义
在发展权里,要特别提到信息权、受教育权和娱乐权。儿童有权使用大众传播媒介,以获得有益其身心健康的信息和资料。
《儿童权利公约》第17条指出,缔约国“应确保儿童能够从不同的国家和国际渠道获得信息和资料……”,应鼓励大众传播媒介“传播在社会和文化方面有益于儿童的信息和资料”,鼓励“儿童读物的制作和发行”以及鼓励大众传播媒介要“特别注意属于少数群体或土著居民的儿童在语言方面的需要”等。
对中国来说,第17条有三点重要意义:
第一,要确保儿童能从不同的渠道如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媒体获得信息和资料;
第二,要关注少数群体(如少数民族儿童、盲童、聋哑儿童等)中儿童的媒介接触机会。
第三,强调儿童有权利获得“有益于儿童”的信息,即有益于儿童个性、才智和身心能力发展的信息。这些信息源于儿童身心发展的需要,应该努力满足儿童的这种需要。
应该指出,中国政府及各级组织、社会团体等一直关注儿童媒介的发展,并对儿童媒介发展采取了鼓励和重点扶持的政策。
如1995年在中央电视台开播儿童频道,1996年扶植中国儿童动画出版工程(5155工程),以及90年代以来的广电部文化扶贫工程等都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媒介的普及,提高了儿童媒介的接触率。
但是,在儿童接近媒介和知晓有益信息方面,仍然存在着较严重问题:
其一,由于中国儿童人口数量巨大,儿童占有媒介的人均数量较低,儿童媒介普及远未达到理想的目标。
其二,农村贫困地区儿童媒介资源严重不足。中国儿童媒介主要分布在经济文化较发达的华北、华东和中南地区的大、中城市,占儿童总数的84%的农村儿童较少有机会享有这些资源。
其三,儿童媒介产品的质量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儿童媒介自制精品(原创作品)较少,部分节目或印刷媒介的内容存在着严重的成人化倾向,影响了儿童的媒介接触。
其四,目前还未出现对中国儿童媒介信息的定量内容分析,但就笔者所接触的主要儿童媒介来看,除环境保护外,其内容多偏重于一般的道德教化,在个性化与国际化信息方面有所不足。
由此看来,增加儿童媒介尤其是有计划地在农村贫困地区增加媒介或儿童媒介的数量、改善媒介质量及制作促进儿童个性化和国际化的媒介信息增长,将有利于保障中国儿童的媒介接近权和有益信息的知晓权。
举例说明
对家长来说,一个重要问题是如何根据孩子身心发展需要为其提供有益信息。
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是:当孩子处于青春期时(大约11岁至14岁),他们是否得到了他们所需要的信息资料。很多家长不是积极为孩子提供有益信息,而是对孩子接触这方面信息的需要横加干涉。
以“影响学习”、“可能学坏”为由,家长没收、禁止孩子接触有关性、青春期的知识。这是剥夺孩子了解自己身体的权利的行为。根据心理学研究,每个年龄段的孩子都有自己的信息需要,所以,西方发达国家专门为青春期的孩子开办有关性知识的电视节目。
同时,生活在不同环境中的每个孩子也有自己的特殊需要。家长的任务是了解这些需要,为孩子提供有益身心发展的信息,而不应该对孩子封锁信息,或者只要求孩子接触家长自己喜欢的信息,忽略孩子的自身需要和选择。
中国儿童发展
1992年中国参照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提出的全球目标和《儿童权利公约》,从中国国情出发,发布了《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
这是中国第一部以儿童为主体、促进儿童发展的国家行动计划。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坚持“儿童优先”的原则,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制定政策,采取措施,认真实施,基本实现了《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的主要目标,使中国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取得历史性的进步。
儿童发展总目标
新世纪儿童发展总目标为:
坚持“儿童优先”原则,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
儿童健康的主要指标达到发展中国家的先进水平;
儿童教育在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有步骤地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逐步完善保护儿童的法律法规体系,依法保障儿童权益;
优化儿童成长环境,使困境儿童受到特殊保护。
儿童群体发展建设
新世纪中国将在以下方面加强儿童群体发展建设:
1.改善儿童卫生保健服务,提高儿童健康水平。
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保障孕产妇安全分娩。降低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提高儿童营养水平,增强儿童体质。儿童卫生保健教育。
2.保障儿童受教育权利,提高儿童受教育水平。
实行九年义务教育,保障所有儿童受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基本能接受学前教育。有步骤地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提高家庭教育水平。
3.完善和落实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保障儿童权益
依法保障儿童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依法打击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在诉讼中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法律援助机构,为儿童提供法律援助。
4.改善儿童生存和发展环境
尊重并鼓励儿童积极参与改善儿童生存的自然环境。优化儿童发展的社会环境。保护处于困境中的儿童。
教育与发展
在谈到儿童信息权时,实际上也涉及了教育目的的问题。
因为家长对儿童封锁信息资料的主要理由是:
如果让儿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信息,他们就不会选择有利于提高学习成绩的信息,而要选择其他方面的信息,如 政治、战争、娱乐、体育等。这些信息在家长看来是没什么用的。
这类家长在考虑这个问题时,可以说是忽略了一个重大问题,就是“我们的教育目的 究竟是什么”的问题。
教育的根本目的
根据《儿童权利公约》,教育的根本目的是促进人的充分发展。这种发展体现在人的个性发展、才智发展和身心能力三个方面。对素质教育,不同的人已给出不同的定义。
单纯讨论素质教育的定义没有多少意义,关键是要反省教育观念和体制,它究竟在什么方面、为什么和怎样不适合儿童的发展,究竟怎样认识儿童的发展,以及儿童应该成长为什么样的人等等。从目前的教育体制来看,我认为最严重的问题是缺少个性教育。
学术定义
关于个性,心理学有诸多的学术定义。但一般而言,个性就是个人与他人相区别的特征。在现代社会里,个性象征着自信力、突破力和创新力,这也是为什么现代教育强调个性的原因之一。
个性教育承认个体差异,并肯定每个人的存在价值,它将促使儿童、青少年发现自己、了解自己、对自己充满信心、努力发掘自己的潜能,以成长为充分自我实现的、身心健康的人。但是,目前的教育体系强调的是统一,它忽略了个人理解世界方式的差异性,采用统一的教材,统一的进度、统一的教学方式、统一的评价标准,终究使儿童在各方面统一起来。
儿童的生活从早到晚、从幼儿园到大学被统一安排了,果儿童希望打破这种“统一”,他们可能会遇到来自学校、家庭等方面的压力。在这种体系下,孩子不会说自己的话,不会用自己的脑子思考,说出来的话总是大人认可的或想听的话,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副主任孙云晓曾称之为“集体失语症”。
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实话实说》的一个关于动画片的节目,当主持人问儿童为什么喜欢看动画片时,许多孩子说是为了“受教育”。孩子们按照统一的标准在塑造着自己,结果失去了自己。
人们需要重新思考教育的目标究竟是什么?教育应该使每个人发现自己,充分发展自己的潜能,对自己影响、控制环境的能力感到自信,成为一个更完善的人。应该强调教育不是机器,儿童也不是批量生产的产品。
人文精神
鉴于此,教育就不能仅仅成为升学、考试、追求经济效益以及寻找未来满意工作的工具,教育应该充满人文精神。儿童应该在成长阶段学习理解各种文化传统和哲学等各方面的知识,因为只有在更广泛的范围内了解他人,才能更好地认识自己。
教育应该开放儿童的思想,鼓励他们对世界的好奇心,鼓励他们去思考各种假设。
至于人文学习的目标,哈佛大学校长陆登庭在纪念北京大学100周年的大学校长论坛上指出:“一种最好的教育不仅应有助于我们在专业领域内更具创造力性,而且还应该使我们变得更善于思考,更有追求的理想和洞察力,成为更完美、更成功的人” 。
权利保障
“玩”是儿童的权利
与信息权、受教育权相联系,,即: “玩”是儿童的权利。
诸多教育家已撰文赞同玩,所提出的主要理由是“玩也是学习”。的确,对儿童来说,尤其是幼儿来说,玩就是一种有趣的学习活动。但是,如果“玩”不再是学习时,就不应该让儿童玩了吗?所以,应该反对当玩是学习时才鼓励儿童玩,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玩根本就是儿童的一种权利,与学习并无关联的一种权利。
它也许并不有利于学习,但有利于儿童的身心健康。
曾经给一个小学五年级的女孩讲述“玩”是儿童的权利。她惊喜地问:“这是真的吗?”然后看了看总让她做作业的妈妈。妈妈没有说话,转身走了。女孩自言自语地说:“哼,我就知道我妈妈不想知道这些”。现在,所有不想知道这些的父母,现在都应该了解:“玩”是儿童的权利。
《儿童权利公约》第31条规定:儿童有权享有休息和闲暇,从事与儿童年龄相宜的游戏和娱乐活动,以及自由参加文化生活和艺术活动;“缔约国应尊重并促进儿童充分参加文化和艺术生活的权利,并应鼓励提供从事文化、艺术、娱乐和休闲活动的适当和均等的机会”。
我们通常喜欢教导儿童“不要浪费时间”,要“抓紧时间学习”,但这是在剥夺儿童的权利。因为第1条说明:
第一,儿童享有休息权和闲暇权;
第二,儿童享有娱乐、游戏的权利;
第三,儿童享有自由参加文化生活和艺术活动的权利;
第四,国家和社会应该尊重儿童的这种权利,并为处于文化条件劣势的儿童提供均等机会。
实际情况
在现代社会里,儿童的闲暇必然与使用媒介联系在一起。儿童有休息和闲暇的权利,才有接近媒介的可能,以利用媒介满足其社会学习、娱乐、情感等需要。闲暇意味着儿童有充足的自由支配时间。
目前,在家长们、教师们普遍认可儿童应该“抓紧时间”学习的时候,儿童的自由支配时间较少能得到一定保障。
1996年全国城市儿童(10--15岁,N=3284)调查表明,儿童自由支配时间平均每日只有约68分钟(不含双休日)。儿童每日课后时间主要用来温习功课,并且超过50%的儿童在完成学校功课后,还要完成父母安排的课外作业。
除此之外,儿童还要参加计算机、数学、英语、绘画、书法、钢琴等乐器的学习,其中,近30%的儿童明确表示,“我不愿意学家长为我安排的学习内容”。不难看出,家长和教师并不真正认可“玩”是儿童的权利这一观念,并且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儿童对文化艺术活动的自由选择。
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儿童自发地看电视、玩电子游戏等纯娱乐活动被严格限制,而读书、学习使用计算机等得到家长和教师鼓励,因为这种媒介活动“有利于学习”。
如这次调查数据说明,高达47%的家长说明他们“为了学习,不让孩子看他喜欢的电视节目”;86%的家长同意“孩子看电视多了,影响学习”;72%的家长表示“不能让孩子玩电子游戏”,同意“玩电子游戏必然导致成绩下降”的比例也高达77%。相反,82%的家长认为“书籍比电视更有益”,86%的家长同意“为适应未来发展,应为孩子准备一台计算机”等。
当然,问题不在于是否应该鼓励儿童读书或学习计算机,问题的关键在于:一些家长、教师错误地以是否有利于学校学习成绩为标准来衡量媒介,不利于儿童学习成绩增长的媒介活动,无论儿童是否喜欢或需要一律取消,造成对儿童休息和闲暇的权利、娱乐的权利、自由选择文化活动的权利的侵犯。
儿童友好学校
儿童友好学校是让獐式和老师、家长一起创造一种他们喜爱和接受的环境,通过儿童参与可以逐渐改善环境的学校。
儿童友好学校具有下列特征:
促进儿童自尊和自信;
以儿童中心的学习活动;
禁止任何暴力形式(包括体罚、讽刺和辱骂);
尊重儿童的多样性;
性别平等;
鼓励家长、社区与学校合作,为儿童成和建立一个良好环境。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英国救助儿童、国际计划等已经在中国建立了一些儿童友好学校。
非正规教育
有许多儿童因为贫困、家庭负担(如需要照顾患病家属或照顾弟妹等)、家务劳动、路途遥远等原因不能到学校上学。
非正规教育针对这些儿童的需求,采用灵活的教学方式,教给儿童基本知识和实用的生存技能。这些儿童不会在教室里上课,可能也没有固定的上课时间和老师。
但他们会在社区里、儿童中心、甚至家里接受适合他们的教育。
有时也称作为儿童的社会化,它是指儿童在一定的社会中获得个性和学习社会规范的过程。比如,儿童从小要学习如何生活、如何与别人交往、怎样爱别人、怎样接受别人的爱等等。相反,儿童也会学到不喜欢什么人或看不起什么人,比如看不起其他种族的人等。这些都是儿童的社会化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