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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类型有哪些? 律师案件类型有哪些?

案件类型有哪些?

根据诉讼性质进行分类包括: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

律师案件类型有哪些?

律师代理案件主要是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服务。其中诉讼案件分为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诉讼案件。

检察院不起诉的案件包括哪些类型呢?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比如在侦查当中把事实搞错了,或者对法律理解有误,把不属于犯罪的情况当作犯罪来追究,或者把无辜的人误认为是犯罪嫌疑人,也有的是因为行为人是精神病人或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依照法律规定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等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2.人民检察院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对于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应当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自行侦查,一般情况下,检察院不应当不经过补充侦查的程序而直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只有经过补充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才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比如经过补充侦查,仍然缺乏定罪的主要证据或基本的证据,或者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又无法查证属实,各种证据之间有矛盾,不能合理排除,有可能得出其他结论的,等等,都属于证据不足的情况。但是不是一定要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才能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法律没有要求。即便案件只经过一次补充侦查,只要人民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而又没有必要进行第二次补充侦查的,就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3.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第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第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第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第五,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4.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对这种情况,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这主要是指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如有的犯罪是初犯,且没有造成较严重的后果,有的是过失犯罪,情节也比较轻,不判处刑罚,更有利于对其本人的教育。另一种情况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应当或者可以免除处罚的,如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或属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等,刑法对这些情况分别都作了具体规定,其中有些可以免除处罚,有些应当免除处罚。

公开听证的案件类型?

一、下列申请再审的案件:

(1)以新证据申请再审,可能导致案件事实认定和实体处理错误的;

(2)原判采用未经质证、认证的证据,或者未采用已经质证、认证的证据,可能导致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实体处理错误的;

(3)原判可能遗漏当事人或者判决第三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错误的;

(4)原判可能事实不清,需要重新查清案件事实的;

(5)社会公众关注、有重大影响的。

二、下列涉诉信访案件:

(1)涉及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2)对案件事实认定和裁判结果争议较大的;

(3)当事人多次重复上访、越级上访的;

(4)社会公众关注、有重大影响的。

三、下列司法赔偿案件:

(1)侵权损害后果争议较大的;

(2)赔偿方式或者赔偿数额分歧较大的;

(3)赔偿数额巨大的;

(4)社会公众关注、有重大影响的。

四、下列执行案件:

(1)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

(2)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

(3)变更或者追加被执行主体的;

(4)终结本次执行或者终结执行的;

(5)多个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

(6)执行复议、执行监督、执行督促、执行申诉案件在办理过程中涉及重大执行事项的。

上列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当事人商业秘密、未成年人犯罪和个人隐私的,不进行公开听证。

案件种类有哪些?

1、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刑法分则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具体包括: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投敌叛变罪,叛逃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资敌罪等12个罪名。

  2、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分则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具体包括: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交通肇事罪,破坏交通工具罪,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毒罪,破坏交通设施罪。

  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刑法分则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具体又分为八类:

  (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2)走私罪

  (3)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5)金融诈骗罪

  (6)危害税收征管罪

  (7)侵犯知识产权罪

  (8)扰乱市场秩序罪

  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行为。

  刑法分则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具体包括: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奸淫幼女罪,强制职工劳动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拐卖妇女儿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5、侵犯财产罪

  侵犯财产罪,是指故意非法占有、挪用公私财物,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刑法分则规定的侵犯财产罪,具体包括: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侵占罪,聚众哄抢罪,挪用特定款物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设施勒索罪,抢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等12个罪名。

  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指妨害国家机关的社会管理活动,破坏社会正常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规定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具体又分为九类:

  (1)扰乱公共秩序罪

  (2)妨害司法罪

  (3)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4)妨害文物管理罪

  (5)危害公共卫生罪

  (6)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7)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8)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9)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7、危害国防利益罪

  危害国防利益罪,是指违反国防法律、法规,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或以其他形式危害国防利益,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1)危害国防利益罪的构成

  a、侵犯的客体是国防利益

  即指国家为防备和抵抗外来侵略,制止武装颠覆,保卫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所进行的军事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活动的利益,包括国防物质基础、作战和军事行动、国防管理程序、武装力量建设等方面的利益。

  b、客观方面实施了违反国防法律、法规,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或以其他形式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

  侵害的对象包括武装部队,军人,军用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兵员,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部队的专用标志等。

  c、犯罪主体既有个人也有单位

  d、主观方面多数犯罪出于故意,个别犯罪出于过失

  (2)危害国防利益罪的分类:

  刑法分则规定的危害国防利益罪,具体包括: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阻碍军事行动罪,破坏武器装备、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罪,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8、贪污贿赂罪

  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挪用公共财物以及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的行为。

  贪污贿赂罪基本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非法占有、挪用公共财物以及损害国家廉洁制度,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大多数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少数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只能出于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这类犯罪

  刑法分则规定的贪污贿赂罪,具体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等12个罪名。

  9、渎职罪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背公务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正常职能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

  刑法分则规定的渎职罪,具体包括: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环境监管失职罪,放纵走私罪,商检失职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合同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10、军人违反职责罪

  军人违反职责罪,是指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二、刑事案件的基本特点有哪些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立案侦察、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如罚金、有期徒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等)的案件。基本特点:

  (一)外在表现为直接侵害形态;

  (二)多数案件存在明显的犯罪现场;

  (三)案件因果联系复杂多样;

  (四)案件形成具有阶段性与突发性。

  民事案件一般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即当事人不主动向国家司法机关请求,国家司法机关一般不介入干预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而刑事案件一般都有国家刑事司法机关主动介入,受害人或者群众报案、举报后,公安、检察机关即会介入侦查。然后由检察院代表国家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由法院作为法律的裁判者进行公正的审判从而达到制裁犯罪人和保护人民的刑法目的。

  三、刑事案件超过多少年不追究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我国刑法第89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我国刑法第89条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我国刑法第89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案件性质有哪些?

  一、案件分哪几种类型

  1、刑事案件。为追究刑事责任而由司法机关立案处理的案件。在中国,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批准逮捕和检察﹑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2、民事案件。指发生在法律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争议,当事人无法协商解决,而诉诸司法机关,请求由司法机关受理并就有关民事权利和义务进行廓清和界定的案件,主要指有关财产权益方面的案件如合同纠纷,物权纠纷等以及侵权行为而发生的纠纷,比如殴打他人致轻微伤害(如果伤害严重,则变成刑事案件了),也包括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案件。

  3、行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提出起诉,由人民法院立案处理的行政争议案件。

  4、经济案件。是指公民、法人因为国家所认可的盈利机构所受到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以及不当的违法经营和商业舞弊、商业间谍,依据《经济法》的相关章节,可以由当地的地方法院和人民法院进行处理。

案件的种类有哪些?

法院案件有民事案件,刑事案件,申诉案件,行政案件,执行案件,再审案件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类型都有哪些?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

  (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法院可以审理哪些类型的案件举例?

答:法院受理案件可以分为三大类。即是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每一类案件都有二级分类。例如刑事案件按照管辖有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按照案件性质有侵犯人身权利的杀人、抢劫等,侵犯财产的贪污、受贿等等。

民事案件有三大类即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案件性质包括婚姻家庭案件、财产纠纷、相邻关系纠纷、知识产权、土地纠纷等等很多分类。

行政案件是公民、法人等单位认为国家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违法,像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即是俗称的民告官。例如对公安机关的行政拘留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等等。

案件审核的内容有哪些?

  (1)对错误事实的审核。事实是定案的基础。对错误事实,主要审核以下内容:了解受审查人员的基本情况;处分决定或调查报告认定受审查人员犯有什么错误;每条错误违反了什么规定,是否都能构成处分依据;错误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本人应负的责任,以及产生错误的主客观原因等。如发现事实不清,要提请或协同原报案单位补充查证清楚,要使所认定的错误事实符合客观实际。  (2)对证据的审核。证据是判断事实的依据。对证据必须认真地进行鉴别;证据是否是真实的,是否和案件有联系,来源是否合法。同时还要考虑:证据是否充分,是否能把案件事实证明清楚,所得出的结论是否是唯一的,证据之间是否有矛盾,有了矛盾是否能得到合理的排除。认定错误的事实,一定要有充分的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不确实,不能认定。证据充分、确实,即使受审查人拒不承认,也可以认定。(3)对错误性质的审核。认定问题的性质,必须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党的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条规,审核案件的定性是否准确,是否符合违纪构成的要件。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公正有效,用语是否准确严谨。是什么性质的问题就定什么性质。性质难以确定的,用写实的办法作出结论。  (4)对处理意见的审核。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的基础上,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条规,审核受审查人员是否应该给予处分,是否有从轻、从重、减轻、加重的情节,所给的处分是否恰当。如不恰当,要提出处理意见和依据。既不能滥施纪律,也不能姑息迁就。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株连无辜。  (5)对办案手续的审核。手续是正确处理案件的制度保证。对办案手续的审核主要是通过审查材料来审核:调查案件的程序是否合法,程序上规定的手续是否都履行了,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是否采用了非法手段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