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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二胎新政策有哪些?最新广东二胎生育政策解读

一、广东二胎新政策有哪些?最新广东二胎生育政策解读

新条例规定广东以下七种情况可以生二胎。 1.经地级以上市病疾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独生子女或第一胎双胞胎均为残疾儿的; 2.再婚夫妻一方依法生育两个以内(含依法收养)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3.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或者只有一个子女且该子女属残疾儿的; 4.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5.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作业、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6.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的。 7.婚前双方均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可以安排生育一个子女。 注:为预防某些没有达到生育愿望的不法分子通过人为致残婴儿来获得许可,修订草案增加规定,对于故意致婴儿死亡或残疾的夫妻,将不再安排生育。 广东独二胎新政策放宽无疑对于计划要二宝的家庭是一个天大的喜讯。

二、二胎政策是怎样的?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只有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严重遗传性残疾,目前无法治疗或者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二)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警察、公安民警、见义勇为人员,或者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三)一方系丧偶者,另一方未生育的;

(四)一方系离婚者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依法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五)双方均未生育,依法收养后又怀孕的;

(六)一方为两代独生子女或者夫妻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七)一方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第二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外,女方为农村居民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二)只生育一个孩子,男方的其他兄弟均无生育条件的;

(三)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只有一个女孩的(本项规定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

(四)男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姐或者妹妹,只有一个女孩的;

(五)双方定居在人均土地五亩以上(以村计算)的沿海垦区,只有一个女孩的;

(六)一方以海洋捕捞为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海洋捕捞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夫妻为主要从事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的农村居民,一方经县级以上医学、劳动鉴定机构确认为非遗传性一级或者二级肢体残疾,只有一个女孩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但仍在农村居住生活的,以及在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中成建制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适用前两款规定。

对照以下是否符合条件。

三、二胎开放后家庭教育将面临怎么什么挑战?

二胎政策开放后,原来说了多年的“三口之家”或将逐渐成为历史,四口,抑或五口之家将越来越多,这在增加家庭经济负担的同时,家庭教育的观念和方式也将随之发生一系列的改变。

独生子女现象是我国特有的人口政策所造成的一种畸形的家庭现象,这种畸形直接导致了家庭成员对孩子的过度的腻爱,社会对下一代的过度关注。一个家庭从感情结构上说,三个孩子正好,两个孩子嫌少(暂停)

四、现在二胎有啥政策

各地的政策是不一样的,农村和城市也不一样,还有少数民族的政策,建议你能当地的计生部门咨询!祝快乐!

五、二胎的政策

二胎政策可以这样理解,农村户口的话,头一胎是女的就可以生第二胎,但是前提条件是年满28周岁的夫妇,否则两胎要相隔四年才可以生第二胎。如果头一胎是男的,无论是什么户口都好,只能生一胎。

六、福州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是什么

福州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第六条修改为一对夫妻已有一个孩子,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 (二)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 (三)患不孕症,合法收养一个孩子后怀孕; (四)孩子患非遗传性残疾,经治疗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 (五)夫妻一方因公致残,评为二等甲级以上残废; (六)夫妻双方从台湾、香港、澳门回大陆定居,时间不满六年。 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没有孩子),一方再婚前生育一个孩子的;或者一方为丧偶后再婚,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生育两个孩子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 七、第七条修改为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已有一个孩子,除适用第六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 (二)男方的兄弟无孩子并已丧失生育能力; (三)女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妹,男方到女方家结婚落户,赡养女方父母; (四)夫妻双方定居在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五十人以下,人均耕地二亩以上或者人均山林地三十亩以上的乡; (五)只有一个女孩。 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村)民,一方为香港、澳门居民,适用本条例规定,但夫妻双方婚后生育的孩子,以及香港、澳门居民一方婚前已有的孩子,不在内地定居的,不计入本条例所称的生育孩子数。 夫妻一方为台湾居民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九、第九条第一款原文农民修改为农村人口;第(一)、(二)项删去最后一个的字;第(三)项修改为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生育两个孩子。 第二款修改为夫妻一方为汉族,一方为少数民族(除壮族外),汉族一方到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在少数民族乡、村,所生孩子按有关规定定为少数民族的,适用前款规定。 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经批准再生育的,生育间隔期在四周年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生育间隔期的限制: (一)符合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规定; (二)符合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 (三)符合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四)女方年龄在三十周岁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