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离休干部住房货币分配政策和实施范围
企业离休干部住房货币分配按照《印发天津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9〕38号)、《批转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住房货币分配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1〕59号),以及《关于进一步推动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津政发〔2006〕53号)等有关房改政策执行。
实施范围:市属企业和实施住房货币分配的区属企业中无房或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离休干部(含1999年6月30日之后去世的离休干部)。已经出台住房货币分配方案的区和单位,仍按原定方案执行。
二、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步骤
有关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和集团公司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积极开展工作,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完成企业无房或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离休干部住房补贴发放工作。
具体工作步骤:
(一)建档验收。有关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和集团公司按照市住房委员会《关于市级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老职工住房补贴相关问题的通知》(津房委〔2007〕3号)要求,推动所属企业建立无房或住房未达规定面积标准的离休干部住房档案,建档工作要做到程序规范、信息录入准确、资料完整详实,并在一定范围内对离休干部现住房认定情况进行公示。
有关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和集团公司要成立专门的房改工作班子,负责对所属企业建档工作进行集中验收,并留档备查。
(二)审核名单。有关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和集团公司将《三类困难企业离休干部无房或住房未达标房补情况汇总表》(附件2)和《三类困难企业离休干部无房或住房未达标房补情况明细表》(附件3)一并报市国资委党委,由市国资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已实施退出和拟实施退出的三类困难企业名单;由市委老干部局审核上述企业离休干部名单。
(三)落实资金。有关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和集团公司将自筹的所属企业离休干部住房补贴资金划入专门账户;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按核定的离休干部人数和标准,将三类困难企业专项补贴资金一次性足额核拨到有关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和集团公司三类困难企业专用资金账户。
(四)发放补贴。有关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和集团公司按核定的住房补贴额,一次性发放给离休干部本人;离休干部已去世的,由其法定继承人按规定程序领取。离休干部住房补贴发放情况记入职工住房档案中保存。
(五)审查监督。企业离休干部住房货币分配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离休干部切身利益和单位利益。
各有关单位要建立由组织、人事、财务、监察和老干部等部门组成的内部监督组织,加强对企业离休干部住房货币分配工作各环节的监督检查,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三、住房补贴资金来源
企业单位离休干部住房补贴资金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解决,资金或经费有困难的企业由上级主管部门帮助解决。
三类困难企业离休干部住房补贴资金,在企业自筹资金、三类困难企业专项补贴资金和相关费用中解决;转制为非国有或破产企业离休干部住房补贴资金,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和企业原上级主管部门共同解决。
四、责任分工
市国资委党委、市国资委负责企业离休干部住房补贴发放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做好相关房改政策的指导工作,并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部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资委党委、市国资委等部门督促、检查、推动离休干部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有关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和集团公司要积极做好离休干部住房建档、补贴资金核定筹集和发放工作,并切实做好政策解释和离休干部思想稳定工作,确保此项工作积极稳妥实施。
五、专用账户的监督管理
企业离休干部住房补贴资金要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贪污专户资金,有违反行为的,要依法处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