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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思想对汉代司法的影响有哪些?

儒家思想对汉代司法的影响有哪些?

一法律儒家化的起源

1) 汉代是法律儒家化的起源法律儒家化一说从陈寅恪开始,见与《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中,但真正指出法律儒家化的起源于汉代的是瞿同祖,但他认为汉代已有端倪。美国学者布迪与莫里斯在其合著的《中华帝国的法律》一书中也附和法律儒家化的观点,他们指出,虽然法家思想中可能有一些内容为中国法律所保留,但在整个帝国时代,真正体现法律特点的是法律的儒家化。关于法律儒家化的原因,瞿同祖认为,在秦汉时代,中国法律是法家化的。在汉朝,法律本身是法家化的,因为法律不能被随意变化,从而采用了以经义决狱的方法。梁治平却认为,董仲舒的引经断狱往往不是因为当时缺少可资援用的法律规范,而是另有缘故。这缘故或者是法律秩序道德的不利,或者是人们在适用法律过程中未能把握儒家的纯正精神,却很难归结为当时的法律是非儒学的乃至反儒学的。董仲舒援引经义都只是辨明事实,而不曾以经义否定成法。另外,汉代的大儒都写法律章句。儒家一直是法律的反对者,他们为什么对写法律章句感兴趣呢?究其因,这是他们以此对法律的适用施加影响,用儒家的思想观点左右法律的实施的积极方式。梁治平等学者认为,古代的律学,不论采取何种形式,其要旨在于发掘律文的道德意蕴,其结果,一方面是保证且深化了法律的道德化,另一方面是强化了古代法律的反系统倾向,通过儒法合流形成了一个法制多元主义架构。

2)封建法制史中的儒家思想的起源。

儒家思想产生于先秦的春秋战国之际,其缔造者是历朝历代中国文人膜拜的孔子,当时社会处于从奴隶制走向封建制的剧烈动荡时期。在思想领域,西周以来的天赋神权观念已经动摇,反映并维护宗法等级制度的周“礼”也已崩溃。孔子对这些变化嗤之以鼻,希望恢复周代以礼为准则而构筑起来的社会制度,及其于这种制度而产生的社会秩序。为了这一目的,孔孟推出了“仁义礼智信”,“五常”之一儒家思想核心,其中“仁”指的是仁爱之心,施于政治便成为仁政,“义”指的是公直、正义;“礼”则指的是一种社会政治制度和家庭理规范,“智”则指的是智慧及其运用,而“信”则指信用、信誉。该五常及孟子加之以“勇”被后世儒家弟子奉为常理,常理——即不可违反的真理,时时刻刻都要遵循的定理。而在后世从政的儒家学者更是将这种信条施之以政,如“仁政”、“德王天下”更出现了后面的“引礼入法”。但以“礼”做为社会行为规范在那个思想动荡,战乱纷争的时代显然是不实际也不可能的。于是经过战乱过后,秦因其商秧变法而产生的强大国力统一中国脱颖而出,秦统治者所器重的法家思想给其带来了迅速的崛起,但也因其统治的残酷而迅速瓦解,因其统治者倾向于法家思想也同时给儒家思想以——“焚书坑儒”这一重创,到了汉代,经大儒董仲儒,才又将儒家思想重新振作,并成统治者和社会的主流思想,即以儒家思想做为思想统治之工具。

二浅谈汉代法律的儒家化

法律的儒家化始于汉武帝期,这是中国历史上儒家思想成为主流思想的开端,也正是因此,儒家思想在中国历史上影响范围之大,历史之久以至其他思想都无可比拟。从法律到社会思潮,从人们的社会行为规范到家庭伦理甚至个人行为无处不及,也由此,到二十世纪上半叶,一直影响着绝大多数中国人的思想和行为。

1)汉代法律儒家化开端与背景

儒家思想成为中国的统治思想是从汉代大儒董仲舒提出的《春秋》大一统思想并为汉武帝采纳,进而董仲舒更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而又为汉武帝采纳开始的。

儒家思想成为统治思想的原因在于经历了秦朝的苛政和楚汉之争的多年战乱后,汉初统治者着重于重建社会生产力,实行以修养生息为主的“无为而治”的黄老思想作为统治。经过七十年的恢复发展,生产力和社会财富世大的发展和积攒,达到了“文景之治”的效果。而汉初分封的诸侯王也因此而势力强大起来,构成对中央集权的威胁,至此汉初“无为而治”的思想对这种威胁已没有较强的约束力,而单纯依靠法家思想的统治又会引至秦朝灭亡悲剧的重演。因此,统治者急需一种比黄老思想更有力,比法家思想更温柔的手段来施行统治。这就孕育出顺应当时时代潮流的中庸化的思想,儒家思想。汉武帝提出“举贤良方正,直言极谏之士”的诏书,而董仲舒对以《春秋》大一统之思想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并大德施教化,辅之以刑罚,即德主刑辅,为武帝采纳,至此儒家思想重登中国政治历史舞台。

董仲舒将儒家的五常“仁、义、礼、智、信”和法家的“三纲”结合,更系统地将“三纲”论述为“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等思想赋之以阴阳家神秘化的表述结合起来满足统治的需要。也就是说董仲舒以儒家经典思想为基础,结合了法家、阴阳家和道家顺应天意、道法自然的思想并将儒家的家庭伦理、理想社会形态纳入了统治思想的范畴,进而在法律上影响了汉律以至历朝历代的立法和人文思想、生活习惯、道德规范,进而更使儒家思想法律化、制度化。

2)汉代法律儒家化的具体表现

1、在立法指导思想方面

首先,董仲舒提出了君权神授思想,将皇权神化。认为“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皇帝是百姓与上苍的中介,可以代天行赏或行罚。皇帝的至尊权威不受任何侵犯,并以法律形式规定了最严厉的刑罚。凡是侵害皇帝个人和皇权统治的行为均视为最严重的犯罪,均构成“死罪”。如“欺漫”、“诋欺”、“诬”、“诽谤”甚至“腹诽”和“阿党”,等罪名。即皇帝个人代表了国家意志。这与以后儒家强调皇帝的权威是分不开的,而董仲舒则利用神化将其合法化。 本来法律是用以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而儒家化的汉律则首先赋予皇帝特殊的人格,不受任何限制。其至尊地位,在法律上规定任何侵犯皇帝言行的行为都是大逆不道的罪以行,甚至心理活动都不可以,如“腹诽”罪即在心里诽谤朝政。这正是儒家重视内在修养这一特点在立法上的表现,而儒家化后的汉律也将心理因素做为犯罪与否和犯的是什么罪的依据。

其次,董仲舒提出了“德主刑辅”的思想。他主张以教育和法律的手段相互补充,减少肉刑,给犯罪者以改过机会,而非将其处死做为处罚目的。以德教为主,兴办学校,提倡儒家教育,把犯罪苗头从心理上消灭掉。而刑罚只是辅助之作用,而不象秦朝统治以刑罚多、刑罚重,一味强调“刑以杀为威”,并且以刑罚做为目的而忽视教育的作用。这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吸取了秦朝残酷统治的历史教训,结合西汉初年统治阶层无为而治的统治思想,取其中间位置的德主而刑辅,即不单纯采取法家单纯的苛刑重典不近人情的惩罚目的学说,又不单纯的以教育为唯一方式,而是采取了儒家所谓中庸之说有主有辅。孔子的刑罚教育目的学说在这里发挥了极大作用。孔子的认为教育以德礼教化百姓,便可达到“礼仪之邦”无为而治的目的。因此以德礼教育为主,刑罚为辅即可将统治推向仁政。所以在汉朝的立法上比秦朝更倾向于统治阶级利益的维护和家庭伦理观念的约束。其思想实质便是儒家的“三纲、五常”思想,这便引出了——礼律融合,三纲五常的尊卑思想指导立法或者说是指导了法律的价值取向。

第三,“三纲五常”思想的形成。三纲二字最早见于《韩非子》这一法家著作,而“三纲五常”连用则是在董仲舒之后的《白虎通义》中。不过对“三纲五常”作全面、系统论述的还是董仲舒,可以看得出董仲舒是以儒家经典为基础,结合了法家、阴阳家及道家之说,并为之所用,董仲舒在《春秋繁露·顺命》中说“天子受命于天,诸侯受于天子,子受命于父,君妾受命于君,妻受命于夫”,这种思想指导在很多汉律的条文都体现了这一思想根源,也使“三纲”除了做为一种道德规范外,更成为一种强制性的社会行为规范。 “五常”之道是董仲舒在汉武帝一次策问中提出,其服务对象主要是维护大一统政治局面,他说:“夫仁义礼智信,五常之道,王者所当修饰也。王者修饰,故受天之佑,而享鬼神之灵,德施于外,延及群生也”(《汉书·董仲舒传》)。可见“三纲”是用以约束臣民,而“五常”则延及范围包括君主,以礼区分社会等级的尊卑制度和行为标准,而“仁、义、礼、智、信”则是整个社会的伦理本位和道德价值标准,其中君主的表率作用亦不乏其中。

董仲舒是以重道义,轻功利的思想来影响整个社会的价值观,统治者讲求仁政,而对百姓施以德教、礼教,淡化功利之心。至此,由董仲舒根据儒家思想构建的整个社会的行为规范和价值雏形取向便初步显现。

2、在律法方面的表现第一,刑事立法方面。在刑事立法的原则上,与现代不同,汉朝的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年龄与现代大有区别,它将年龄划分为三段,即幼年、成年、老年,只有成年而未步入老年的人才负有刑事责任能力,而根据《汉书、刑法志》记载,“耆老之人,发齿堕落,血气既衰,亦无暴逆之心”,而七、八岁或以下的孩童又稚气未脱不明世事,皆无刑事责任能力。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规定了卑幼匿尊长不负刑事责任。尊长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不负刑事责任。儒家的家庭、宗族伦理观念在这里以法律原则的形式得以明确表达。该原则抛弃了法家“一断于法”的观点。而是从个人与家庭的伦理纲常关系直接演变成了国家社会管理职能的法律手段。 “先告自除其罪”原则,这象现代法律中的自首情节,但不尽同,现代自首情节只做为一个可减免的酌定情节,不至于因自首而免除刑罚,但在汉律中先告自免其罪原则就带有儒家注重内省内修的成份。对于一个犯了罪的人,儒家认为这是内修出了问题,只要能够“先告”则已经从根本上解决了问题,因此也就可以免除对其的刑罚。也就使之近乎法定情节。

“先请制度”原则,两汉时期公侯其子嗣和官史俸禄在三百石以上的在法律上都享受有罪“先请”的特权,凡经上请,一般都可以减刑或免刑。

“造意”与“非造意”的原则。在汉律立法中开始在“故意情节”中区分出“造意”与“非造意”,而究其思想根源,仍直指儒家的注重的心性之区分,“造意”即指犯罪前即有谋化、策动如何实施犯罪行为,即蓄谋;而“非造意”则指事先无计划预谋的故意犯罪行为,从而可以看得出,而区分的目的直指主观恶意的程度,而主观恶意则直接表现了其心性的“恶”与“善”的区分。第二,刑罚方面,汉朝多次减轻刑罚,与秦朝广泛使用死刑连以肉刑为主的刑罚制度形成了鲜明对比,并且为封建法制形成“笞、杖、徒、流、死”五刑制度奠定了基础。在刑罚上,汉代不依靠司法程序,而在儒家“三纲”“五常”的思想指导下,礼法合并,崇尚忠孝,对君要忠,对尊长则以孝为先,即百善孝为先。以礼治代替法治的儒家思想在法律“引礼入律”后的结果。其直接后果是将法律的行为与后果对等这一法律内在价值破坏无遗。

,董仲舒由“五常”之道所倡导的重道义轻功利思想,直接影响了汉代统治者重农轻商,形成了仕、学、农、工、商的阶级秩序,进而在民商立法上产生了很大的导向作用。如汉代在财产法律制度的立法方面其取向并不重视规范市场秩序而是在交易合同方面依惯例或民间习惯,因此商人的社会地位极低(连马车都不可以用)。汉代身份法律制度方面也多是将儒家的伦理纲常观点制度化,道德法律化的表现。汉律划分了社会等级制度,最上层是特权阶层,即皇室亲属均封为贵族,还有军功爵位制,官吏等级制,按照军功大小不同可分为二十等爵位,爵位也可以钱粮换取;官吏按职位高低赋以不等的俸禄,平民可以通过学习或辟举的途径成为官吏;而犯罪也会使爵位、官职受到削减。家庭制度上 “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封建家长制在汉代家庭法中表现的淋漓尽致,在汉律中对家长不孝或触犯父权者,要处以极刑,而家长殴打晚辈则一般不受法律管辖。在婚姻立法方面汉律规定了“一夫一妻多妾制”,男女之间在婚姻家庭权利上得不到真正的平等,妇女只能“在家从父,出嫁从夫、老来从子”。在继承方面,财产的继承与现代区别不大。

可见,汉律在民商法律中倾向于宗法家庭立法,重视伦理纲常的制度化家庭化,道德法律化,而轻视了商业秩序的制度化、规范化,这与儒家重义而轻利的思想是分不开的。

3在司法制度方面

汉代司法制度已拥有较完备的司法机构和诉讼程序,但在诉讼方面有几点较明显的封建礼教色彩。重大疑难宗件的最后裁决权,由皇帝独揽,特别是涉及“先请”宗件则一律奏请皇帝,君权神授,君为臣纲的董氏儒家思想又次体现出来。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规定卑幼不可告发尊长,否则以不孝论处,则体现了父为子纲的伦理观,在这里,伦理纲常、礼制大于法律。 “春秋决狱”它是指在审判案件时,如无法律明文规定,则以儒家经义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如董仲舒的《春秋决事比》,“比”是汉代的一种法律形式,类似判例法,以及《春秋决狱》232事等等,都可以看得出汉代在司法断案在无律可引时便完全以儒家思想定夺。 三汉代法律儒家化的影响与意义 1) 法的失败与儒的胜利,法律儒家化的原因。第一,法的胜利。从儒家学说与法家学说的内容本身,我们就能看到这两个派别后来的遭遇。秦国采纳了法家所提倡的那种充满活力,并具有残酷性的理论,从而在与诸侯国的竞争中,取得胜利,并于公元前221年,建立了第一个统一的封建集权制国家。法家所倡导的法变成帝国全境通用的法律。公元前213年,强制推行“焚书坑儒”政策,凡不属于法家的著作以及秦国历史以外的所有历史书籍,一概焚毁。焚书坑儒标志着法家学说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第二,法的失败与儒的胜利。令人惊讶的是,法家的胜利颇为短命。公元前210年,秦朝覆灭后,汉朝国对于秦朝所保留下来的官僚政府体制进行了改造和重建。与此同时,另一件令人惊讶的事是:历史出现翻转,儒家学说取代法家学说,而成为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到公元前100年,儒家学说已开始获得作为正统官学的承认。从此以后,法家作为一个独立的学术派别,在中国社会消失了。法家与儒家在秦朝与汉朝短短几年中出现翻盘这实在让人回味,还是让我们先看看什么是法的本质思想。第三,法的本质思想。法家的法律思想是春秋战国时期的“新学”。所谓“新学”是相对以儒家为代表的“礼治”主义的“旧学”而言的。“新学”与“旧学”的分歧归结为“法治”主义与“礼治”主义、“德治”主义、“人治”主义的分歧。法家的“法治”主义有其特征:主张干涉而反对放任;排斥“人治”主义而独任“法治”主义;排斥“礼治”,不承认自然法的存在;主张国家至上,社会团体甚至血缘亲属团体的利益都得服从君主的国家利益;反对徒任“势治”。法家的思想以“唯物论”为出发点,常常注意此时此地的环境,又深信政府万能,而不承认人类个性的神圣。它的政治主张严格的干涉,但干涉须以客观的“物准”为工具。这一“物准”就是被视为“规矩、权衡”的法律,不容许统治者任意的论心定罪。人们只有在法律容许的范围内,才能得到自由和平等。“法治”主义的精神实质就是“物治”,所以又称“法治”主义为“物治主义”。一方面,是用客观的标准如规矩、权衡、斗量、尺寸等物一样的客观的、人设的、固定不变的法来衡量所有的人;另一方面,是把人当物来治理。也就是把人当成可以用固定的、客观的规矩、尺寸等“物准”去准确无碍地衡量的东西,而不考虑人的特殊能动性。同儒家的“礼治”相比,法家的“法治”反对宗法等级制和世袭制,要求平等守法,并且主张制订和公布成文法,凡是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第四,儒的胜利,法律儒家化的原因。儒法的本质不同在于所以说“礼治”和“法治”,其主要分歧不在于制裁手段,而在于行为规范的内容本身。也就是讲贵贱、尊卑、长幼、亲疏之“异”的差异行为规范与一断于法的统一行为规范之间的分歧。同“德治”相比,“法治”主义轻视或完全否认道德教化的作用,这和儒家多数主张人性善而法家主张人性恶有关。法家的“法治”主义,首先值得称道的即是它把握住了历史进化的法则,并且顺应历史进化的法则来创造,反对保守和空想。它的“实践精神”和“功用主义”都由此而产生。但其缺陷也即其失败的原因除了本文第一部分第2节的社会原因以外,其内在原因还在于过分忽略了“礼”、“德”、“人”和“法”在政治上互相依辅的作用。“法治”主义昙花一现,原因有二:一是由于礼治主义、人治主义久已深入人心,而共同和“法治”主义为敌。“法治”主义虽一时占上风,但最终被“礼治”主义学说所征服。二是法家极端强调国家利益,而轻视个人利益,虽能救一时之弊,但不能确保社会的长治久安。这不仅是“法治”主义思想在汉以后不发达的原因,也是法律和法学不发达的原因所在。其实,无论是儒家强调的德治还是法家强调的法治,历史上都是君主的工具,其重心不在于“德”或“法”,而在于“治”。德、法其实都是“术”,“治”才是目的。而传统中国的“治”是君主的治,是治民的“治”。民主即是民治,而不是治民。因此,民主时代必须超越传统意义上的德治、法治。要实现从治民到民治,也许我们非得在儒法两家之外另辟蹊径,在传统意义上的德治、法治之外谋求另类思维。

2)汉代法律儒家化的影响与意义

1、汉代法律儒家化的思想构成了中国封建统治思想的基础。汉律儒家化是中国封建社会法律儒家化的开端,历朝历代统治者无不礼法并用,只是礼法何重何轻根据各历史时期的社会情况有所不同,可“三纲五常之道”成为行为规范的核心这一点照搬不误,引礼入律直至清律都未有改变,如“亲亲得相首匿”等。儒家思想不仅成为中国封建社会主流思想,更直接将其经典条文化,法律化,“三纲五常、纲常伦理”近乎成为指导中国封建社会人们行为规范的习惯法,君权、父权、夫权、成为封建社会的权力核心,而法律对其维护倍至,“仁、义、礼、智、信”则成为人们的行为准则,这与封建制社会的经济基础基本适应。但到封建制后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有些内容已不尽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时有少部份改动,但其思想核心部份即“三纲五常”之道,“纲常伦理”之说和“阴阳天人”之论均未受到动摇,如清律中的“秋审”和家庭制度等。

2、汉代法律儒家化的思想导致了法家作为独立思想而消失,成为儒家思想的一部分。在汉代法律儒家化后,法家思想作为独立的思想逐渐消失,但其并没有被消灭,而是深入了儒家思想的精髓,逐渐成为儒家思想的一部分。在汉代以后各个时代的代表人物及其后世传人也要受此大环境的影响,在其思想深处某一派学说占主导地位,但并不影响其他学说在其思想中的存在。宋代大儒朱熹是个重刑主义者,他在湖南任上亲自上阵捉获数千农民打入牢房。而且扣押了宁宗即位颁发的大赦令,直到杀死十几名起义农民领袖后,才予以公布。儒法两家思想已经溶入他的血液里,只不过时代需要他以儒者的面目出现在历史舞台上。

瞿同祖认为“秦汉之法律为法家所拟定,纯本于法家精神。”以其源自是李悝、商君、李斯之法。自汉代开始的法律儒家化,制律者多为“儒家”,如贾谊、陈宠、公孙宏、郑冲、崔浩等等,陈寅恪也说:“司马氏以东汉末年之儒学大族创造晋室,统制中国,其所制定之刑律尤为儒家化”。以立法参与者的出身来论法律的性质是不可靠的,商鞅、李斯的法律未必“纯本”于法家,贾谊等的法律也未必就反映了“儒家”精神。特别如后世的朱元璋、洪秀全所立之法并不必然代表他所出身的阶级一样。况且,上述诸儒生,本身也多有法家背景,王充即指出“法律之家亦为儒生。” 许多方面儒法是相通的,只是其主张作为治国手段时的次序不同。法家主张法高于道德教化,因为他们不相信道德教化能“禁暴止乱”;而儒家主张在于礼教优先于法或刑,“出礼则入刑”,刑是实现礼义教化的保障。并不能说儒家反对法律手段,或法家反对道德教化手段。这只是一个优先选择的问题。可以看得出,汉代法律儒家化后,法家思想已经深入儒家思想的精髓,并成为儒家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3、汉代法律儒家化的法律思想构成了中华法系的基础。中华法系是世界五大法系之一,其他四个分别是: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和印度法系,其中印度法系和中华法系都已经解体,现存的共三大法系。中华法系在历史上不但影响了中国古代社会,而且对古代日本、朝鲜和越南的法制也产生了重要影响。中华法系开始形成于秦朝及汉代初期,其明显的标志就是汉代初期的法律儒家化,直到到隋唐时期才真正成熟。最初的国家与法产生于夏朝,以后经商朝到西周时期逐渐完备。经过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大变革,成文法在各国颁布,到秦朝时中华法系有了雏形。在汉代初期法律儒家化后的思想逐渐成为了封建统治主流思想。此后,经过东汉,以及三国两晋南北朝长达八百多年的发展,到隋唐时,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都很成熟,自成体系了。代表性的法典就是保存至今的《唐律疏议》,这是中华法系完备的标志。唐朝以后,宋元明清各朝都以此为蓝本创制自己朝代的法律制度。日本所学的正是隋唐的法制,至今日本还用的省(相当于中国的部)、地方的县(相当于中国的省)、府、道都是学习隋唐法制的结果。到清朝末年,在修律的过程中中华法系宣告解体,同时建立了中国近代法制的雏形。中华法系的特点有:第一,法律以君主意志为主。第二,礼教是法律的最高原则。第三,刑法发达,民法薄弱。第四,行政司法合一。从这四个特点中我们可以很清晰的看到法律儒家化的影子。

戏剧教育对幼儿有哪些影响?

儿童教育戏剧是一种体验式的教育。可以让孩子们在体验中提高他们的团队意识、协调能力、表达能力、沟通能力。

儿童教育戏剧是用戏剧方法与戏剧元素应用在儿童教学或社会文化活动中,让儿童在戏剧实践中达到学习目标和目的;教育戏剧的重点在于儿童参与,从感受中领略知识的意蕴,从相互交流中发现可能性、创造新意义。

儿童教育戏剧的选择标准:

A、故事要有科学性、逻辑性,经得起推敲。

B、故事要有趣味性,小孩自己喜欢看。

C、故事要激发孩子的求知心、竞争心理、顽强心理。

D、故事要诱导孩子遵纪守法,讲公德、有爱心。 具体说几个:绿野仙踪、彼得潘、木偶奇遇记、爱丽丝镜子奇遇记,灰姑娘、白雪公主、小拇指、丑小鸭、皇帝的新衣、卖火柴的小女孩……。神笔马良、小马过河……等等。

道家思想和儒家思想对自己的影响?

就中国传统文化来说,儒家思想倡导积极入世的人生观。他们推崇积极进取,奋发有为,通过“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奋斗历程,实现自己的抱负和理想。而道家思想则倡导一种超然物外,与世无争的人生观。他们推崇顺其自然,无为而治;甘贫贱,而肆其志,远离统治阶级,不为五斗米折腰,追求一种恬淡、悠闲,无拘无束的自由生活。

因为理想和追求不同,所以“有人星夜去赶考,有人辞官把家还”。说明古代的读书人因人生观的不同,而有着两种截然不同的活法,或者叫价值取向。

其实,就人的社会属性而言,无不对名誉、地位、财富充满着渴求。儒家以天下为己任的崇高理想的背后,也不过是因为“书中自有黄金屋,书中自有颜如玉”,“学成文武艺,货与帝王家”,最终实现享受荣华富贵之生活,达到光宗耀祖之目的;而道家也并非与生俱来就对名利视为粪土,其消极的处世态度,不过是因官场受挫,而看破红尘;所谓淡泊功名利禄,追求绝对自由,不过是一种无奈之举。

儒家的积极入世与道家的与世无争,是古代读书人在官场的顺境和逆境中不同的精神支柱。进则以儒家思想为根据,退则以道家学说为依托。一般来说,人们在年轻时,顺境时,信奉儒家思想;年老时,逆境时,信奉道家学说。如白居易、苏轼,年轻时信奉儒家,随着官场失意,人到老年,转而接受道家思想了。

实际上儒家积极入世的价值观,非常符合统治阶级的胃口,但道家消极遁世的处世哲学也被统治阶级所接纳。其中的原因,应该是和道家思想对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有着积极作用有关。荀子说:“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人有欲望,就会要求实现,得不到满足就会争斗,争斗的结果就会使社会混乱。既然道家推崇与世无争的价值取向,让那些社会上的挫败者,在失意的状态中能够“想得开”,在名利面前不争,不抢,那对统治阶级肯定是有利的。

积极进取和与世无争两种不同的人生态度,不单对古代的读书人有用,对于现代人来说,同样具有精神寄托与心灵抚慰的作用。

人在年轻的时候,都有自己的梦想和追求,都想超越他人,希望比他人伟大,都想干出一番轰轰烈烈的令人羡慕的事业。在这种情况下,儒家思想特别符合人们的胃口。

人对功名利禄充满着期待,但在通向成功的道路上并非一帆风顺。当遇到了挫折,积极进取的精神受到了打击的时候,人出于自我保护,会无师自通地寻找一种心理上的平衡和调适,在这种状态下,道家那种顺其自然,与世无争,超凡脱俗,追求自由的处世哲学,就成为抚慰心灵的一剂良药。

人的一生其实就是在儒道两条路上跳舞;在追求功名利禄和与世无争中穿梭;在进与退,得与失里挣扎;在一会儿想得开,一会儿又想不开的矛盾中彷徨。

在科研成果、绩效工资,岗位竞争等名利的诱惑和压力之下,如果你想过一种无拘无束,自由自在的生活,那么,你在名利方面就得有所放弃;如果你想在名利等方面出人头地,获取比别人更多的东西,你就得有所付出。如果你动作迟缓,在名利的征途上掉了队,你想追上这趟班车,就要做出更大的努力,除非你有点老庄思想,安于现状,眼见得别人飞黄腾达,而不为心动。

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如果说与世无争的生活状态是如履平地,轻松自如;那么积极入世的生活状态就是攀登高山,令人疲惫不堪。所以,世上没有白赚的便宜,也没有白吃的亏。或者通俗地说,“不能光看着贼吃肉,没看着贼挨打”。

在群体社会中,人际关系是非常复杂的,各种利益捆绑在一起,形成了一个无形的网络。如果你想干成一件事,或是达到某种目的,在名利上大获丰收,仅仅依靠自己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因此,那种既想万事不求人,又想在名利方面跑到前头的人,在社会上注定要遭遇挫折;因为任何超常所得,都得有所依赖和凭借。

依赖和凭借就是有求于人。有求于人,就需要看别人的脸色;看别人的脸色,就会受制于人;受制于人,就不会有个人的自由。就人的自然属性来说又是非常渴望自由的,这就面临着一个难题:想要自由,就办不成事;想办成事,就不自由。庄子在《逍遥游》里讲,鹏的背,不知道它有几千里,奋起而飞,它的翅膀就像挂在天上的云。即使这么大的一只鸟,要想飞到某个地方,仅仅靠自己的力量也是办不到的,它需要凭借和依赖风的帮助;如果它以为自己很强大,谁都不想依靠,那就无法去它想去的地方。除非它哪里也不去,那就不需要外界的帮忙了,也就自由了。

人们向往“采菊东篱下,悠然见南山”的人生境界,但在现实生活中,自由和名利相比,还是名利的诱惑更大一些。比如,在知识分子的生存状态中,最看重的莫过于职称了。晋升职称如同爬山,评上讲师等于上了第一个台阶,可以暂时松一口气了;评上副教授等于上了第二个台阶,也可以喘口气了;等鼓足了劲再爬上第三个台阶,那就没有什么想头了。大多数人就会舒舒服服地躺在教授这个平台上,高枕无忧了。但是,想要爬上这几级台阶都不是易事,都离不开有所依赖和凭借;如果是上炕老婆孩,下炕一双鞋,谁都不搭理,恐怕连讲师这顶帽子也砸不到你头上。

要想晋升职称,首先得找地方出专著,发论文。假如你不过是个平庸之辈,拿不出有创建的东西来,那么,要想把低水平重复的东西变成“科研成果”,那就得凭关系,外加破费人民币。等到有了敲门砖,就开始找评委,送材料,赔着笑脸,请求高抬贵手;还有出格的,那就是请客吃饭,送的材料里夹上购物卡之类。其实,不单是晋升职称这样,就业,考博,升官,以及所有牵扯到向上爬的“项目”,大多离不开“活动活动”。而自由是自己说了话算数,不自由是别人说了话算数。因此,在这套求人办事的程序中,哪有你自由的空间?

依赖和凭借他人的帮助,就得抹开面子,放下架子;而这种求人的事大多违反原则,属于偷偷摸摸背地里干的事情,这就增加了很多心理负担和道德压力。

人为了求功利,实在活得太累。人在什么情况下才可以拥有潇洒自由,无拘无束的生活呢?那就是要达到庄子在《逍遥游》里所说的,无己、无功、无名的“三无”境界。只有“甘贫贱”,才能“肆其志”。只有“无所争,则无人与之争”。当你什么都不想要了,那就不需要依赖和凭借任何人的帮助了,那就可以关起门来过自己说了算的日子,就不用难为自己了。

人在现实中生活,要达到“三无”境界也难。从古到今,能彻底做到的也就庄子、陶渊明等有限的几位。不过,人们面对名利的诱惑,因为受到了儒道两家思想潜移默化的影响,其动心的程度还是各不相同的。有的人把名利看得比命还重要,一旦发现机会,必全力以赴,不择手段,把所有可能捞到的好处,一网打尽;而有的人对名利之事就不是那么上心,钱多钱少的无所谓,能达到衣食无忧就行了;至于名声大小的根本不在意,那玩艺除了满足虚荣心之外,有何用处?人都是自我感觉良好,令人能产生敬畏之心的人,全世界又能找出几个?

追求功名利禄是为了过上令人眼羡的荣华富贵的日子,但奋斗的过程既艰辛,又存在着不确定性。当遭受了挫败之后,如果垂头丧气,怨天尤人,那就等于自寻烦恼。一般人走入了穷途末路之时,大多会“想得开”:曾经看重的功成名就,觉得也不过是过眼云烟。其实,这也不是简单的酸葡萄心理,因为只有当人们摆脱了功名利禄的诱惑之后,那颗膨胀的欲望之心才能得到平静和安宁,才能意识到只有无拘无束的自由生活才是人生历程中真正的归宿。

儒家思想的积极进取与道家思想的与世无争,是古人社会实践的成果,它给后人提供了不同境遇下的处世根据和精神寄托。

儒家思想对我们的文化影响有什么?

儒家思想对中国的文化影响最深

真正将儒家思想推行的时代是汉武帝时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开始,之前的先秦时代虽然有孔在不断的游说恢复礼治,但没有成功,因为单纯的礼治已经不符合当时社会的发展了。孔子宣扬的个人修养而言,调强“仁”,孟子强调义。所以先秦时代的儒家思想只能在民间产生一定影响力。需家思想对个人的修为。总体的范畴包括:仁、义、礼、智、信

形成了“礼以行义,义以生利,利以平民,政之大节也。”义,可以产生利,但是要以义为前提,只要符合义的要求,就可以追求利,甚至可以将这条原则上升为治国理政的根本要义。

汉武帝时为什么:“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为什么就适合做统治思想?因为儒家是维护君主制度的。这倒是跟法家一样。但法家的维护不讲道理,其手段则无非绝对权威、阴谋诡计和严刑峻法(法家称之为势、术、法)。所以,法家之道为霸道,法家之政为苛政,法家之制为专制,法家之治为刑治。结果怎么样呢?秦帝国二世而亡。儒家则不同,道为王道,政为仁政,制为礼制,治为德治。

也就是说,儒家维护君主制度是讲道理的,也有人情味。这样的统治,人民能够接受。人民能接受,政权就稳固。君主和人民都满意,就双赢。何况儒家学说有着深厚的根基,这就是小农经济、宗法社会和礼乐传统。从这个角度看,儒学成为国家意识形态几乎是不可避免和无法替代的。所以,法家规范的是人民的行为,儒家则是从思想上建立规则。常讲的:“诛心”。

所以,千百年来,中国人民一直是在儒家思想熏陶下生活。包括后续的科举考试也必须是四书五经里的内容和观点。

幼儿教师的语言态度对幼儿有哪些影响?

教师自身的语言态度对幼儿产生的影响。语言态度本身可从不同的角度区分为情感和理智两方面,幼儿的语言态度是属于情感化的,因为幼儿的生活经验贫乏,语言水平低,不能对特定语言实用价值和社会地位进行理性的评价,因而幼儿的语言能力除外在教育外很大程度上依存于教师的语言态度。如幼儿在倾听教师讲述时在情绪、情感上常常有较明显的反应,我们常看到这样的镜头:教师有表情地讲述故事,幼儿伴随着老师的讲述不时表现出与故事意境相一致的或喜、或悲、或笑、或哭、或高兴、或生气的表情和动作,得意之处甚至会跳起来。因此,教师自身的语言态度(声情并茂)在教育过程中对幼儿起着润物细无声的作用。教师对语言态度的认识如果是积极的,那么,他就会关注自身的语言面貌和语言行为。如坚持用普通话交谈,谈吐自然、亲切,恰当地使用词语,声音抑扬顿挫等,让幼儿感受到教师语言的亲切、幽默、动听等,从而对语言产生浓厚的兴趣,变得爱听、想说、乐讲。相反,如果教师本身对语言态度的认识是消极的,那么,教师常常不在意自己的语言行为,如说话时习惯用方言,或漫不经心或毫无表情、用词单调等,有的老师较内向,对幼儿或 “沉默寡言”,或不苟言笑。试想,幼儿在教师这种消极的语言态度影响下,还会产生喜欢说、乐意说的愿望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因此,教师只有保持积极的语言态度,才能有效地激发起幼儿学习语言的兴趣,从而发展语言能力。教师对幼儿的语言态度产生的影响。教师对幼儿的语言态度同样也包括积极和消极两方面。教师如果对幼儿的语言表达持关注、支持和认可,并给予积极的回应,就能激起幼儿更强的表达欲望,幼儿就会更想说、更爱说,当然也就更乐说、更能说;反之,如果教师对幼儿语言表达不闻不问、否认、缄默,也会影响幼儿表达的积极性。如面对幼儿没完没了的发问、告状,教师视而不见,无动于衷不以回应,即使回应态度也是冷漠的、语言也是消极的:“老师正忙着呢,别烦老师!”这样的现象也是有的。尤其是对语言能力较弱的幼儿,情急中的表达更是语无伦次,半天听不懂意思来,老师更是无从回应。久而久之,幼儿就会产生“我说了老师也不爱听,说了也没用。”等消极的自我意识,使幼小的心灵从此蒙上阴影,渐渐地对语言表达失去兴趣,变得不想说、不爱说,运用的频率也因此渐渐减少,在一定程度上阻碍和制约了语言能力的发展。  故而,作为一名幼儿教师要热爱幼儿,公正地对待每一个幼儿,以自身积极的语言态度影响幼儿,并对幼儿的语言表达给予积极的肯定与支持,不断激发幼儿积极的语言情感,强化积极的语言行为,从而加速幼儿语言能力的发展。

制作水风车对幼儿有哪些影响?

提高幼儿的动手能力,细心和耐心!希望坚持做手工!

儿童文学对幼儿有哪些影响?

我女儿现在很喜欢听故事,睡觉前总是让我给她讲故事,一个讲完,再讲一个,总是听不够,刚开始给她讲我小时候听到过的故事,后来都讲完了,我就去图书馆给她借书读,每次都能把借的书全都读完,也许这就是她感兴趣,喜欢的事,在读的那些故事里,她能感受到故事里人物的喜,怒,衰,乐,还有对和错,好与坏,这就是儿童文学给孩子带来的好处吧!

儒家思想对我国古代诗歌有什么影响?

中国几千年的历史,受儒家思想影响,有人为高官厚禄,尊从儒术,把儒术提升到了一种统治区域,这就是古代中国百家争鸣的结束,大一统思想的开始。

有人被迫离开官场,垂钓于桓水之间,游乐于红尘之外,自得其乐,参禅悟道,便有名作留世,惊世骇俗。

他们从儒家思想中破萤而出,可以说影响了,也可以说没有影响。古代诗词从来都是一枝独秀,从来也不曾有人因为诗词好而混个一官半职。所以,受儒家思想影响严重的只能是一些科举应试的策论。

儒家思想对陆游的影响?

陆游是一位胸怀大志的奇士,他的生命意识起源于儒家所提倡的以立德、立功、立言来实现生命不朽的传统价值观,他的爱国思想和人格力量亦由此激发。而且他一生与读书为伴,其诗歌中的儒家思想和价值观不容忽视。

陆游崇经重道的思想中,儒家诗教说也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孔子说:“小子何莫学夫诗?诗,可以兴,可以观,可以群,可以怨。迩之事父,远之事君。多识于鸟兽草木之名。”陆游对此语服膺备至,视为诗学的金科玉律,他说:“古声不作久矣,所谓诗者,遂成小技。诗者果可谓之小技乎?学不通天人,行不能无愧于俯仰,果可以言诗乎?”(《答陆政伯上舍书》)又说:“诗岂易言哉!一书之不见,一物之不识,一理之不穷,皆有憾焉。”(《何君墓表》)这些话或论诗之重要意义,或论诗须以博物为基础,都是对孔子诗论的引申发挥。

陆游(1125年11月13日-1210年1月26日),字务观,号放翁,汉族,越州山阴(今浙江绍兴)人,尚书右丞陆佃之孙,南宋文学家、史学家、爱国诗人。

儒家思想对西方法律的影响?

个人观点,影响甚微。原因如下:中国古代的儒家思想对中国传统法律具有深远影响,虽然与西方自然法思想方面在某些方面用相近之处,但它更强调“则天立法”,与自然法的正义观、理性观具备根本上的区别。

自然法理想法,是人定之法之最高标准,它强调天人分立,与儒家法律思想中“天人合一”相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