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培养儿童足球兴趣?
(1)双脚交替踩足球练习:动作简单,父母可以带领孩子一起进行。
(2)双脚内侧左右来回拨足球练习:前期父母在边上保护,后期父母与孩子进行拨足球比赛。
(3)脚底向后拉球练习:与孩子同时相向练习,与孩子形成镜子模式,提高孩子兴趣。
加强孩子运球技能练习,提高孩子运动技术水平
如何培养学前儿童的兴趣?
1、让孩子把兴趣当成一种习惯
我们都知道,当某个动作或者事情成为自己生活当中的习惯的时候。自己不知不觉就会这样做。这就是习惯的力量。所以教育小孩也是一样的道理,当我们给小孩一种持续不断的习惯力量的时候,他也会慢慢的培养起对某个事情的专注的兴趣,进而对自己以后形成帮助。
2、根据孩子自己的个性
每个孩子都有每个孩子的性格特点。有的爱动,有的爱静,有的调皮,有的乖巧。这根从小培养有关系。因此一旦形成了某种性格,一般就比较难改变了。所以我们在培养他的兴趣的时候,也要根据他们自身的这个特点进行合理的引导,这样才能帮他们形成一个好的兴趣习惯。
3、用奖励的方式培训孩子的兴趣
用奖励的方式,来逐渐的培养孩子们的兴趣。因为小孩一般都是非常的活泼好动,对于不是自己喜欢的东西,说放弃就是放弃。所以当我们要想培养起一种好的兴趣习惯,我们不妨前期用这种方式进行兴趣的培养,等他们长大以后,就可以慢慢的放弃这种奖励的方式。
4、引导孩子让他自己动手
孩子由于小,对一件事情的专注力不是那么的强。所以会好动。对事情都是三分钟的热度。但是有的小孩由于胆小或者性格的原因,会不敢动手。所以我们要适度的培养他在大家的注目下,进行动手能力。让他先喜欢上一样东西,这样兴趣的培养就变的循序渐进了,对于孩子们都是有益的。
5、创造培训兴趣的环境
环境对于孩子们的兴趣与学习的影响是很重要的。所谓“近朱者赤,近墨者黑”,一个小孩在什么样的环境下长大,将来很大的机率会成为怎么样的人。所以当我们培训孩子们的兴趣的时候,也要注意一下周围环境的情况。
关于农村儿童兴趣培养问题?
良好的阅读环境是维护幼儿良好阅读心态,提高幼儿阅读能力必不可少的重要因素,在家庭中开辟阅读区,提供图册,书籍,并定期进行更换,家中桌椅门窗、各种物品,我们可用文字卡片悬挂或张贴于材料物品上,使孩子能一一对应,墙面上及阅读区把阅读活动中出现频率较高的字或在生活中的常见汉字,也做成卡片图文对照。
利用晚餐后或其他空闲时间和孩子一起协商制作表演道具,鼓励孩子将阅读内容通过和爸爸妈妈进行亲子游戏的方式(表演、讲故事、小品、续编创编故事等)表现出来,给幼儿创设宽松、愉快、和谐的阅读环境,使他们能无拘无束,大胆自主地学会选择,享受个性自由的快乐,从而对阅读产生兴趣,也能增进孩子和父母之间的感情。
阅读区环境温馨舒畅,墙面面贴上“我会轻轻”等由幼儿自己看书时的照片制作的图片,让幼儿自觉的形成安静阅读的氛围。阅读图书过程中,鼓励幼儿轻轻交流,将自己的内容介绍给大家;当幼儿想换书时,在“哪儿拿的放哪儿”的前提下,鼓励孩子大胆选择自己想看的书,同时也引导幼儿之间个别的交换。我们还组织幼儿去看哥哥姐姐阅读,通过观察和自我体验,初步形成正确阅读的概念。
设置开放的阅读区域,提供丰富的阅读材料在班级图书角,为幼儿创设一个光线充足、空间适当、相对安静的阅读区,放置一些图书架、图书袋、矮柜,地毯上布置一些小沙发、靠垫等。提供图书种类要丰富,有科普类、益智类、经典故事类、优秀绘本类等。
儿童搭积木强培养什么兴趣?
一、可以让宝宝知道各种事物的形状。
宝宝在摆弄的过程中,可以感觉到积木的大小、形状、比例、粗细、高矮等属性,让宝宝认识到不同的形状。
二、可以培养孩子的创造力
每个孩子都有无穷无尽的创造力,用积木的各种形状组合成各种各样的物体。通过积木的搭配,可以让孩子的造型能力得以锻炼,并且还可以发展孩子的空间知觉,提高孩子的创造能力。
三、可以培养宝宝的手眼脑协调搭配能力
宝宝在搭积木的过程中,会先去想怎么个搭法,其次会用到手眼的协调能力,搭积木本身就是一件细心的工作,所以在搭建一幢大楼的时候,需要几十块的积木组合起来,这是培养宝宝动手能力的很好的一种方式。
家长在搭积木的时候并不一定要按照积木的说明书的搭法去搭,可以让孩子自由发挥,只要他玩的开心都可以。不同的玩法,可以培养出不同方面的能力,按部就班的搭积木,可以模仿孩子的观察力、模仿能力和注意力;任意搭建可以让孩子享受自由的实施自己想法的快乐。
怎样培养儿童学街舞的兴趣?
有兴趣学起来才有动力。怎样培养孩子学街舞的兴趣。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试试。
一、为培养兴趣有针对性打基础。一是打好身体的基础。常常带孩看一下公园里的广场舞,让孩子长见识,领会一些节凑感,教他欣赏一些优美的动作,提起他的兴趣爱好。二是带他跑步,打球。锻炼孩子的体魄,活动筋骨,磨炼意志。
二、培养孩子街舞兴趣。经过第一步的训练,孩子对运动,对舞蹈有了一定的认识,这时要着手培养他的兴趣。首先帮助他定个阶段目标,目标从简单到复杂,从易到难。家长要及时对孩子每阶段进行积极的评价,及时鼓励。其次是搜集一些儿童街舞教学视频,叫孩子练习,开始时家长要陪练或观看,适时鼓励,肯定孩子的成绩。慢慢地孩子感到学有所成,学习兴趣自然上来了。其次,有条件的报读这方面的兴趣班,让专业老师指导,尽量争取参加一班比赛。这样孩子会兴趣更浓。最后是家庭最好为孩子设立一个跳舞的空间,不竞跳舞对周围环境干扰较大,有了空间,孩子什么时候想听下音乐,练下舞就方便多了。
三、注意跳舞与其他学习相结合,不结有太大的影响。因为文化知识如偏差太多,在老师和同学面前会造成较大压力,孩子一旦作出取舍,为了学习文化试而放弃或把爱好转移,是很难补救的。家长应留心观察孩子的日常变化,及时调整策略。
以上几点建议,可否对你有帮助,愿你愿望早日实现。
如何培养农村留守儿童良好行为习惯?
说起留守儿童是一个社会普遍存在的问题,他们的父母大多在过年的时候回家,一年回一次家,正月过了元宵节就走了,家里留守的是老人和孩子。留守的孩子大多性格内向,不爱说话,不过,通过简单的交流,也能很快成为朋友。留守孩子大多自控力差,学习成绩偏低,不能按时完成作业,需要老师和家长的督促。大多孩子得不到父母的关爱,有迷失价值之惑。怎么对他们良好的教育,那是离不开老师,老师可以做一个儿童谈心记录,比如:询问孩子的家庭情况,在家谁照顾,身边亲友是否对你照顾?其次,询问与父母的关系,经常与父母通电话吗?再就是家庭作业的完成情况?询问近期对有什么愿望对学校、对老师!这样可以加深师生之间的感情,沟通师生联系,更好的促进孩子们健康成长!
农村留守儿童和留守儿童的区别?
农村留守儿童面临的是,匮乏的物质生活,教育资源。他们的父母大多都外出打工,面对贫穷的家庭,他们要帮忙做家务,照顾弟弟妹妹爷爷奶奶。他们肩上扛着本不属于他们的责任和成熟,从小就被生活所压迫。即使这样他们的内心还是需要来自父母的爱和陪伴,这样成长下的孩子,大多懂事,内心坚强,可也内向,自卑。
再看城市留守儿童,家庭条件优越,无需为生活而愁,生活上有保姆照顾,教育上享受着优秀的资源,可内心缺乏父母的陪伴。因此一些少年就会做出一些过激的事情,为引起父母的注意,若此时父母没有加以正确的引导,长期下去便会造成孩子性格上的缺失,叛逆暴躁。面对城市留守孩子,他们拥有更好的资源,但同样需要陪伴。
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的说说?
伸出你的手,伸出我的手,让我们和留守儿童共成长。
留守儿童近义词?
近义词:留守少年
留守儿童是指外出务工连续三个月以上的农民托留在户籍所在地家乡,由父、母单方或其他亲属监护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在这个群体之中比较明显的有两类人,分别是:
1、第一类孩子与大多数孩子无异,甚至在思想上要高于一般孩子,他们乐观坚强,懂事坦荡。知道关心家人,关爱他人。生活虽苦,但他们苦中作乐,坚强与勇敢让他们永远保持着微笑,这些孩子也是留守儿童,但常常被我们忽视。
2、第二类就是心理自我疏导不够的孩子,正像我们了解的那样,性格内向,不善言谈。但本质上他们也是向往童年肆意,天真烂漫的,只不过没有遇到真正懂他们的人罢了。
留守儿童条例?
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有关留守儿童的法律法规2014/1/7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学 生
第三章 学 校
第四章 教 师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七条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八条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条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学 生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十四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章 学 校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第十六条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经济发达地区设置接收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班)。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第二十一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第四章 教 师
第二十八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三十四条 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条 教科书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编写,内容力求精简,精选必备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经济实用,保证质量。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
第三十九条 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第四十条 教科书由国务院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基准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基准价确定零售价。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二条 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四十三条 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制定、调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应当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第四十四条 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
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规范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支持和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保将上级人民政府的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按照规定用于义务教育。
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义务教育捐赠,鼓励按照国家有关基金会管理的规定设立义务教育基金。
第四十九条 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法第六章的规定,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由国务院或者上级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
(二)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
(三)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
(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
(二)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价格行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
(二)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
第五十五条 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六条 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二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