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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岁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公司董事承担什么义务和责任?

18岁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18岁成年了,要承担公民的基本义务。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

1、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2、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公民有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4、公民有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

5、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除以上五方面基本义务外,公民还有劳动、受教育的义务;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公司董事承担什么义务和责任?

董事的义务:(一)注意义务:1、董事有遵守公司法和其他制定法规定的注意义务。董事作为公司的管理人,在管理公司事务和执行公司业务的过程中,负有遵守公司法和其他制法规定的义务,不得违反公司法和其他制定法规定,否则,应当对公司因此而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2、董事有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注意义务。公司章程作为公司最为重要的文件,对公司董事具有约束力,董事在管理公司事务和执行公司业务时负有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否则,即应对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3、董事有在自己权限范围内行为的注意义务。董事被看做是公司的代理人,在代表公司对外从事活动使负有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义务,只能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所授予的权限范围内活动,不得超出这些权限范围从事代理活动,否则,对公司因此而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4、董事负有勤勉的义务。勤勉义务是指董事在担当公司董事职位之后,要认真的履行好董事的职责,要经常对公司的事务加以注意,要尽可能多的将时间和精力花费在公司事务的管理方面,要加强对其他董事和公司高级行政管理人员的控制和监督,并且要尽可能多的参加董事会会议。实际上,董事的勤勉义务本质上就是要求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就公司所讨论和决议的事加以注意。我国新《公司法》对勤勉义务作了明确规定。我们认为,我国对董事履行注意义务的判断,以普遍谨慎、勤勉之人在同一类公司,同一类职务,同一类情形下所具有的注意程度、经验、技能和知识水平为判断标准。

(二)忠实义务:1、董事与公司之间的自我交易禁止义务。自我交易问题是董事忠实义务中的一个核心问题,它是指公司的董事及其利害关系人通过与所在公司订立合同等方式实施买卖和金钱借贷,或就第三人对董事的贷款或准贷款提供担保。

新《公司法》第149条第4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2、竞业禁止义务

新《公司法》第149条第5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的同类的业务。”从法律上明确规定禁止董事为自己或第三人为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内的业务或为有损公司利益行为。这是为了防止董事利用职务为自己或第三人谋取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但是这一规定也会产生下列问题:

第一,对董事的竞业行为予以绝对禁止不利于公司对商事机会和商业利益的获取,因为并非任何情况下的董事竞业行为都有损公司利益,只要符合法定的程序和条件,法律应该准许董事的竞业行为。这也是各国公司法立法的共同点,所以,我国公司立法也应有条件的准许董事竞业行为,并设定竞业许可的条件和批准程序,以尽可能的保障公司最佳利益。

第二,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对董事竞业行为的所得收入享有归入权。但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归入权的消灭时效和计算的起始时间,实践中,适用民事诉诉讼时效(二年)。综观各国公司立法,认为消灭时效宜确定比民诉较短的时效,计算得起始时间应从竞业所得产生之日起计算。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归入权,应视为公司对竞业行为的认可。

第三,应将董事非法获取和利用公司的商事机会确定为禁止的竞业行为。这是“公司机会高于一切”原则的具体要求。如果某一商业机会被认为是公司商事机会,作为知悉公司具体事务和信息的董事,不得违反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机会转予自己或第三人,从中获利。

工业园物业要承担哪些责任和义务?

不仅承担安全责任,还要承担安全风险,要时刻掌握动态管理,还要时刻掌握流动风险,车辆出入以及周边巡查都很重要,工业园本身就是高风险地区,不停的巡视就显得尤为重要,加上车辆进入,以及核查登记,都需要大量的时间,所以提高警惕注意安全是物业的责任也是要求,保障安全最重要。

18岁承担家庭的责任和义务?

18岁成年了,要承担公民的基本义务。

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

1、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2、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公民有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4、公民有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

5、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除以上五方面基本义务外,公民还有劳动、受教育的义务;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了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营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四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14岁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基干民兵承担什么责任和义务?

基干的“基”是基础、基层等意思;“干”是骨干的意思。

基干民兵就是在基层工作的、以其为基础和骨干的民兵。基干民兵相当于组织中的骨干、部队里的班长,普通民兵就是成员、部队里的士兵。

基干民兵主要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有:

1、建立和巩固民兵组织,提高民兵军政素质,配备和管理民兵武器装备,储备战时所需的后备兵员

2、担负战备勤务,保卫边疆,维护社会治安;

3、随时准备参军参战,支援前线,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4、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头完成生产和各项任务

5、带领民兵班训练,按计划完成训练任务。 

6、认真执行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严格组织纪律。 

7、严守秘密,做好安全工作,预防各种事故。 

8、完成上级赋于的其它工作任务。

防溺水家长的责任和义务?

进入暑假,我们要教育孩子注意各项安全防范,尤其要重视防溺水安全教育与监管工作。

暑假里,学生脱离了学校老师的管理,家长成了孩子们安全教育与监管的第一责任人。作为孩子的第一责任人,家长要从学校接过教育、引导与监管孩子的重担,肩负起孩子的安全教育责任与监管责任。暑期天气炎热,孩子们私自到池塘、江河或湖泊等地游泳的现象不断增多,极易引发溺水事故。暑假成了孩子们溺水高发期,溺水成了中小学生意外事故的“头号杀手”。作为监护人,家长对此要引起高度重视,要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无论多忙,都要时刻把孩子的安全教育与监管放在首位。要加强对孩子防溺水的安全教育和监护工作,要给孩子传授防溺水相关知识和技能,提高孩子防溺水的自我保护意识,尤其要教育孩子做到如下“六不”,即:不私自下水游泳;不擅自与他人结伴游泳;不在无家长或教师带领的情况下游泳;不到无安全设施、无救援人员的水域游泳;不到不熟悉的水域游泳;不熟悉水性的学生不擅自下水施救等等。

孩子的健康成长是父母最大的牵挂,孩子的安全关系到孩子的一生,也维系着一家的幸福。积极行动起来吧!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将孩子的安全教育做到位,尽自己的最大努力将孩子的安全监管工作做到位,为孩子精彩的暑假生活撑起一片平安的蓝天!

企业与职工分别应当承担哪些责任和义务?

一、未签的合同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只要发生了用工行为,与员工形成了劳动关系,即使是没有签劳动合同书,员工就享有劳动法上规定的各项权利,单位也负有劳动法上的各项义务。其中,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就是用人单位不能免除的强制性法定义务。

假如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可以责令单位缴纳,甚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

二、单位终止或者解除事实劳动关系(辞退员工)需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按照法律的规定,如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需要依法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有的地方性法规甚至规定未签劳动合同的,不得解除劳动关系),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还需要加付额外的经济补偿金。而如果是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则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三、单位终止或者解除事实劳动关系(辞退员工)造成员工失业的,可能需要赔偿失业损失

如果因为单位没有依法为员工缴纳失业保险费,导致员工被辞退后无法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时,员工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给予赔偿,有的地方甚至规定,要按应得失业保险待遇的2倍进行赔偿。

四、单位不能以试用不合格辞退员工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在试用期内,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则不存在试用期(因为口头约定的试用期是无效的),单位虽然可以辞退员工,但需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还要加付额外的经济补偿金。

五、不签劳动合同不利于单位保护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单位必须对所谓商业秘密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签订专门的保密协议,是对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的表现形式之一。如果没有签订保密条款或者保密协议,明确保密的范围和法律责任,单位就难以证明哪些属于商业秘密,是否已对其主张的所谓商业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从而有可能不被认定为商业秘密。这对企业的发展,是非常不利的。

六、不签劳动合同造成员工损失的,单位要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因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包括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工资损失、工伤、医疗等待遇损失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同时还要支付25%的额外赔偿费用。劳动行政部门还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给予行政处罚等等。

七、用人单位可能面临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一经查实,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单位改正,并可以给予罚款的处罚。比如广西的规定是给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上海的规定是可以按每人500至1000元的给予单位罚款处罚。

八、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者赔偿

如果单位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不但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不需要对单位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赔偿责任。

孩子乱按电梯家长要承担责任吗?

肯定要担责。

孩子乱按电挮,一旦导致电梯无法正常运行,孩子的家长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电梯属于公共设施。一旦因为孩子的某种做法而不能正常工作,或者对电梯造成严重影响,不仅影响电梯和家庭,还会影响到所有使用电梯的人,我们在乘坐电梯时,一定要规范自己的行为,及时制止孩子的错误,防止危险事情发生。孩子小的时候,如果孩子犯错,父母不管教,就是在害孩子,出了问题,父母肯定要承担责任。

会计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和义务?

会计工作职责 (一)流动资金核算   1.拟订流动资金管理和核算实施办法,参与核定流动资金定额,实行管用结合与资金归口分级管理;   2.编制流动资金计划和银行借、还款计划负责流动资金调度,组织流动资金供应;   3.定期考核流动资金使用效果,不断加速流动资金调动.   (二)固定资产核算   1.拟订固定资产管理与核算实施办法,划定固定资产与低值易耗品的界限,编制固定资产目录;   2.参与核定固定资产需用量及编制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计划;   3.办理固定资产购置、调入调出、价值重估、折旧、调整、内部转移、租赁、封存、出售及报废等会计手续,进行明细登记核算,定期进清查核对,做到账物相符;   4.按制度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5.参与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分析固定资产的使用效果,促进固定资产的合理使用,提高固定资产利用率.   (三)材料核算   1.会同有关单位拟订材料管理与核算实施办法,建立健全材料收发、保管和领用手续制度;   2.根据需要及市场情况会同有关单位制定采购计划;   3.审计材料采购用款计划,控制材料采购,掌握市场价格,审查发票等凭证, 考核材料的消耗;   4.建立材料明细登记账,进行明细核算,做到账物相符,核算清楚;参与库存材料的清查盘点,对盘盈盘提出处理意见,经批准后作出处理.   (四)工资核算   1.按计划控制工资总额的使用;   2.审核工资表,计算发放工资;按制度规定计提发放奖金;   3.进行工资明细核算.   (五)成本核算   1.拟定成本核算办法,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工作程序,编制成本费用计划;   2.拟订生产经营成本、费用开支范围,掌握成本费用开支情况,登记成本费用明细账,按规定编制成本报表上报;   3.考核、分析成本费用开支情况,积极挖潜节支,提出改进意见,努力降低成本费用支出.   (六)利润核算及分配   1.编制利润计划,将年度利润指 分解落实到单位;   2.做好利润明细核算,正确计算生产经营、销售收入和其他收入,认真审核和计算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准确计算利润,按制度计算和上交税,制作并登记有关的明细账,编制利润报表上报;   3.按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决议分配利润,分配股息、红利,计算股息、红利率,编制利润分配表、股利分配表;   4.考核、分析利润完成情况,积极挖潜节支,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努力提高利润.   (七)往来结算   1.加强管理并及时结算购销往来和其他往来的暂时、暂付、应收、应付、备用金等往来款项;   2.按合同或规定要计收利息的,应正确计息,一并在往来账项上计收,年终时应抄列清单,与有关单位或个人核对,催收催结.   (八)专项资金核算   1.拟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行归口管理;   2.对专项资金进行明细核算;   3.按时编制专项奖金报表.   (九)总账报表   1.登记总账,核对账目,编制资金平衡表;   2.核对其他会计报表,管理会计凭证和账表.   (十)综合分析   1.综合分析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编写财务情况说明书;   3.进行财务预测,为领导提供决策参考意见。 会计人员岗位职责 会计人员是从事会计工作、处理会计业务、完成会计任务的人员。企业、事业、行政机关等单位,都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会计人员。 会计人员的职责,概括起来就是及时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认真贯彻执行和维护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积极参与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的规定,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1)进行会计核算。会计人员要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记账、算账、报账,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日清月结,按期报账,如实反映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会计核算,及时地提供真实可靠的、能满足各方需要的会计信息,是会计人员最基本的职责。 (2)实行会计监督。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的时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无权自行处理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行政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制度、财务制度规定的收支,不予办理。 (3)拟订本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具体办法。 (4)参与拟定经济计划、业务计划,考核、分析预算、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 (5)办理其他会计事务。 财务会计岗位职责 财务会计主要负责公司的凭证审核,账簿登记,纳税税申,会计档案保管工作。   一、熟悉掌握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有关法规。遵守各项收费制度、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保证专款专用。   二、编制并严格执行部门预算,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和措施。   三、按照会计制度,审核记账凭证,做到凭证合法、内容真实、数据准确、手续完备;账目健全、及时记账算账、按时结账、如期报账、定期对账(包括核对现金实有数)。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四、严格票据管理,保管和使用空白发票,收据要合规范。票据领用要登记,收回要销号。   五、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负责会计档案的整理和移交。   六、及时清理往来款项,协助资产管理部门定期做好财产清查和核对工作,做到账实相符。   七、遵守《会计法》,维护财经纪律,执行财务制度,实行会计监督。负责对出纳会计及其他有关财务人员的业务指导。   八、对主管部门和审计、财政、税务等部门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的监督,要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九、会计调离本岗位时,要将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预算资料、印章、票据、有关文件、会计档案、债权债务和未了事项,向接办人移交情楚,并编制移交清册,办妥交接手续。   十、遵守职业道德,做到廉洁奉公、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一丝不苟、热忱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