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义务教育法?
民办学校义务教育法是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可以违反国家法律。
规范民办义务教育经验做法?
民办义务教育要通过全面规范,获得新的发展力量,保持特色办学的活力。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要加强党的建设,保证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彻底地得到落实。健全党组织,把支部建在教育教学基层单位。
党组织对学校教育导向、重大决策要把好关、定好调,确保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落细。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脱离上市资本或者实现办、管分立,坚持公益属性,服务广大群众,规范收费,严格管理,彻底抛弃营利思维。
民办高中是否纳入义务教育?
没有纳入义务教育。
高中阶段不算义务教育。我国现在施行的是九年制义务教育,也就是说从小学到初中阶段,小学六年加上初中三年,刚好是九年,这个阶段就属于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义务教育阶段都是免学费的,而高中阶段,是超出了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的范围了。
义务教育民办的利弊分析?
一、民办学校的优势
1.民办学校最大的优势就是私立,受政府的干预少,有办学的自主权。她可以利用雄厚的资金招揽优秀的老师,优质生源。可以利用资金,人脉到处去掐尖,优先抢跑。势必让优者更优,名声大噪。
她们常用的办法是最优秀的学生可以免学费入学,以此吸引大量优秀学生,优良学生收取高额学费,拒绝中等及以下学生入学,特别是双差生,想都别想。“我们不是义务教育学校,没义务教育的责任,我们可以拒绝你们。”别处的不敢说,至少是在我们这里是这样的。
2.民办学校用人上更自由,有更多激励教师的政策,资金不受政府领导的限制,能真正实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你只要是民办学校的教师,你就得拼尽全力抓分数,其他事情不用多管。
3.教师可以一门心思抓分数,少了很多与教学无关的工作,更能出好成绩。他们不像公办学校,要把1/3的精力和时间用来抓安全、爱国卫生运动、迎接各种各样的检查、评比、扶贫、禁毒、森林防火等。
4.学生管理有优势,对那些违规违纪的学生,假装读书的学生可以有权开除,留下来的都是愿意拼命学习的人,因此,学风优良,老师教着心里也舒服,家长不愿也敢去骂老师。大家都遵循愿教愿送的商业规则。
5.减少学区房的开支。在城市,学期房是压在家长头上的一座大山,想进名校,就得先买学区房。我儿子就说过,他的儿子还没有读幼儿园,就要准备花60万元去买一套27平方米的老旧小区房,为将来儿子读云南师范大学附属小学作户口所在地的划片招生准备。
与其这样,还不如一步到位,直接去读私立学校,还省了许多折腾,烦恼,
6.可以解决家长有钱但没时间照顾孩子的问题。省去了上补习班的钱。
7.发展方向,出国留学,成为国际人才。正因为他们都是同龄人中的精英学生,加上能从小学到初高中都读私立学校的都是有钱人家,只要家长愿意,他们都能出国留学,就可以避开高考,成为时代的娇子。真正实现“龙生龙,凤生凤。”的夙愿。
二.民办学校的劣势。
1.由于资本的逐利性,他们不可能招收普通人家的孩子,不会是普惠性学校。我们一套校服130元钱都还有一部分家长以为校长得了商家的多少好处费,听说私立学校一套校服6000元,家长也乐意购买,这真是天壤之别。
2.他们培养的是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吗?还有待时间的检验,我不作评论。
他们把大量的时间都用在抓分数上,体育锻炼时间必然会被压缩,她们学生的体质,耐力,近视率如何,值得社会相关部门去调查研究,毕竟这里聚集了中华民族最优秀的青少年群体。
3.由于她们到处去掐尖,优先抢跑,会给公办学校的生源带来影响,扰乱公办学校的招生秩序,让人们以为公办学校的教师不行,质量不行,从而丧失了对国家教育系统的信心,以致怀疑政府的公信力。
4.承担的社会责任单一,却汲取了很多社会财富。她们不像公办学校那样,既要照顾全部儿童少年的身心健康发展需要,又要让他们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国家情怀。公办学校提出: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为了一切学生。民办学校就做不到。
结束语:民办学校优势很多,但她是各种矛盾的催化剂,如果任凭她一家独大,垄断优质教育资源,城市里学区房,商品房房价还会继续拉高,公办学校将进一步萎缩,培训学校还将吃香,天价学费,天价校服,补课费将使更多的平民百姓牵连其中,吃苦受累。
义务教育民办正不正规?
义务教育民办是正规的。
只要是适龄儿童,不管是在公办还是民办,接受的教育,都是属于义务教育。民办初中的高收费,只要经过相关的程序,就是合法的。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是不允许营利的,这是用法律的方式来确定的。在《民办教育促进法》中,第十九条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民办义务教育规范办学规定?
一、严禁社会组织和个人未经审批擅自举办民办学校。
二、严禁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办学地址和举办者。
三、严禁民办学校将招生入学与房地产挂钩,与幼儿园挂钩。
四、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
五、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
六、严禁违规争抢生源、“掐尖”招生、跨区域招生和提前招生。
七、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
八、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须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方可发布。
九、严禁任何学校乱收费、高收费、超标准收费、跨学年收费、不按规定时间收费、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
十、严禁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学生混合招生、混合编班、混用校舍。
十一、严禁私自招生,对招生报名人数超过计划数的,必须采取电脑随机派位。
十二、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
十三、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十四、严禁出资人抽逃资金或挪用办学经费。
什么是民办义务教育培训机构?
民办教育,又名私立教育,是相对于公办教育、公立教育的教育形式,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鼓励捐资办学,对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关于民办义务教育的指导意见?
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与公办教育同属于公益性事业,发展民办教育是各级政府的重要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办教育的意见》(青政发〔2014〕10号)精神,为进一步优化我区民办教育发展环境,创新民办教育体制机制,实现城阳区民办教育快速发展,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为依据,完善政府引导机制和政策保障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举办民办教育的积极性,保护民办教育举办者的合法权益,扩大教育资源总量,提高优质教育资源比重,构建多元化办学格局,扎实推进民办教育快速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坚持“大力发展、改革创新、同等待遇”的原则,按照分类管理的思路,创新民办教育发展机制,落实民办教育扶持政策,努力清除制约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障碍,在财政支持、政策优惠、队伍建设、学校管理等方面,形成科学合理的民办教育公共政策体系,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三、主要措施
(一)创新办学体制机制,落实各项扶持政策
1.实施分类管理机制。民办学校按照营利性、非营利性实施分类管理,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鼓励多元化投资办学模式。吸引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投入教育,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办学主体多元、办学形式多样、充满生机活力的办学体制,形成公办教育为主体、民办教育为补充的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力争创出民办教育特色、品牌和经验。对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积极探索建立“社会投资建校、政府政策支持、收费保障运转、部门协调监管”的民办教育发展体制。鼓励优质公办学校通过各种方式支持民办学校办学。
3.落实财政扶持政策。根据民办教育发展规模,依法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总额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动态调整。建立政府购买教育服务机制,按同类公办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拨付生均公用经费。
4.保障教师同等待遇。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进修培训、课题申请、评先选优、国际交流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待遇。民办学校应按照有关规定为自聘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鼓励为自聘教师办理补充保险。落实非营利性民办学历教育学校、政府、个人社会保险费用分担机制,鼓励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落实教师社会保险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
5.加大师资扶持力度。公办学校管理人员、教师经组织委派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支教,其原有的公办教师身份、档案关系、工资和社会保险等均保持不变,支教期满,回原单位任教。委派到薄弱民办学校支教的支教教师,在评先评优、职称评审中,视同于公办教师到薄弱学校或偏远学校支教。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支教交流的,由民办学校支付支教交流补贴。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收片区内符合公办学校招生条件的学生,且不收取学生学费的,一并纳入核定每年招录聘用制教师计划的学生总量。
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收片区内符合公办学校招生条件的学生,但是收取学生学费的,根据相应编制标准,安排一定数量的公办干部教师交流支教,支教教师工资待遇由区财政负担;民办学校要安排相应数量的教师到公办学校任教,工资待遇由民办学校负担。
6.健全教师引进、流动机制。非营利性民办全日制学历教育学校,引进符合城阳区高层次人才条件的人员,经人才管理和编制部门批准,可纳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享受区有关人才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同等优惠政策。
探索公民办学校教师流动机制。公办学校教师应聘到本区内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任教的,经签订聘用合同,工资待遇由聘用学校发放,人事关系和社会保险按有关规定执行。具有教师资格,参加人事代理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可按规定参加公办学校教师的招聘考录,被录用为公办学校教师的,其在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期间的工龄、教龄可按规定连续计算。
(二)规范财务管理,建立民办学校风险防范机制
7.完善财产管理制度。民办学校应根据法人属性严格执行相应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落实学校法人财产权,学校存续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学校法人财产。民办学校应当将举 办者投入的资产、办学积累的资产、政府资助形成的资产分类登记建账,将政府资助等公共性资金存入学校银行专款账户,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学校公共性资金银行专款账户的监管,确保办学经费不被挪作他用。完善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监督和资产监管,实行财务公开。民办学校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出具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8.规范民办学校收费行为。民办全日制学历教育学校对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按规定制订,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物价部门批准;学费收费标准按照补偿教育成本的原则并考虑促进学校发展等因素制定;其他类别民办学校的学费(或培训费)、住宿费标准由学校自主制定,并按照管理权限报相应的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进行公示。
9.建立民办学校风险防范机制。加强民办学校办学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完善办学风险评估、预警机制。民办学校或者其举办者以办学名义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校舍产权应当登记在学校名下,并向审批机关备案。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教育用途。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三)加强学校内部管理,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10.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完善办学章程,充分发挥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灵活多样的优势,建立健全民办学校董事会(理事会)、行政机构和监事会,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互独立并相互制约的法人治理结构。对公共财政资金投入较大的民办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应当有业务主管部门委派的董事参与。健全民办学校校长和领导班子遴选和培养机制,保障校长、学校管理机构依法行使教育教学权和行政管理权。建立和完善民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11.加强对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监管。加强民办教育专门管理机构建设,教育主管部门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合作,合理规划学校布局,确保各区位、各学段的民办学校办学规模和管理规范科学合理;严格民办学校的准入制度和安全检查监管,开展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教育督导机构要将民办学校纳入督导范畴,推动民办学校不断提升办学水平、提高教育质量。检查和督导结果作为政府资助等扶持政策实施的重要依据。
12.健全民办学校退出机制。民办学校终止办学,应当依法进行资产清算,清算和安置方案报业务主管和法人登记等部门确认后实施。捐资举办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终止办学,剩余资产依法由学校审批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统筹用于公益性教育事业。出资举办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终止办学,应依法依规进行财务清算,出资者拥有实际出资额包括学校存续期间追加投资额的财产所有权,依法按投入额度为限获得补偿,剩余资产依法由学校审批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统筹用于公益性教育事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依法按实际出资额为限获得补偿。营利性民办学校终止办学,其剩余资产按照学校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四、加强组织领导,营造民办教育良好发展环境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
建立民办教育扶持与规范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民办教育扶持与规范管理的重大问题,依法查处非法民办教育机构无证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发布虚假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为民办教育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本意见和上级关于民办教育发展的各项鼓励扶持政策,积极做好服务、管理、监督工作。教育、人社部门应当履行主管部门职责,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区域内民办教育管理与扶持工作,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管;编办、发改(物价)、财政、人社等部门认真落实民办教育发展的各项鼓励扶持政策。同时,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提高民办教育管理和服务水平
要建立民办教育服务和管理信息平台,推进民办教育信息化建设,加强民间资金参与教育事业和社会培训事业的信息统计和发布工作。要积极发挥各级民办教育协会、民办教育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 宣传民办教育发展
解读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实施意见?
《意见》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公益属性分类管理、坚持分级审批属地管理、坚持问题导向改革创新。大家重点关注的是公益属性部分,是否后续很多义务教育阶段的K9学校以后就无法营利:
第一,自2018年10月的民促法草案出台,整体其实已经明确了义务教育阶段不允许营利,《意见》和过去政策比没有大的改变,或者更加严厉的部分。K9选非营利,其他可以选营利非营利,分类管理在2018年10月就已经体现的非常明确了。
第二,政策方面的两个重点:
1)地方政府会如何管理收费、控制收费,其实从8月17日下发文件到现在己经过了半个月,学校都开学了,今年民办学校学杂费并没有影响,实地考察也能知道收费的情况,上市的民办教育集团表示目前没有收到相关的收费限制通知。
对于学费管理,各地不同,有些地方管得强些,但民促法出来后,很多政策都是放宽的趋势,如果收费意见出来,是否是把原来放宽的地方收紧,最后是意见重要、还是民促法重要,大家可以自己斟酌。总体说这件事情没有大家想象的严重。
2)收取学费如何体现在上市公司营利,第十五条的细则:
“(十五)完善教育收费治理工作机制。各地要高度重视教育收费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系统推进教育收费管理工作。各地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统筹协调,完善定期会商、信息发布机制,形成责任明确、协作联动、互相促进的收费管理工作格局,加强重点领域教育收费治理。要把教育收费管理纳入教育督导范围。探索建立学校收费专项审计制度,重点加强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审计,严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和非营利性中外合作办学者通过各种方式从学费收入等办学收益中取得收益、分配办学结余(剩余财产)或通过关联交易、关联方转移办学收益等行为。”
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实施意见全文?
教育部研究制定了《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已于2020年9月1日经中央深改委会议审议通过。
一、关于坚持国家调控与区域调节相结合的建议
义务教育结构优化和布局调整是一项系统工程,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教育部在坚定不移贯彻落实中央战略部署的同时,将结合地方实际,充分考虑各省市义务教育发展的历史情况和现实困难,引导各地强化统筹、科学规划,压实省级政府统筹规划实施义务教育的主体责任和市、县政府管理职责,完善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实现结构优化的同时确保平稳过渡,切实维护广大师生和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充分考虑社会承受力的建议
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是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教育部在进行顶层设计时,充分考虑当前国际国内形势和新冠肺炎疫情的双重影响,既积极作为、扎实推进,又稳慎操作、稳步到位。同时,配合有关部门加快推进《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工作,健全法律框架,为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提供遵循。
三、关于进一步激发举办者积极性的建议
党和国家充分肯定民办教育的地位和作用。下一步,教育部将坚定不移、持之以恒地做优做强公办义务教育,持续增加公办学校培养力和供给力,保证义务教育主体质优量足;同时,充分尊重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办学自主权,鼓励民办中小校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找准发展路径,积极创新,稳步改革,营造公民办活而不乱、竞而不争、互相借鉴、共同进步的良好发展环境,引导民办义务教育健康发展,促进义务教育质量整体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