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对征地的有关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1)征地的范围
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和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用地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征收集体土地,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国家需要,不得阻挠。
(2)征收土地批准权限的规定
征收土地实行两级审批制度,即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
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国务院审批;其他用地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地的,应先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经省级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农用地转用。
(3)建设单位申请征地不得化整为零
一个建设项目需要征收的土地,应当根据总体设计一次申请批准,不得化整为零。分期建设的项目,应当分期征地,不得先征待用。
铁路、公路和输油输水等管线建设需要征收的土地,可以分段申请批准,办理征地手续。
(4)对被征地单位和农民进行安置、补偿和补助
征地由用地单位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5)临时用地必须办理报批手续
工程项目施工,需要材料堆放场地、运输道路和其他临时设施的用地,应尽可能在征用的土地范围内安排,确实需要另行增加临时用地,由建设单位向批准工程项目用地的机关提出临时用地的数量和期限的申请,经批准后,同土地所有权单位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后方可用地。
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改变批准的用途,不得从事生产性、营业性或其他经营性的活动,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临时用地期满后,应将场地清理并按用地协议支付一切费用,土地管理部门同时注销其临时用地使用权。临时用地超过批准的时间,可再提出申请,不退地又不申请的按违章用地处理。
(6)全民所有制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联营使用的集体土地
全民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兴办的联营企业所使用的集体土地,必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由联营企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按照国家建设用地的批准权限,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使用的土地,可以按照国家建设用地的规定实行征收,也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协议将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
这样规定是为了适应城乡横向经济联合,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既体现了占用农地必须遵守的原则,即须经批准方可用地,同时又体现了用地的灵活性,即联营企业用地,可以不改变土地权属性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协议将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的,可以不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各种补助费。
(7)征收土地时必须进行征地公告
被征收土地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征地方案后,10日内应以书面或其他形式进行公告。
(8)合理使用征地补偿费
建设用地单位支付的各种劳动力的就业补助和应发的各种补偿及其他费用,应按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耕地占用税用于土地开发和农业发展;菜田基金、土地复垦费、土地荒芜费、防洪费用于菜田开发建设和土地的调整和治理;征地管理费用于土地管理部门的各种业务开支。各级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严格监督征地费用的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占用或挪作他用。
(9)特殊征地按特殊政策办理
1)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安置费用,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2)征收林地、园林等按林业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
3)征收土地发现文物、古迹、古树等应报主管部门处理后方可征地;
4)迁移烈士墓、华侨墓按主管部门规定办理;
5)用地范围内的国防设施,经协商后方可征收。
单位安置的人员,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人员,补助费发放给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