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教育局开学最新通知2022?
答案:河北教育局没有2022开学最新通知。全省各地的疫情正处于高峰期,各行各业都在严防严控,做为学校人员密集的地方,更要严把关,待疫情过去再安排开学。
有关教育的时事政治有哪些?
孩子教育的时事政治有国家新闻和国家和外国交流主要思想,有的孩子考公务员帮百姓解决问题。
333教育综合高频考点?
教育学基础
1.核心素养★★
【解题思路】属于教育热点,多以名词解释题等形式考查,考生可从含义、总体框架、主要表现三个维度作答。
(1)含义:学生发展核心素养,主要是指学生应具备的、能够适应终发展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必备品格和关键能力。研究制定中国学生发展核心素养,根本出发点是将党的教育方针具体化、细化,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培养全面发展的人提升21世纪国家人才的核心竞争力。
(2)总体框架:中国学生发展核心素养,以“全面发展的人”为核心,分为文化基础、自主发展、社会参与三个方面,综合表现为文底,科学精神、学会学习、健康生活、匮任担当、实践创新六素养,根糖这一总体框,可针对学生年龄特点进一步提出各学段学生的具体要求。
(3)主要表现:包括文化基础、自主发展、社会参与。
【备考建议】考生需关注教育热点,将教育热点与考点相关联。
2.CIPP评价模式★★★
【解题思路】该考点多以名词解释题形式考察,按概述、主要观点、评价三个维度作答即可。
(1)概述:美国的斯塔弗尔比姆提出了CIPP模式。这一模式包括背景评价(context evaluation)、输入评价(input evaluation)、过程评价(process evaluation)、成果评价(product evaluation)4个方面,强调这4种评价为决策的不同方面提供信息。
(2)主要观点:模式主要围绕着为决策者提供信息进行评价。这种评价可以使研究者用一种比较客观的眼光来看待评价对象,尽可能地全面描述、分析研究对象的特征,从而为教育决策者提供更有效的信息。
(3)评价:
优点:以决策为导向,而不是以目标为导向;突出了评价的形成性功能,强调评价为教育决策、改进工作服务;重视评价的综合性功能;将教育目标本身也纳入评价当中。
缺点:评价缺乏价值判断;评价人员的作用受到限制;在适用性上有很大局限。
【备考建议】CIPP模式虽为学硕考点,但近几年已出现在专硕真题之中,如东北师范大学、中央民族大学等,请考生进行备考。
3.简述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及条件★★★
【解题思路】本考点多以简答题形式考查,考生可从学校教育的含义、主导作用、实现条件三个维度作答。
(1)含义:学校教育是一种狭义的教育,指教育者根据一定社会或阶级的要求,遵循年轻一代身心发展的规律,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引导受教育者获得知识技能,陶冶思想品德,发挥智力、体力的一种活动,以便把把受教育者培养成一定社会阶级所需要的人。
(2)主导作用:
教育是一种有目的地培养人的活动,它规定着人的发展方向。
学校教育给人的影响比较全面、系统和深刻。
学校有专门负责教育工作的教师。
(3)实现条件:
受教育者的主观能动性与身心发展规律。
教育的自身状况如教育的物质条件、教师的素质、教育管理水平及其相关的精神条件等。
家庭经济条件的好坏制约着儿童所能享有的教育资源的质量以及家长在儿童成长中精力和经济的投入程度。
社会的生产力水平、社会的政治经济制度等都会对教育功能的实现产生影响。
【备考建议】除学校教育外,影响人的发展的其它因素如环境、遗传、个体活动等也属于高频考点,请考生重点关注。
4.教育的社会制约性和教育的相对独立性之间的关系★★★
【解题思路】本考点多以简答题形式考查,考生可从教育的社会制约性的含义、教育的相对独立性的含义、二者之间的关系这三个维度作答。
(1)教育的社会制约性:
生产力对教育的制约:制约着教育事业发展的规模和速度、人才培养的规格和教育结构、教育内容的沿革。
社会经济政治制度对教育的制约:决定着教育的领导权、受教育权,决定着教育的性质、内容、结构和教育管理体制。
文化对教育的制约:制约教育的内容和水平、文化模式制约教育环境和教育模式、文化传统制约教育的传统和变革。
科学技术对教育的制约:制约着教育者的教育观念,提高其教育能力;渗透到教育影响的所有环节之中,为教育措施的更新和发展提供各种必需的思想要素和技术条件。
人口对教育的制约:人口质量影响着教育质量;人口结构对教育发展也有一定的影响和制约;人口的流动对于教育的影响也日益凸显。
(2)教育的相对独立性:
教育是培养人的活动,主要通过所培养的人作用于社会。教育具有自身的活动特点、规律与原理。教育具有自身发展的传统与连续性。
(3)关系:
教育的相对独立性不能与社会各方面对教育的制约所分割。
教育的社会变迁功能与社会流动功能是教育相对独立的重要体现。二者的互动是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必要条件,体现了教育对社会发展日益增强的能动作用。
【备考建议】对比类题目重点考查考生的综合分析能力,需要在把握核心考点的基础上,明确答题思路,梳理答题逻辑。
5.我国教育目的的基本精神★★★
【解题思路】本考点多以简答题形式考查,考生分点罗列即可。尽管我国的教育目的几经变化,但其精神实质却基本一致。
(1)培养“劳动者”或“社会主义建设人才”
教育目的的这个规定,明确了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也指出了我国教育培养出来的人的社会地位和社会价值,即教育所造就出来的人是国家的主人,社会主义的劳动者、建设人才。
(2)坚持追求人的全面发展
受教育者的全面发展,可以从分类和分层两个角度来理解。
分类的角度:包括生理和心理两个方面的发展。
分层的角度:人的全面发展主要包括三个层面的能力的发展,即发展人处理与自然关系的能力、与社会关系的能力和与自我关系的能力。人与外界和人与自身的关系是一种和谐的关系,是和谐发展或全面发展。
(3)培养独立个性
培养受教育者的独立个性,就是要使受教育者的个性自由发展,培养独立个性,更多地强调培养学生在社会生活中的创新精神和超越精神。
全面发展与独立个性二者并不互相排斥。二者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全面发展必然是个人的全面发展;全面发展的过程,必然是个人的个性形成过程。
【助记口诀】社会主义劳动者,全面发展与个性。
6.泰勒的目标模式★★★★
【解题思路】本考点多以简答题形式考查,考生按概述、主要内容、评价三个维度作答即可。
(1)概述:1949年,泰勒出版了《课程与教学的基本原理》,该书被视为现代课程理论的奠基石。
(2)主要内容:泰勒认为课程原理是围绕四个基本问题组成的:确定教育目标、选择教育经验(学习经验)、组织教育经验、评价教育经验构成了著名的“泰勒原理"。
围绕上述四个问题,他提出了课程编制的四个步骤或阶段:
确定教育目标:目标是有意识地想要达到的目的,也就是学校教职员工期望实现的结果。
选择学习经验:“学习经验”并不等同于一门学科所涉及的内容,也不等同于所从事的活动,而是指学生与环境中外部条件的相互作用。
组织学习经验:应遵守三个准则:连续性、顺序性和整合性。
评价结果:评价的目的,就是要全面地检验学习经验在实际上是否起作用,并指导教师引起所期望的那种结果。
(3)评价:
优点:可操作性高;确定了课程开发的基本思路;突出了知识的连续性与系统性;确定了课程开发的基本思路;适用范围较广。
缺点:不利于发挥教师教学的灵活性;具有机械化的倾向;忽视了学生的社会性。
【备考建议】课程开发经典原理,考生重点备考。
7.普通中小学教育的组成部分★★★★★
【解题思路】本考点会单独考名词解释,也会以简答题、论述题形式考查,考生按要点作答即可。
(1)各育的含义
普通中小学教育包括体育、智育、德育、美育和劳动教育等组成部分。
体育:是授予学生健身知识、技能,发展学生体力、增强学生体质的教育。体力和体质的发展非常重要,是人的个性全面发展的生理基础。人们进行生产劳动、社会活动、军事活动和幸福生活都需要强健的体魄作基础。
智育:是授予学生系统的科学文化知识、技能和发展他们智力的教育。它能够帮助学生认识自然规律、社会规律,提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掌握从事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各种社会工作的实际本领。
德育:是引导学生领悟社会主义思想观点和道德规范,组织和指导学生的道德实践,培养学生的社会主义品德的教育。它集中体现了我国教育的价值取向和社会政治性质,对学生的全面发展起着定向和动力的作用。所以,德育在全面发展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处于引领的地位。
美育:是培养学生正确的审美观、发展他们的鉴赏美、创造美的能力,培养他们的高尚情操和文明素质的教育。它在净化学生心灵,激发学生热爱和追求美好生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上具有重要作用。
劳动教育:是引导学生掌握现代劳动的知识与技能,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和正确的劳动态度,培养学生科学的劳动价值观的教育。实现以劳促德、以劳促智、以劳促体、以劳促美、以劳促创新。
(2)各育的相互关系
各育之间不可分割。
因为各育都具有制约或促进其他各育的因素,各育的发展又都离不开其他各育的配合,都需要其他各育与之协调。
各育间不能相互代替。
因为各育都具有特定的内涵,都具有自己特定的任务,各育的社会价值、教育价值、满足人发展需要的价值都是通过各自不同的作用体现出来的。任何一育都是不可替代的。
综上,我们必须考虑到人的发展的全面性和整体性,坚持五育并举,处理好它们之间的关系,使其相辅相成,发挥教育的整体功能。
【备考建议】该考点属于高频考点,请考生重点理解、记忆。
8.课程与教学的关系★★★★★
【解题思路】本考点多以论述题形式考查,考生可从课程的含义、教学的含义、二者之间的关系这三个维度作答。
(1)课程是由一定的育人目标,特定的知识经验和预期的学习活动方式构成的一种动态的教育存在。从育人目标的角度看,课程是一种培养人的蓝图;从课程内容的角度看,课程是一种适合学生身心发展规律的、连接学生直接经验和间接经验的,引导学生个性全面发展的知识体系及其获取的路径。
(2)教学是在一定的教育目的规范下,在教师有计划地组织与引导下,学生能动地学习、掌握系统的科学文化基础知识,发展自身的智能与体力,养成良好的品行与美感,逐步形成全面发展的个体素质的活动。简言之,教学是在教师引导下学生能动地学习知识以获得素质发展的活动。
(3)课程与教学的关系
大教学小课程
即认为教学是上位概念,课程包含于其中。这种观点在我国教育界长期存在,隐含有课程等同于教学内容的趋向。
大课程小教学
即把课程理解为上位概念,课程的内涵和外延都相对扩大。这种观点在北美影响较大。
课程与教学属于目的与手段的关系
a.课程与教学虽然有关联,但又是各不相同的两个实体。课程强调每一个学生及其学习的范围,教学强调教师的行为。
b.课程与教学肯定存在着相互依存的交叉关系,而且这种交叉不仅仅是平面的、单向的。
c.课程与教学虽是可以进行分开研究与分析的实体,但是不可能在相互独立的情况下各自运作。
d.鉴于课程与教学有着胎联式的关系,“课程—教学”一词也已经被人们接受,且被广泛采用。
【备考建议】考生根据上位与下位,目的与手段的关系理解、记忆即可。
9.教师如何才能上好一堂课?★★★★★
【解题思路】该考点属于教育专硕高频考点,考生按教学工作基本环节的逻辑顺序作答即可。
教学工作的基本环节包括备课、上课、课后教导工作、教学评价。
(1)备课
备课是教师上好课的先决条件。要求如下:
钻研教材:在课前,教师要认真钻研教材,包括钻研教学大纲、教科书和阅读参考书。教师钻研教材有一个深化的过程,一般须经过懂、透、熟三个阶段。
了解学生:了解学生原有的知识、技能、兴趣和需要,还要了解学生的学习方法和习惯,并在此基础上,对学生学习新知识会有哪些困难、出现什么问题等做出预测,以采取积极的对策。
考虑教法:解决如何把已掌握的教材传授给学生的问题。
拟订教学计划:包括安排教学进度,选择教学方法等。
(2)上课
上课是教学工作的中心环节,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是上好课。要求如下:
明确教学目的:教学目的是以教材为依据,从学生实际出发制定的。它包括知识教学目标,也包括思想教育目的,还应当有启智与审美目的。
保证教学的科学性与思想性:科学性就是教师要正确无误地传授知识和进行操作,及时而准确地纠正学生在学习中表现出的种种差错。思想性就是要深入发掘教材蕴含的思想性,以饱满的热情讲解,激起学生的思想共鸣。
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在课堂中,要善于启发引导学生积极进行认识活动,只有调动起师生双方的积极性而不是任何一方的积极性,才能上好一节课。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教学计划:在课堂教学中教师应当认真执行备课时制订的教学计划。
组织好教学活动:整个课的进行,要有高度的计划性,严密地组织好教学活动。
布置好课外作业:课堂教学结束前一分钟左右,要布置好预定的家庭作业,讲明作业要求,完成时限,并对较难的作业做必要的启示。
(3)课后教导工作
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做好对学生学习的辅导和帮助工作。
(4)教学评价
形式:可通过书面考试、口试、实验操作考试等多种形式来实施。
要求:按时检查;认真批改;仔细评定;及时反馈;重点辅导。
【助记口诀】前(备课)中(上课)后(课后教导+教学评价)。
10.教师该如何使用教材?★★★
【解题思路】该考点多以论述题形式考察,按教材的含义、存在的问题,使用原则三个维度作答即可。
(1)含义:教材又称教科书或课本,是依据课程标准和学生接受能力编写的、系统反映学科内容的教学用书。它不同于一般的书籍,是为一定年级的学生掌握某一门学科的基本知识而编写的书籍,通常按学年或学期分册,划分单元或章节。教材一般由目录、课文、习题、实验、图表、注释、附录等部分构成。课文是主要部分。教材是学生在学校获得系统的基础知识、循序渐进地进行学习的主要资源和工具,也是教师进行教学的主要依据。
(2)存在的问题:目前很多教师把教学内容局限在教材的范围里,不重视、不懂得,也不善于开发和利用身边的其他课程资源,其结果必然导致学校课程和社会生活的脱节,使教学趋于封闭、狭窄、被动、抽象和死板。为了保证教师教学的方向,我们主张在开发和利用其他课程资源中应保持教材的基础和指导作用,以保证方向性,避免教学活动分散和杂乱。
(3)原则:
科学性与思想性。根据本学科的特点,体现科学性与思想性。
衔接性。强调内容的基础性,各年级教材之间要具有衔接性。
实用性。在保证科学性的前提下,教材还要考虑到我国社会发展现实水平和教育现状,必须注意到基本教材对大多数学生和大多数学校的实用性。
逻辑性。教科书的编写要同时兼顾学科知识的逻辑顺序和受教育者学习的心理顺序。
生活性。强调教材的编写要注重生活性。
2022年聊城专升本考点?
对于2022年的聊城市专升本考点,目前还没有明确的公布信息。一般来说,聊城市专升本考点会在每年的招生简章中正式公布,同时也会在当地教育招生考试网站上发布。建议您关注相关官方网站或咨询当地招生考试部门,及时获取最新信息。
教育局最新通知2022复学时间?
根据上级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2022年返校时间大概是在9月1日,但是如果要是有特殊情况下,开学的时间会延期或提前,比如说这两年都有疫情的出现,如果有疫情的话,开学的时间可能会推延,正常情况下,中小学开学的时间都是会在9月1日,各所学校都按照国家教委的规定来安排开学的时间。
教育局最新通知2022返校时间?
2022年返校时间大概是在3月1日,但是如果要是有特殊情况下,开学的时间会延期或提前,比如说这两年都有疫情的出现,如果有疫情的话,开学的时间可能会推延,正常情况下,中小学开学的时间都是会在3月1日,各所学校都按照国家教委的规定来安排开学的时间
教育法最新修订版全文20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 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对提高人民综合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增强中华民族创新创造活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决定性意义,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七条 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第八条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条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十一条 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推动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衔接融通,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健全终身教育体系,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
国家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均衡发展。
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
第十二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
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从实际出发,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实施双语教育。
国家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施双语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十三条 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第十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接受监督。
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 国家制定学前教育标准,加快普及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特别是农村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等方面的教育,促进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推动全民终身学习。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开展扫除文盲的教育工作。
按照国家规定具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应当接受扫除文盲的教育。
第二十五条 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六条 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
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
第二十七条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十一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所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三十三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三十四条 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第三十六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五章 受教育者
第三十七条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 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第三十九条 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四十条 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第四十一条 从业人员有依法接受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的学习和培训提供条件和便利。
第四十二条 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
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 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 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
第四十六条 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为儿童、少年、青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四十七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同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适当形式,支持学校的建设,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八条 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学校组织的学生实习、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四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应当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五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
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五十一条 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馆(场)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地),应当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
广播、电视台(站)应当开设教育节目,促进受教育者思想品德、文化和科学技术素质的提高。
第五十二条 国家、社会建立和发展对未成年人进行校外教育的设施。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相互配合,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校外教育工作。
第五十三条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社会文化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有益于受教育者身心健康的社会文化教育活动。
第七章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第五十四条 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
第五十五条 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具体比例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全国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
第五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五十七条 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五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决定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专款专用。
第五十九条 国家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兴办校办产业。
第六十条 国家鼓励境内、境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
第六十一条 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教育的捐赠,必须用于教育,不得挪用、克扣。
第六十二条 国家鼓励运用金融、信贷手段,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第六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必须把学校的基本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学校的基本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第六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教科书及教学用图书资料的出版发行,对教学仪器、设备的生产和供应,对用于学校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的图书资料、教学仪器、设备的进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第六十六条 国家推进教育信息化,加快教育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利用信息技术促进优质教育资源普及共享,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教育管理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展教育信息技术和其他现代化教学方式,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优先安排,给予扶持。
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推广运用现代化教学方式。
第八章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七条 国家鼓励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支持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发展国际教育服务,培养国际化人才。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不得违反中国法律,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十八条 中国境内公民出国留学、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九条 中国境外个人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进入中国境内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其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
第七十条 中国对境外教育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的承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的,由政府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六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在招收学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不符合入学条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撤销入学资格,并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已经取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与他人串通,允许他人冒用本人身份,顶替本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指使盗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入学资格被顶替权利受到侵害的,可以请求恢复其入学资格。
第七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第八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组织作弊的;
(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第八十一条 举办国家教育考试,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规定以外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制造、销售、颁发假冒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作弊、剽窃、抄袭等欺诈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购买、使用假冒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军事学校教育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的原则规定。
宗教学校教育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八十五条 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办学和合作办学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十六条 本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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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综合知识必背考点?
教育综合知识包括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法学等。以下是一些必背考点:
- 教育学:教育的起源,教育的目的,教育的内容和方法,教育的发展历程等。
- 教育心理学:学习动机,学习风格,认知过程,情感与态度等。
- 教师职业道德:师德师风,教育教学规范,学生权益保护等。
- 教育法学:教育法律法规,教育行政管理等。
教育局最新通知2022春季停学时间?
教育局呢,最近没有关于2022年春季停学时间的规定,因为当地的疫情情况,如果不是很严重的话,没有出现学校内布置的学校内的传播的话,一般是不会停学的,现在的疫情的关键时期,只要保证学生的骐达安全的情况之下,尽可能的安保证,学校的教育教学,所以呢,作为家长和老师,还有学生只需要在学校认真学习,然后呢,等待相关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就可以了,相关部门会根据相关的一些情况进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