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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教育新闻稿 学籍管理教育新闻稿范文

学籍是归教育局管理么?

1.学生的学籍都是教育局学籍科统一管理的,各个学校都按照要求上报学籍到教育局。

2.学籍办理,是由学校具体办理并报教育局备案,教育局统一管理学生的学籍。

学籍没有转成功。去教育局查询或者再去原学校查看。

3.转学需要学生学籍号和原学校的学校标识码,到接收学校找学校的学籍管理员,登录网上的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办理转入学籍的手续申请。

4.因为现在学籍已经全国联网,且教育部学籍管理规定籍随人走,学生在哪个学校就读,学籍跟随就在哪个学校

教育法2021学籍管理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 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对提高人民综合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增强中华民族创新创造活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决定性意义,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七条 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第八条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条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十一条 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推动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衔接融通,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健全终身教育体系,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

国家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均衡发展。

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

第十二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

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从实际出发,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实施双语教育。

国家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施双语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十三条 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第十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接受监督。

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 国家制定学前教育标准,加快普及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特别是农村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等方面的教育,促进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推动全民终身学习。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开展扫除文盲的教育工作。

按照国家规定具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应当接受扫除文盲的教育。

第二十五条 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六条 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

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

第二十七条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十一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所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长垣教育局学籍管理系统怎样转学?

首先,两个词,全局系统(全省所有学校学籍累加在一块),局部系统(一个学校或多个学校的学籍数据),身份证号码已存在,说明该身份证号码所对应的学生已经在全局系统(全省所有学校)中存在了,但不一定是在局部系统(你们学校学籍数据),这个时候就要求该身份证所对应的的学生的学校将学籍数据转出,并且该学校所在的教育局同意,你们学校来接收,而且你们学校在的教育局也得同意。

这样该身份证所对应的的学生的学籍数据就到你们学校的系统中了。

高中生学籍是学校管理、还是教育局管理?

高中生学籍是属于教育局管理,学校有一位专职工作人员负责配合管理相关学籍卡的材料。这位工作人员经常要参加教育局组织的学生学籍管理相关会议,安排每学期的学籍管理工作,回到学校再专门召集学校的班主任开会,落实相关材料整理完备工作,比如每学年学期结束前给学生书写评语,填写考试成绩等。

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照国家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照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学生及其监护人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无正当理由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登记注册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复查结束后,学校及时将取得学籍的学生名册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备案。

初中学籍归教育局哪个部门管理?

基础教育股。初中学籍审批归教育局基础教育股管理。小升初考试,初中分班,初一新生学籍审批管理要由教育局中小学基础教育股负责管理,包括外地转学的管理等。

其中纸质学籍的填写由初中班主任负责填写好,之后学校派专人拿着学生名册和纸质学籍到教育局基础教育股验审。

教育局负责学籍管理的是什么部门?

基础教育科

教育局管学籍的是基础教育科科室,教育局学籍管理属于基础教育科。学生学籍是一个学生在校就读的重要电子信息档案,义务教育阶段能够证明学生就读时的所有信息,并且这些信息都是涉密信息,不得泄露。一般情况下,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是对中小学进行行政管理的科室,学生学籍的审核,转出转入,更改等都由基础教育科进行管理。入学籍是否符合条件,学生转学无论是区域内,还是区域外,都由基础教育科进行审核。

义务教育学籍纸质档案管理规定?

学籍管理工作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义务教育的需要,也是加强学校管理、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需要。为此,特就我校学生纸质档案管理工作做制度如下:

一、 学校成立学生纸质档案管理小组。

小组任组长,副校长任副组长,级部领导和学籍管理员任组员。

二、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档案记载务必做到及时、真实、整洁、齐全。

三、在校学生,必须建立学生纸质档案。

(一)新生入学注籍

1、新生入学按区教体局的招生规定,本着按户籍,居住区域划片招生就近入学的原则,由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当年毕业生名单,然后学校按名单建立新生档案,确保准确无误。

2、学校将入学新生按区教体局要求如实注籍上报,严禁推迟和重复建档。

3、借读生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a、学生全家户口簿及复印件;

b、学生父母双方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c、学生父母双方居住证及复印件;

d、学生父母双方的务工证明和3——6个月的工资证明

或个体经营的工商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

e、房产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或房屋所在单位或村或居委会开具的证明和租房合同;

(二)转学

1、学生因家长调动、家庭迁居或其它特殊情况,学生需要转学者,区内学校需要居住证明加盖二级印章后方可办理转学。由转出学校打印转学证及转学回执,到接收学校,再到区教育体育局基础教育科盖章;把回执单复印1份共2份给转出学校,转出学校再在转学证上盖章,最后到区教育体育局基础教育科盖章后复印1份后给接收学校。区内学校转学的需要转出学校开居住证明加盖二级印章后方可办理转学。区外转学须经区教育体育局基础教育科批准,转学证明或接收证明上至少有学校及县市区教育局盖章。严格按照区教体局的规定执行。

2、转学一般只限于新学期开学前两周内联系办理。对于学期中途转学,学校和区教体局应根据家长或监护人单位证明和公安部门户口迁移证明,从严控制。家长办理转学时必须带家长身份证和全家户口本。

3、属正常转学的学生、户口、居住所在地的学校不得拒收。接收的转入学生,只能编入相应年级就读,不得留级。

4、学校凭学生档案转学证明接收转入学生。

三、休学、复学

1、学生患有严重疾病或其它特殊情况,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由其家长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凭区、市级以上医院证明、病历、住院收据或保险公司索赔证明,学校意见、中心校核准,报区教体局审批后,可准予休学。

2、需要休学的学生应及时办理休学手续。学生每次休学期限为一年。如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可在休学期满前半月内办理继续休学手续。休学期从批准之日算起。

3、学生休学期满,医院证明“可以复学”者,可向学校申请复学,编入相应年级就读,学生在休学期间,坚持自学经考试达到原年级成绩者,可随原班就读。

(四)毕业

1、学生修业期满,经考试或考核,德、智、体等方面均达到合格要求,准予毕业,发给义务教育证书。

2、义务教育证书证必须由区教委审定、编号、验印方为有效。

(五)注销学籍

学生死亡,应及时向区教体局报告,并注销其学籍。

四、学生转学、修复学等手续要完整归入纸质档案里。

四川教育管理公众号学籍如何查询?

在微信搜索四川省教育管理服务并关注公众号,在公众号中选择公共服务并注册跟具提示一步步添写就可以了。

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

对于实行多校划片的区域,同一片内不得转学;规定“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已达到当年计划招生数的,不得安排学生转入”,防止民办学校超计划违规招生;对于省外不同学制学校学生转入我省的,按照一至九年级进行对应,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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