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课教师招聘流程?
一般为用人单位发布公告,报名审核,组织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公示等流程。
什么是代课教师?
代课教师是指没有事业编制的临时教师。
他们没有任何“名分”,却在特定历史阶段发挥着积极作用。
特别是在西部地区和偏远农村,代课教师为维系义务教育承担着历史责任。
据报农村代课教师道,西部地区代课教师约占教师总数的20%。
教育部宣布,在短时间内,将清退目前仍然存在的44.8万中小学代课教师较高职业水平的优秀教师。
在大中城市里,他们从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到职称评定、业务培训等各种评优活动,均无法与正式在编教师享受同等待遇,甚至连每年教师例行体检这种福利代课教师也没有资格享受,他们是实实在在的“铁人”。
代课教师也集中在那些公办教师不愿意去的偏远地区,通常是那些“一个老师,一所学校的”。
他们的工资不可以超过在编教师1/3,是“砖窑黑工知识分子”的代名词!形容形容事情做的比别人多,但获得的报酬却仅仅是在编教师的一半不到。
与“事倍功半”、"事倍工半"是近义词。
代课教师谈话记录?
在课间与某同学的谈话记录跟同学呢,最近我们从开学到第一次月考,开学初第一次考试,他在全年级排名是17名,而第二次考试,他强到了80年,所以那是约这位同学在教室门口进行谈话,我们的首先帮这位孩子找到他成绩退步的原因,通过他自己本人的交代,回家以后写作业的过程中,对手机的依赖比较严重
代课教师如何转正?
现在的代课教师不能直接转正,像普通的社会青年一样,年龄不超过35岁,具备相应教师资格证、普通话证, 报名参加地方教育局招收教师的考试,考试合格才可能转正。
辞退代课教师补偿?
代课教师与用人单位形成的劳动关系,适格于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辞退长期(形定或不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代课教师应当给予经济补偿。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代课教师被聘用后即成为学校的一分子,需服从学校的管理与工作安排,获取相应的劳动报酬,因此,其与学校之间的关系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于已经代课达十年以上的代课教师和用工满一年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代课教师来说,其与用人单位已经形成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扩展资料:
代课教师辞退补偿问题回复如下:
一、关于缴纳养老保险和辞退费的问题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单位)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12〕184号)、市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单位)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达市府办〔2012〕90号)文件及有关政策法规。
2013年下半年,为解决我县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我县结合实际制定了《宣汉县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实施方案》,并将公办学校的代课教师一并纳入解决范围,基本上解决了代课教师的养老保险,参保原则是自己申请,自愿参保,自行缴费。
据统计,先后约有9000多名代课教师购买了养老保险,现有近800名代课教师已在领取养老待遇。
2015年10月,县教科局、县人社局和县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宣汉县解决公办学校代课教师辞退费实施方案》(宣教科发[2015]43号)文件,截止2016年6月,我县公办学校代课教师辞退费已全部兑现。
二、关于代课教师转为正式在编教师的问题
根据《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川办发[2002]40号)文件规定:事业单位聘用首次参加工作的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因此代课教师必须参加公开招考,不能直接转为正式在编教师。
代课教师和聘用教师区别?
1、工资不同
合同制老师,采用聘用制的用人形式。这些教师的工资,参照在编教师发放。代课教师的工资要远低于非在编教师和合同制教师。
2、招聘考试录用不同
非在编教师和合同制教师都是通过教育局组织的统一教师招聘考试录用的,与教育局签订聘用合同,工资由财政支付。代课教师是由学校自己组织招聘的,工资由学校自己发放。一般情况下,代课教师的工资要远低于非在编教师和合同制教师。
3、工作稳定性
在编教师拥有的编制为事业编,即在编老师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非在编教师即为临聘人员或者称作合同工。合同制教师稳定性也还可以,基本不存在被解聘的风险。代课教师一般不缴纳五险一金,在原有教师回来之后,会面临被解聘的危险。
4、五险一金的区别
代课老师,有的学校,由于教师休产假或其他原因,出现临时性教师短缺,又无法通过教师招聘的方式统一调配,就只好雇佣代课教师。代课教师一般不缴纳五险一金,合同制的老师,有五险一金,五险一金是按企业险缴纳。
公立教师可以请代课教师吗?
公立学校可以请代课老师
当学校的师资数量无法满足正常的教学开展,短期教育主管部门又无法提供编制老师时,可以面向社会招聘一定数量的临时聘任教师,也就是代课老师,必须具备对应学科的教师资格,满足学校临时缺编的要求。
代课老师中也有很多优秀的,建议学校通过选拔的方式优中选优。
顶岗教师和代课教师的区别?
顶岗老师和代课老师的工资是一样的。基本没有太多差别 。顶岗教师也是和在编老师一样同工同酬 ,不过没有编制 。
它们二者的区别是:
(一)顶岗教师一般都是由即将毕业的大学生去担当顶岗支教 ,相当于让大学生去实习 ,体验当教师的工作经验 。顶岗教师一般分配的学校比较偏远 ,教学水平比较落后 ,实习期相对比较困难 。
(二)顶岗就是顶替正式岗位教师的教师工作和岗位 ,但是不是代替 。当然顶岗教师也是要签署合同的 ,相当于合同工。顶岗教师相对地位比代课老师要好一些 。
湖南代课教师补助标准?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解决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的生活困难问题,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全省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一)1986年12月31日以前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登记在册进入民办教师队伍,在公办中小学连续或累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含5年),目前已离开教育教学岗位且未被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录用、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的原民办教师。
(二)1999年12月31日前经教育行政部门(含原乡镇教育办和现履行教育管理职能的中心学校)备案进入代课教师队伍,在公办中小学(含公办幼儿园和公办学校举办的学前班)连续或累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含5年),目前已离开教育教学岗位且未被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录用、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的原代课教师。
(三)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下、年满60周岁的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的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由各市州、县市区结合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并尽快组织实施。
(四)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中的下列人员不列入补助对象范围:纳入计划内离岗退养的;本《通知》执行前已去世的;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被开除、辞退的。
二、补助标准
符合补助条件的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至8年(含5年)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60元;从事教育教学工作8至12年(含8年)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90元;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2年(含12年)以上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120元。今后可视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情况适当调整补助标准,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在不低于省定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地执行标准。
三、补助资金来源
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分别与市州级财政、省直管县级财政按5∶5比例分担,省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予以补助;未实行省直管县级财政的,市州级财政与所辖县市区级财政的资金分担比例由各市州自行确定。
四、补助对象确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卫生计生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身份及工作年限认定等具体办法,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一次性完成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身份及工作年限等认定工作。
(一)本人申请。符合补助条件的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湖南省原中小学民办教师(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供相关原始证明材料和证人名单,同时承诺填写的《申请表》和提交的相关信息材料真实准确。
(二)乡级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委会(居委会)提交的申请人《申请表》和相关信息材料进行核实,根据核实的情况形成初审意见。无原始证明材料的,申请人每个工作阶段需提供3名证明人,证明人中国家公职人员不得少于2人。初审意见以及相关书证物证材料、证人证言须分别在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居委会)、任教学校进行第几次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核实后,对第几次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初步确定为补助对象,并将补助对象名单及有关信息材料报送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
(三)县级审核。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会同县市区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卫生计生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初审名单和相关信息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经审核确认的补助对象名单须分别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居委会)、任教学校进行第二次张榜公示,同时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经核实后,对第二次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正式确定为补助对象,并登记造册,填写《湖南省原中小学民办教师(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建档存留。
(四)市州核准。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将加盖县市区人民政府公章的《审批表》及相关信息材料报送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会同市州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审批表》及相关信息材料进行核实。经核准后,由市州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将补助名单报送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因政策性迁移和婚姻等原因致使户口迁移到省内其他县市区且符合补助条件的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到原工作的县市区按程序申报,审核确认后,其生活困难补助由现户口所在的县市区发放。
五、计发时间与发放办法
(一)计发
浙江代课教师补偿方案?
符合补助条件的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至8年(含5年)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60元;从事教育教学工作8至12年(含8年)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90元;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2年(含12年)以上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120元。
今后可视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情况适当调整补助标准,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在不低于省定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地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