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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2022)

北京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

北京公立幼儿园收费,保育费750元,杂费750元

江苏省律师收费管理办法2020?

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江苏省价格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在江苏省司法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

(三)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四)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第六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

江苏省优质幼儿园收费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幼儿园收费行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7〕9号)要求,结合市区幼儿园收费实际,明确相关政策,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公办幼儿园收费

  保教费按省优质园550元/生·月,市优质园440元/生·月,市合格园330元/生·月的标准执行。

  差额拨款或者自收自支的公办幼儿园以及部队、高校、企业(国有集体)、街道(乡镇)、社区(村)等举办的公办幼儿园(上述幼儿园由市教育局认定)可在同等级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基础上上浮,最高上浮幅度不超过30%。

  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

  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由市物价局核定。目前仍按区物价部门2018年5月30日前备案的收费标准执行,今后需调整的,应于每年3月前提出申请,经区物价、教育部门同意并报市物价局审核批准。

  提供普惠服务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按自收自支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上浮10%执行。其中2011年-2016年期间按办学合同(协议)约定的条款举办的提供普惠服务的非营利民办幼儿园,其收费标准暂时仍按合同(协议)约定执行,即服务区内按公办幼儿园(最高不超过550元/生·月)收费标准执行,服务区外按办学成本经区物价、教育部门同意并报市物价局审核批准后执行。

  三、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

  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项目按照公办幼儿园执行,不得擅立收费项目。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幼儿园为不满3周岁婴幼儿提供早期保育教育服务的,其收费标准可在相应保教费基础上上浮10%。

  (二)提供托管服务的幼儿园,其收费标准为:公办幼儿园100元/生·月,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为200元/生·月(亦可按10元/生·小时计费),托管班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下午4︰30-6︰00。

  (三)公办幼儿园、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按学期收取,每学期按五个月计算。保教费、住宿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四)幼儿园保教费可按每月100元的标准由家长单位负担,家长凭收据报销联向单位报销。

  (五)代收费项目按《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明确的项目收取,不得分解或增加项目,并落实即时发生即时收取规定。

  (六)幼儿园收费票据管理按照财政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困难家庭适龄儿童及残疾儿童按相关规定免除保育教育费。免费标准按所在幼儿园实际收费标准执行。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高于同类别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按同类别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执行。有条件的地区可为残疾幼儿补助伙食费和住宿费。

西安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为加强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工作,规范民办教育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家关于民办教育收费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积极稳妥推进民办教育收费改革,创造公平有序的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环境,规范西安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收费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坚持促进发展,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鼓励民间资本兴办教育事业,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发展;坚持放管结合,扩大民办教育办学自主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收费行为;坚持分类指导,依据办学成本、发展定位、社会认可度、办学成效等,实施学费分类收费管理,逐步有序推进民办教育收费改革。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西安市行政区域内的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非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初中、小学(以下简称民办中小学)、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以下简称民办幼儿园)。

  第四条 收费项目

  民办中小学对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民办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

  民办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可收取的服务性收费为伙食费;可收取的代收费包括体检费、保险费。

  民办初中可收取的代收费为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报名费,可收取的服务性收费为伙食费;民办高中可收取的代收费为普通高校考试报名费、课本费、体检费,可收取的服务性收费为伙食费。

  第五条 定价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坚持公益属性,坚持改革创新,坚持促进发展,坚持平稳推进。坚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规定。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收费的确定,按照市场化方向,实行放管结合。

  第六条 收费原则

  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实行按学期收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学生幼儿自愿、据实收取、不得盈利、

  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民办幼儿园实行按月或按学期收费,不得跨学期收费。制定或调整学费、保教费和住宿费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从制定或调整学费、保教费和住宿费当年9月新学期起执行,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第七条 定价方式

  (一)民办中小学

  1.学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下的分类收费管理,各民办中小学按各自学校的收费类别,在不超过该收费类别最高标准的前提下,根据办学成本合理确定学费标准。

  选择少数具有办学特色,致力于多样化教学服务的民办中小学学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试点,由学校按生均教育培养成本自主确定学费标准,抄送发改、教育、财政、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示办学成本后执行。

  2.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学校按生均住宿运行成本自主确定住宿费标准,抄送发改、教育、财政、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示办学成本后执行。

各民办中小学应在每年3月底前,按隶属关系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抄送发改、教育、财政、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

  (二)民办幼儿园

  各区县发改、教育、财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

  1.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民办幼儿园按成本合理确定,抄送区县发改、教育、财政、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示办园成本后执行。

  2.对享受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的民办幼儿园以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举办的幼儿园保教费,由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发改、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对民办幼儿园的政府财政补助和政府出资情况、办园条件、办园规模、师资配备、设备配置等进行认定,并出具认定清单。

  区、县发改部门按照教育主管等部门认定的清单内容,结合政府补助标准进行成本调查后,由区县教育主管部门与幼儿园以合同形式约定保教费收费标准。

  各民办幼儿园应在每年3月底前将保教费收费标准抄送区、县教育、发改、财政、市场监管部门。

  第八条 学费实行分类收费

  (一)分类收费: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按学校办学成本、发展定位、社会认可度、生源地经济状况、办学成效及投诉举报等情况制定民办中小学收费分类意见。由各民办中小学按隶属关系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分类申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部门,按照民办中小学分类意见确定收费类别并公示分类学校清单。

  (二)分类收费标准的制定:市及区县发改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对分类收费学校的教育培养成本,按相关规定进行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按照补偿教育培养成本的原则,并考虑适应社会需求状况,兼顾促进学校发展的因素制定学费分类收费标准。

  第九条 动态管理

  民办中小学分类收费实行动态管理。

  (一)西安市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对民办中小学分类进行认定。西安市及区县发改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每三年对民办中小学分类收费最高标准进行调整。

  (二)各民办中小学学费标准确定后,三年内不得进行调整。对符合学费调整的民办中小学,一、二类和试点类学费标准调整幅度不超过25%,三类不超过35%。

  (三)各民办中小学及幼儿园学费、保教费分类申请及确定类别工作应于当年度1月底前完成。学费、保教费和住宿费标准制定或调整的抄送,应在当年招生公告发布前完成,与招生公告一并向社会公布。已向社会公布收费标准的民办中小学及幼儿园,当年度不得再进行收费标准的调整。当年度1月底后提出学费、保教费调整申请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纳入下年度调整计划。

  第十条 退费规定

  (一)民办中小学应执行以下退费规定

  1.开学前申请退学的,学校应退还收取的全部学费、住宿费。

  2.开学后申请退学的,1个月以内(含1个月)核退70%的学费、住宿费;1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含2个月)核退50%;2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含3个月)核退40%;超过3个月的不再退费。

  (二)民办幼儿园应执行以下退费规定

  1.幼儿因故退(转)园的,实行按月缴费的幼儿园,幼儿当月在园天数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含一半)的,按保教费、住宿费缴费额的50%退还;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不退还所缴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按学期缴费的幼儿园,当月退费规定参照上述按月缴费的退费政策执行,剩余整月保教费、住宿费全额退还。

  2.因幼儿个人原因不能正常入园的,按月缴费的幼儿园,幼儿当月在园天数不足法定工作日数一半(含一半)的,按不超过保教费、住宿费缴费额的50%退还,具体由幼儿园与家长协商确定;超过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不退还所缴保教费、住宿费。按学期缴费的当月按上述办法,剩余整月全额退还。

  3.凡因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招生广告等原因造成学生退学的,幼儿园应当退还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凡因幼儿园刊登、散发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或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等园方

  原因,造成幼儿不能正常在园的,幼儿园应按实际天数全额退还所缴保教费、住宿费。

第十一条 财务管理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进一步规范资产运营管理,健全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将举办者出资、政府补助、受赠、收费、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并如实提供办学及账务资料、年度审计报告,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成本监审、审计调查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落实收费公示制度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按市场监管主管部门的规定,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主体、收费对象、减免优惠规定、举报电话等相关内容,主动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落实优惠政策

  教育、财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免费政策和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公用经费补助措施。各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政府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水、电、气、暖价格的优惠政策。落实对贫困家庭学生、儿童的扶持政策。鼓励民办幼儿园对贫困家庭幼儿减免收费。

  第十四条 收费监管

  西安市及区县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教育、发改主管部门,每年度对所属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收费执行情况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检查,加强监督和管理。对不按本管理办法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以及不履行收费标准抄送、公示、违规举办各种培训班、强制性收取服务性费用和代收费用等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十五条 执行时间、期限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

一、与幼儿园保育教育直接关联的服务事项,以及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的项目,不得列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二、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幼儿园收费项目,其收费标准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分级管理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2021年湖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

可以进行集中收费,每个班级收费,然后再集中缴缴费

江苏省垂钓管理办法?

不能在有高压电线经过的水面垂钓,高压危险。不能在禁钓水域垂钓。

江苏省典当管理办法?

,典当企业严禁账外收取息费、账外经营以及抽逃注册资本金等行为,不得以任何形式吸收或者变相吸收社会公众存款。

允许典当企业购买一定比例(合计不超过注册资本的10%)国债、大额定存、银行理财产品等金融资产,可不视为对外投资。

典当企业不得接受股东以持有的本典当企业股份进行质押典当,防止变相抽逃注册资本金。

公墓收费管理办法?

经营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费收取标准: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具体费用参考当地标准。

经营性公墓的注意事项如下:

①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

②与外国、港澳台人士合作、合资或利用外资建立经营性公墓,经同级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核同意

江苏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地方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责任,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农业农村部和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农牧发〔2018〕4号)、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关于整省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要求,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14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农委会同省环保厅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条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确定的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考核内容主要是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重点工作开展情况与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第五条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负总责。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依据省政府确定的总体目标,制定本地区工作方案,将目标、任务分解到县级人民政府,把重点任务落实到相关部门、畜牧大县,确定年度目标,合理安排重点任务和实施进度,明确配套政策、资金来源、责任部门和保障措施等。

第六条 对各设区市2017年至2020年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结合2020年年度考核对“十三五”期间工作目标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终期考核。考核采用评分法。

第七条 考核依照以下程序开展:

(一)自查评分。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照考核要求,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和自评打分,于第二年2月底前将年度自查报告报送省农委和省环保厅。

(二)实地检查。第二年4月底前,省农委和省环保厅组成考核工作组,对各设区市进行检查,通过听取汇报、核查资料、现场抽查、明察暗访等方式,全面核实了解有关情况,形成书面报告。

(三)第三方评估。省农委会同省环保厅委托有关单位和社会组织,采取抽样调查等方式,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估。

(四)综合评价。根据日常工作调度、监督检查、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数据、实地检查、第三方评估和设区市自查评分情况,省农委和省环保厅按照考核指标及评分细则,负责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作出综合评价,及时形成考核结果并报告省人民政府。

第八条 评分按《考核指标及评分细则》进行。考核满分100分,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考核期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畜禽养殖污染突发事件的,当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第九条 考核结果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省农委会同省环保厅向各设区市人民政府通报,向社会公开。

考核结果作为农业和环保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

第十条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设区市,省农委会同省环保厅约谈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一条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在考核过程中发现违纪问题需要追究问责的,按相关程序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办理。

第十二条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本地区的考核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开展考核。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农委、省环保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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