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教育和甘肃教育研究一样吗?
不一样。甘肃教育是甘肃省教育厅的直属杂志。是服务于散育一线教育科研交流的杂志。甘肃教育研究是省教育协会主办的学术期刊
甘肃教育精神词语?
饮水思源,爱国荣校的光荣传统严谨求实,知行合一的优良学风自强不息,敢为人先的桌越品质交融古今,通达天下的博大胸怀。
甘肃教育期刊官网?
《甘肃教育》杂志是由新闻出版总署正式批准公开发行的合法学术期刊,甘肃教育杂志具有正规的双刊号,其中国内统一刊号:CN62-1024/G4,国际刊号:ISSN1004-0463,属于正规学术期刊。
甘肃教育主编有哪些?
甘肃教育主编有《新编中学生物学法指导和智能训练》、《中学生心理健康读本》、《走进青春期》等。
甘肃阳光教育集团简介?
答:甘肃阳光教育集团是专业从事高端保过性质的公务员考前培训,阳光的专业团队是由甘肃省公务员考试原命题专家、申论阅卷组专家、阳光特训名师联合打造的甘肃省考,过关率西北第一。
甘肃教育投稿很难吗?
甘肃教育投稿不难。但你所投的稿件要有一定的建议性或可参考性。最好能够对甘肃的教育具有常远发展和帮助。
甘肃义务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的实施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省实行国家统一的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凡适龄儿童、少年应当接受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是各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不收学费、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
第四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审美、心理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五条 本省义务教育实行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市(州)人民政府协调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主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协助实施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建设、国土资源、公安、编制等有关部门和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义务教育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校之间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的差距,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军人和进城务工人员的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义务教育目标责任制,把实施义务教育作为考核主要领导及有关负责人的重要内容。
发生违反本条例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教育教学机构的义务教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办学行为、教育教学质量等进行督导,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督导报告。督导评估结果应当作为有关部门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核、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实施义务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学生
第十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农村山区或者边远地区等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残疾儿童可视情况推迟入学。
第十一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学校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考试、考核、测试等形式选拔学生,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和各类考级证书作为入学的条件和编班的依据。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
就近入学的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布局,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分布状况,国家和省上有关办学标准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适龄儿童、少年中的流浪人员、孤儿,在未找到或者未确定监护人前,由社会救助机构送其就近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三条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定期对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情况进行检查,并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学校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适龄儿童、少年辍学情况,并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辍学学生的复学工作。
第十四条 学生因户籍变更或者其他原因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需要转学的,转出和转入的学校应当及时予以办理有关手续,不得拒转、拒收,或者附设其他条件。
学生转学、休学和复学等学籍管理的办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招用或者变相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将招生情况、办学条件、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等,报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重教师,服从学校管理。
第三章 学校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地理环境、交通条件以及城镇化发展趋势等因素,按照国家规划标准,制定学校设置规划,合理布局中小学校点,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乡镇规划和村规划,并组织实施。
学校设置规划应当根据新区开发、旧区改建、乡镇撤并以及当地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增减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八条 新建、扩建居民区应当按照学校设置规划和实施义务教育的需要设置相应规模的学校,并与居民住宅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设置学校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教育行政部门参加。
新建、扩建居民区每一万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二十四个班规模的小学建设用地;每两万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三十六个班规模的中学用地。
第十九条 学校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消防、防洪等安全和环境保护建设标准。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修缮加固或者迁建避险等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学生和教职工的安全。
学校的校舍、教学设施和其他设施设备的建设、配备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办学标准。新建学校达不到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现有学校未达到标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条 学校教师、校长的配备,教学班级的设置、师生比例等应当符合办学标准。
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由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按照标准配套建设师生宿舍、食堂、卫生保健和校园安保等设施。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数量和分布状况,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设置特殊教育学校(班),配备特殊教育教师,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生活、康复提供帮助。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将学校分为或者变相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设或者变相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学校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优质教育资源的开发和应用。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
建设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学校周边建设必要的天桥、地下通道等设施,保障学生安全。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学校周边治安管理,维护学校周边治安秩序,在公路或者城市道路临近学校门口的路段设立减速、限速、禁鸣等设施和标志;对车辆流量较多的学校门口,应当在学生上学、放学时疏导交通。
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文化、卫生、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监管学校周边经营、服务、建设施工等行为,优化学校周边环境,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学校周边安全距离范围内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和教师、学生健康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的场所和设施。已建成的场所或者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排除妨害。
禁止在学校周边二百米范围内开办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已经开办的,应当限期关闭或者迁移。禁止无合法证照的流动摊贩在学校门口经营。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教育、公安、消防、卫生、建设等部门,对学校进行安全检查,及时维修改造学校安全设施,督促学校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制定地震、火灾、气象灾害、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每学年组织学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学生安全防范能力。
在校学生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与学校通过协商、调解或者诉讼的方式妥善处理,不得干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和本省规定向学生收取择校费等费用。学校和教师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
第二十九条 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占用节假日和休息时间组织学生上课或者集体补课、参加各类学科辅导等活动。
第三十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具有中级以上教师职务,五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校长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聘任,任职期间应当公开校务,接受监督。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校务会议等管理制度,不断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学生管理制度。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应当批评教育或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但不得责令学生转学、退学或者开除学生。
第四章 教师
第三十二条 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第三十三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教师应当按时完成教育教学计划,不得擅自停课或者改变教育教学计划,不得组织学生接受课外有偿辅导。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保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学校所在县(市、区)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并实行统一的绩效工资项目、标准、资金来源和发放办法。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教职工编制按照总量控制、城乡统筹、结构调整、有增有减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每三年核定一次教师、教学辅助和生活管理人员编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核定的编制足额配备各学科教师。教师编制不得挤占、挪用、截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寄宿制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班)的教学辅助和生活管理人员。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教育教学需要,按照德才兼备和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公开选聘教师。
第三十七条 新聘任教师应当接受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未经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者,不能上岗;在岗教师经培训仍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安排其转岗或者解聘。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教师流动和校长定期交流机制。
教师在晋升中级职务前应当在农村学校任教一年以上。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周转用房建设。学校应当加强教师周转用房的管理,不得占用。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四十条 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注重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四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义务教育课程设置方案,不得随意增加或者减少教学时间。
学校和教师应当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育教学研究,改进教育教学方法,倡导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帮助学生学会学习。
学校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民族地区学校可采用当地民族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双语教学。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科学的义务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发挥示范性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名额合理分配的引导作用,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下达升学指标,不得将学生考试成绩、升学率作为考核评价学校和教师教育教学质量的单一标准。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当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以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教育为基础,将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结合,进行爱国主义、社会公德、传统美德、民主法制和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形成健康的人格。
学校应当按照素质教育的要求,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文艺、科技和社会实践活动,参观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其他适合青少年活动的场所,参加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公益活动。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学生免费开放。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当开展音乐、美术等教学活动,培养学生的审美情趣,提高学生的艺术实践和鉴赏能力。
学校应当加强体育教学工作,保证学生的体育课时和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使学生达到国家规定的体质健康标准。
第四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教科书选用的监督管理。义务教育学校的教科书应当在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选定。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选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学校、教师、学生购买教学辅导材料。
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学生统一征订教学辅导材料。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并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四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统筹落实全省义务教育经费,根据各地财力状况,确定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分担义务教育经费的项目和比例。
第四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规范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支持和引导各级人民政府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上级人民政府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按照规定用于义务教育,并不得减少本级人民政府应当承担的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比例。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按规定比例计提的教育资金,应当用于学校建设。
第五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
特殊教育学校(班)、随班就读残疾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的五倍。
第五十一条教育费附加由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不得因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专项资金管理而抵顶教育事业费拨款。
地方教育费附加实行专项资金管理,用于改善中小学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发放奖金。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拨付的义务教育经费和专项资金,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审计监督和定期公告制度。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义务教育经费预算执行情况,接受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违反本条例规定减少应当承担的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比例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五条 教育行政等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新建、扩建居民区未按规定设置学校或者未预留学校用地的;
(二)拖欠、克扣、挪用教师工资的;
(三)将学校分为或者变相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
(四)强迫学校、教师、学生订购教学辅导材料的。
第五十六条 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违法收取的财物,责令退回:
(一)举行或者变相举行入学选拔考试、考核、测试,将各种竞赛成绩和各类考级证书等作为入学条件和编班依据的;
(二)责令、规劝学生转学、退学或者开除学生的;
(三)拒转、拒收因户籍变更需要转学学生的;
(四)动员、组织学生参加收费性补习班、辅导班的;
(五)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的;
(六)分设或者变相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七)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
第五十七条 教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责令改正;对违法收取的财物,责令退还:
(一)擅自停课的;
(二)组织学生接受课外有偿辅导的;
(三)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教学辅导材料的。
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依照民办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民办教育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1990年9月3日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7年5月28日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2年3月30日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的《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同时废止。
天津教育与甘肃庆阳教育那个好?
天津教育和甘肃庆阳教育相对来说应该是天津的教育更好一些。天津是直辖市师资力量更雄厚一些 而甘肃庆阳相对偏远一些 师资力量有可能就薄弱一些。
甘肃省智慧教育云平台,怎么教育?
智慧教育云平台上有很多优质课程,学生可以通过手机或电脑登录,选择自己喜欢的课程进行学习就可以了。
甘肃教育的变化作文
《甘肃教育》伴我成长
20世纪90年代初,我刚从学校一毕业,就被分配到陇东偏远山区的一个小乡镇的初级中学。让我感到幸运的是,我这个“科班”出身的毛头小子不但被学校破格任命为理化生教研组组长,而且学校还给我这个组长配发了在甘肃教育界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甘肃教育》杂志。从此,我和她结下了不解之缘。 在19年的教学生涯中,《甘肃教育》伴我不断成长。她是我最得力的教学助手,是她陪伴我度过了山区寂寞难耐的日子,是她让我坚定了终身从事教育工作的信念,也是她不断丰富我的教育思想,增长我的教育智慧,使我从一个教学新手逐渐成长为一个教坛胜任者。19年间,《甘肃教育》是我唯一完整保留的学习资料,看着摞起来将要超过我1米80身高的《甘肃教育》,我不禁思绪万千。 能够阅读《甘肃教育》,我感觉是幸福的。每本《甘肃教育》都载着我苦苦的期盼,就如同等待恋人一般,其中充满了焦急和甜蜜,当收发员喊着“你的《甘肃教育》来了”,我便会飞快地跑到收发室把她捧在手中,仔细端详她的面容,“甘肃教育”几个字一直是那样的亲切。迫不及待地翻开第一页,则是我每次要逐字逐句阅读的卷首语,虽然只是千字短文,但字里行间却能针对教育时弊直言不讳,那紧扣心弦的语句不断给我以启示,让我每次都能有着沉重深入的思考,进而使我反思自己在教学中存在的不足。记得有一篇《太阳的味道》的文章中这样写道:如果我们的社会、我们的教育缺失了人性的温情,缺失了对生命的尊重,缺失了对人的成长过程的人文关怀,面对心灵的荒原和精神的枯萎,我们追求那些由数字所组成的考试成绩又有什么意义呢?我阅读着、思考着。在以后的日子里,我最信奉的题海战术甚至暴力手段逐渐从我的教育手段中消失,我尝试着给教育注入人性的温情,使学生个性得到发展,潜能得到开发,也让他们能闻见“太阳的味道”……我深切地感受到:接受教育是每一个人成长必经的一个过程,但这一过程不应是冷冰冰的,一味追求所谓的分数,只会让原本健康活泼的生命失去了生机和活力。 “课程改革”栏目使我及时了解了新课改理念,并让我深切地认识到,时代的发展变化、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尤其是新课程的实施,对教师提出了无以回避的挑战,我们必须重新思考,重新定位自己的角色,努力使自己从知识的传授者变为学生学习的促进者;从单纯的授课者变为教育教学的研究者;从课程的消费者变为课程的建设者和开发者;从学校的从教者变为社区文化的传播者。 “教法”、“学法”栏目则不断丰富我的教学技巧,提高我的教学水平,填补我的知识空白;“管理”栏目为我开展学生管理工作指点迷津,帮助我树立民主、平等、和谐的管理理念;“视点・人物”栏目中介绍的诸多名师为我树立了榜样,使我不断克服职业倦怠;而在“茶座”稍事休息,则让我顿觉浑身舒畅,忘记了阅读的疲劳,从而再一次畅游在知识的海洋。 更让我欣慰的是,《甘肃教育》上刊登了我的拙作。对于一个农村初级中学教师来说这是一种荣幸,更是一种荣誉。当校长在教职工大会上宣布了这一消息时,同事们都向我投来了赞许、羡慕的目光,那一刻我感觉真好,看着同事、学生在学校阅读栏里拥挤着看我在《甘肃教育》上发表的文章,我心中充满了自豪感。 《甘肃教育》已陪我走过了19个春夏秋冬,并不断引领我成长。在今后的日子里,我还会继续用好《甘肃教育》,她是我教书育人方面的知己。 在《甘肃教育》创刊30周年之际,我衷心地祝愿她走得更加坚实,走向更加辉煌的明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