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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交社保政策规定有哪些呢?

1、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交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 工资,交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 本养老金;

2、医疗保险方面,自由职业者,个体户参保,可以选择只建统筹基金,不建个人帐户,按当 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4.2%交基本医疗保险费;也可以选择按当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交 ,建立个人帐户!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是单位承担6%,个人承担2%;

3、在办理结束养老保险手续后,带着已办理的养老保险手续,以及相关证件,到当地的医保 中心办理交医疗保险;

4、养老保险最低交纳年限为15年,医疗保险最少需要交纳25年。并在达到退休年龄时就可以 申请办理养老金待遇和医疗报销优惠。

政策规定上的调整是什么?

高职高专招生进行高职院校多元互动录取试点。具体做法是:高职高专分两段录取,两段采取不同的录取方式。第一阶段:所有有高职高专招生计划的高校,在省统一划定的平行志愿投档分数线上按平行志愿投档录取。第二阶段:平行志愿投档后,计划未完成的湖北省属高校经学校申请省招办审核同意后,进行多元互动录取试点,录取分数线由高校自主确定,报省招办审核备案后集中公布。多元互动录取实行“四统一”管理,即统一录取平台、统一操作规范、统一计划管理、统一信息管理。在多元互动录取期间,考生在填报志愿后,可以查看自己在所填报院校中的排名,如果排名超出该校计划数,可以及时调整自己的志愿,选择其它学校填报;高校可以在考生填报志愿期间,查看本校生源情况。

升学政策规定有哪些?

凡在我市初中毕业或具有我市户籍的学生可参加我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根据其考试成绩、志愿录取到各高中阶段学校就读。我市公办普通高中原则上只接收本户籍的学生。转学手续一般在寒暑假期间办理,转学以学校性质、年级相衔接为原则。希望转入我市普通高中的,由学生及家长与拟转入的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接收后,由转入学校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办理转入手续办理学籍,转入学校给转入学生编排学籍号,同时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将其编入相应班级。希望从我市学校转出的,由学生及家长向转出学校提出书面申请,转出学校同意后,由转出学校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办理转出手续。凡在我市高中毕业的广东省户籍学生或具有我市户籍学生可在我市参加高考,根据其考试成绩、志愿进行录取。

设立集团公司 有关政策规定有哪些?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国银监会令[2004]第5号文《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成立集团公司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A、 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组建而成。
  母公司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控股企业。

B、 子公司应当是母公司对其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股权的企业法人;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应当是母公司对其参股或者与母子公司形成生产经营、协作联系的其他企业法人。集团公司所属成员企业指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下属的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C、 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D、 企业集团设立的相关详细程序性要求参见《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E、 该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组建企业集团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法人实体,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企业集团的登记主管机关。
  

F、 组建企业集团,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需由有关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应当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

2、 集团公司合并纳税的有关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相关规定,集团公司合并纳税必须符合条件:

A、 汇总(合并)纳税必须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汇总合并纳税的关键)。
  凡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除查补的税款外,其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再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或虽经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纳税但未列入汇总(合并)范围的成员企业,一律按照企业所得税条例及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B、 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缴企业应将逐级上报汇总(合并)的纳税申报表(含本级),并附本级的纳税申报表、成员企业的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所在地税务机关;汇缴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依据汇缴企业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办理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C、 对未经所在地税务机关签字盖章的成员企业纳税申报表,汇缴企业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其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当拒绝受理,取消该成员企业当年的汇总(合并)纳税资格,并通知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就地征税。

D、 为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汇缴企业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采取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十二分之一或四分之一分期(即按月或按季)预缴所得税。
  具体办法由各汇缴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确定。

E、 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汇缴企业应当在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将各成员企业的纳税情况反馈给各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建立信息反馈制度,程序如下:

(一)汇缴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依据汇缴纳税申报表,经核对无误后,出具“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纳税情况反馈单”(以下简称反馈单,格式见附件,由省级税务机关统一印制),交与汇缴企业;

(二)汇缴企业将反馈单分别送达各成员企业;

(三)成员企业将反馈单报送所在地税务机关备案,做为税务机关就地监管的检查依据

3、 应得利润汇出境外的政策规定

根据“汇发[1998]29号” 文件“汇发[1999]308号” 文件“汇发[2003]81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应得利润汇出境外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A、 凡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或境外发行股票企业将本年度外方应得利润或股息、红利汇出境外的,必须向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提供下列材料:

(一) 完税证明及税务申报单(享受减免税待遇的企业应提供当地税务管理部门出具的减免税证明文件);

(二) 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本年度利润或股息、红利情况的审计报告;

(三) 董事会关于利润或股息、红利分配的决议;

(四)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五)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验资报告;

(六) 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B、 外商投资企业或境外发行股票企业需将以前年度利润或股息、红利汇出境外的,除提供上款所述材料外,还需委托会计事务所对其利润或股息、红利发生年度的资金情况进行审计,并向银行出具审计报告。

C、 银行应在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以报表形式将上月外商投资企业或境外发行股票企业汇出的利润或股息、红利情况上报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凡注册资本金未按合同约定足额到位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将外汇利润、红利汇出境外。
  凡因特殊情况注册资本金不能按照合同约定足额到位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凭原审批部门的批件和《通知》规定的材料,可将按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金的比例分配所得的利润、红利汇出境外。

D、 外汇指定银行为境外发行股票的企业办理外汇股息、红利汇出手续时,应当按《通知》规定审核境外发行股票企业将境外发行股票所筹外汇资金调回境内的情况。
  对于股息、红利发生真实但未将境外发行股票所筹外汇资金调回境内的境外发行股票企业,外汇指定银行可先为其办理股息、红利的汇出手续,然后将该企业情况及时上报外汇局,由外汇局按照《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企业擅自将境外发行股票的收入滞留境外的行为进行处罚。
  

4、外商投资企业以存货对外投资业务相关税收问题

A、 增值税:对于以实物存货(境内外资企业生产)对外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增值税法有关视同销售的规定,其对外投资的存货视同销售,应该计算缴纳增值税销项税,计税价格参照增值税法相关规定;接收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所接受投入存货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在所接受存货用于继续生产即作为存货管理(不作为固定资产使用)的,且获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的前提下,该进项税可以抵扣。
  

B、 所得税: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其投资资产经合同认定的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视为财产转让收益,记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如果该差额为净收益,且数额较大,经企业申请和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平均分期转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如果该投资行为发生在外资企业减免税期,参照相关减免税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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