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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改革后新办资质有什么要求?

一、原特级资质直接换发施工综合资质、一证“封顶”

1、取得原10类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中的任一类,即可换发综合资质。

2、取得综合资质的企业,可承担各类别、各等级施工总承包业务,不再申请或持有其他施工资质。

二、原一级(施工)换甲级、原最低等级直接并入乙级,不再重新核定

1、工程勘察资质:原丙级资质并入相应专业乙级资质。

2、工程设计资质:原丙级资质并入相应专业乙级资质。

3、施工资质:甲级资质在本类别内承揽业务规模不受限制,原一级资质调整为甲级资质,其他等级资质合并为乙级资质。

4、工程监理资质:原丙级资质并入相应专业的乙级资质。

按新旧资质对应关系直接换发新资质证书,不再重新核定资质。

三、以下资质不分等级

1、改革后,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四大综合资质不分等级。

2、设计事务所不分等级。

3、施工资质中的通用专业承包、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专业作业资质不分等级。

四、取消的资质怎么处理

1、(工程设计资质)

取消海洋行业及专业资质,相关企业可以换发相近行业资质;

取消其他行业的专业资质,并入相应行业资质;

取消环境工程专项资质的5个专项类别,整合为环境工程专业资质。

2、(工程监理资质)

取消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等专业资质,其资质要求执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

取消农林工程监理资质,建设单位委托农林工程监理业务时,不再作资质要求。

上述4个监理专业资质取消后,相关企业可以换发相近专业同等级监理专业资质;

取消事务所资质。

五、取消劳务施工企业资质

劳务企业资质调整为专业作业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不分等级。

下附2021年资质改革新旧标准对应表:

住建部刚刚公告:2021年执行建筑资质改革执行措施表

六、新版资质标准的执行时间

新资质标准公告后,设置1年企业资质过渡期,到期后实行简单换证,即按照新旧资质对应关系直接换发新资质证书,不再重新核定资质。

七、新版“放管服”

审批权限下放: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海南、河北、内蒙古、福建、山东、湖北、广西、重庆、贵州、陕西15个地区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试点时间为至2021年6月30日。

八、告知承诺制先批后监管

企业通过告知承诺方式申请上述资质填报的业绩项目应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中数据等级标记为A级(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工程项目。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录入平台工程项目的审核把关,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准确。

九、鼓励和支持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

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在当地设立分(子)公司;对于存在相关问题的,要立即整改。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肃查处违规设置建筑市场壁垒、限制和排斥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的行为,清理废除妨碍构建统一开放建筑市场体系的规定和做法,营造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环境。

十、全国社保联网打击证书挂靠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过程中发现,部分申请工程设计资质企业填报的专业技术人员存在未在申报企业缴纳社会保险或在多个企业缴纳社会保险情况。为严厉打击资质申报弄虚作假和专业技术人员挂靠行为,请通过现场核查、约谈相关企业等方式核实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是否为申报企业在职员工,并将核查情况(附现场核查记录、约谈笔录、照片等材料及相关企业出具的情况说明)报我司企业资质审查处。

十一、实行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电子化,技工证绿色通道即将消失

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各培训机构原则上不能跨省域培训发证。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不定期实地抽查,并探索利用人脸识别、打卡签到、视频监控等信息化手段,对存在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培训机构进行通报、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将其从培训管理系统中清出。

通知强调,培训管理系统中原各省(区、市)上传的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信息,在完善培训机构信息和个人信息后可自动生成电子证书。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2021年4月12日前将培训机构、现有培训合格证信息上传至培训管理系统。

十一、试点开展对信用良好、能够提供全额担保的企业,取消承揽业务范围资质限制。

加强企业诚信经营,信用体系建设,企业的信誉与业绩,是未来资质将引导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