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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

依法执教就是教师要依据法律法规履行教书育人的职责。

即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教师要讲法律。

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不做法律禁止的事情。

教育教学要遵循教育法律法规。

依法执教要把法定的职业规范转化为教育教学实践活动,以法律为尺度,严格依照法律进行教师职业行为选择。

学习了《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后,对于教师应该怎样依法执教有了比较全面的认识。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的第一条就是爱国守法。

其中“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

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就给我们教师提出了依法执教的理论根据。

近年来,教师体罚学生,给学生、家长、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事件不断见诸报端。

这些行为不仅侵害了学生的合法权益,伤害了学生的健康心灵,而且使教师自己也在埋怨、指责、愤怒中受到伤害。

而且还使得师生关系紧张。

严重影响、破坏了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给教育带来了不可估量的损失。

我想,如果我们的老师都能知法、守法,树立良好的师德,给学生更多的关爱,师生之间的关系就一定会融洽、和谐的。

“学生”,顾名思义,学习生的东西,这是是一个成长...依法执教就是教师要依据法律法规履行教书育人的职责。

即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教师要讲法律。

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不做法律禁止的事情。

教育教学要遵循教育法律法规。

依法执教要把法定的职业规范转化为教育教学实践活动,以法律为尺度,严格依照法律进行教师职业行为选择。

学习了《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后,对于教师应该怎样依法执教有了比较全面的认识。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的第一条就是爱国守法。

其中“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

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就给我们教师提出了依法执教的理论根据。

近年来,教师体罚学生,给学生、家长、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事件不断见诸报端。

这些行为不仅侵害了学生的合法权益,伤害了学生的健康心灵,而且使教师自己也在埋怨、指责、愤怒中受到伤害。

而且还使得师生关系紧张。

严重影响、破坏了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给教育带来了不可估量的损失。

我想,如果我们的老师都能知法、守法,树立良好的师德,给学生更多的关爱,师生之间的关系就一定会融洽、和谐的。

“学生”,顾名思义,学习生的东西,这是是一个成长的的过程,这个过程具有可塑性,他们这个年龄不犯点错误,可以说不正常。

重要的是他们犯了错误之后,我们教育工作者怎样来教育管理的问题。

我们在教育惩罚的时候就应该恪守教育法律法规的底线,不能过度。

一、要依法执教,首先就要认真学习教育法律法规, 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形成法制观念,具备依法执教能力,从而提高法律素养,是提升教师职业道德水平的基础与保证。

在我国,关于教师职业的法律要求和对教师从教的法律保障,还处于逐步发展和完善之中。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这不仅是对教师职业性质的规定,同时是对教师职业理想作出的一种原则上的规定。

教师职业责任是教师从事职业活动过程中应该承担的义务或责任。

教师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 关心爱护全体同学,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根据《教师法》的规定,如果教师见到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现象发生时应该制止而没有制止,那么教师不仅要承担道义上的责任,而且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教师职业则要求教师有为人师表的敬业风范。

教师职业纪律基本上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类: (1) 遵守教学时间的规定,不迟到,不拖堂,不提前下课; (2) 遵守教学计划的规定,按时完成教学任务; (3) 遵守教学态度的规定,认真备课,上课,批改作业,认真开展课外活动; (4) 遵守禁止体罚的规定,不打骂学生,不乱罚款,乱收费,等等。

法律是规范人们行为方式的重要工具,教师如果违反了职业纪律,那么就要受到相应的处罚。

《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1)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2)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3)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 (2) 项、第 (3) 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教师要学会换位思考 我们在做学生思想工作要注重换位思考。

我班有位学生小军,曾两次留级,有小偷小摸行为,动不动就打架。

家长对他丧失了信心。

但我分析后认为:小军自尊心很强,打架多是自尊心受到伤害时发生;尽管成绩差,但每次作业都坚持完成;他热爱劳动,能吃苦,这些是他身上的闪光点。

我抓住这些教育他如何从父母严厉的教诲中理解长辈对自己的良苦用心;如何从老师的严格要求中领会老师的殷切期望;如何从与同学的交往中看到自己的不足。

还及时把他的进步告诉家长,介绍给同学,使他感到成长的快乐,渐渐地他成为了品学兼优的好学生。

试想,如果就小军的现状,可能很多教师都会讨厌,责骂,或者听之任之,或者干脆把他拒之门外。

没有换位思考,耐心教导,后果可想而知。

三、教师要以慈母心对待学生 老师批评、惩罚学生,大多是为了学生好,为了纠正学生的不规范行为。

可是在批评惩罚学生时,往往会出现个别差异所带来的顶撞,逆反或是不接受的情况。

这样便有可能出现教师粗暴的对学生实施更强制、更强烈的惩罚,导致惩罚过度。

但如果我们一直把学生当成自己的孩子,自己时时都站在孩子家长的角度去看待学生的错误,那么批评话语就不会那样尖酸刻薄,惩罚方式就不会那么过激。

记得魏魏的《我的老师》文章里的蔡芸芝老师有一次这样“惩罚”一位学生:“她的教鞭像要落下来,孩子用石板一迎,教鞭轻轻地敲在石板边上,大伙笑了,她也笑了。

”看似重罚,却轻轻地落下,这样独特的惩罚只有慈母般的教师才能做到,学生会从这样“惩罚”中体会到老师的关心、慈爱。

带着慈母般的心,以家长的心态去批评、去惩罚学生,就不会出现体罚现象了。

对违纪学生适度的批评与惩罚是必要的。

它犹如对树木成长的剪枝过程,它可以促使学生在适度的批评与惩罚过程中认识错误,进而规范自身行为,促使其健康成长。

但是必须要把握教育法律法规的底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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