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生对象
1.小学:截至招生当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年满6周岁,符合市主城区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
2.初中:符合市主城区入学条件的小学毕业生。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市级统筹、区级负责原则
市中招办统筹协调市主城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并负责市直学校招生和各区的入学监管工作;各区中招办负责各自辖区内学校招生和入学监管工作;民办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教育部门统一组织,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各招生学校具体负责本校招生入学工作。
(二)坚持免试相对就近原则
市主城区内所有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成绩或采取任何考试的方式招生。公办学校实行划片招生,学生按划片相对就近入学;民办学校由审批地教育部门负责组织招生,对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的,采取“报名注册入学”,直接录取,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采取电脑随机派位录取。
(三)实行住、户(居)一致优先原则
“住、户一致”优先原则,是指在市主城区有自购住房(含祖孙三代共住房)、有户籍的居民子女,学生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至少1人)户籍地址、家庭住房地址一致(不动产权证取得时间、户籍迁入时间截至招生网上报名结束之日),优先安排入学;“住、居一致”优先原则,是指在市主城区有自购住房、无户籍的居民子女,学生其父母(至少1人)持有的居住证或暂住登记凭证登记的地址与家庭住房地址一致(居住证或暂住登记凭证取得时间截至招生网上报名结束之日),优先安排入学。
宁德市小升初2021政策?
宁德市2021年秋季初中新生招生工作:
一、招生原则
2021年秋季蕉城区初中新生招生实行按户籍所在地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农村户籍的小学毕业生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地初中就近入学,城区户籍(含城南镇)的小学毕业生原则上按所划片区初中就近入学。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必须确保户籍在本辖区内的所有小学毕业生接受初中阶段义务教育。
二、招生对象
2021年蕉城区七年级(初中一年级新生)招收完成小学阶段六年义务教育的小学毕业生。
三、招生办法
(一)农村学校招生
蕉城区农村户籍的小学毕业生,由小学毕业生户籍所在地的初中学校按所划片区直接录取。报名登记时间:2021年7月3 日至7月5日。学校审核汇总后,于2021年7月12日上报区教育局备案。
(二)民办学校招生
1.招生学校:宁德北大培文学校、宁德市实验学校。
2.招生原则:
⑴全面实行公民办学校同步招生。严格执行公民办学校同步招生规定,坚决杜绝提前招生和“掐尖”招生行为。
⑵坚决落实免试要求。不得采用笔试或以面试、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
⑶采取随机派位录取。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全部实行随机摇号录取。
⑷实施均衡分班。严禁以任何名义设立重点班、快慢班、特色班和实验班等,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
⑸严格执行教育优待照顾政策。切实将政策落到实处,不得随意扩大教育优待照顾政策对象范围。
⑹未被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接收的适龄儿童,蕉城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原则上回原籍学校就读,非蕉城区户籍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愿意调剂的由区招委会调剂到还有学位的金涵、漳湾、南埕等地学校就读。
(三)城区公办学校招生
招生学校:宁德市第十中学、蕉城区蕉城中学、蕉城区教师进修学校附属中学、蕉城区民族中学、蕉城区第一实验学校、蕉城区第二实验学校。
宁德市第一中学初中部招生办法待宁德市教育局招生方案确定后另行通知。
1.蕉南街道办事处、蕉北街道办事处户籍的小学毕业生
⑴招生学校:宁德市第十中学、蕉城区蕉城中学、蕉城区教师进修学校附属中学。
⑵招生办法:蕉南街道办事处、蕉北街道办事处户籍的小学毕业生原则上按照小学毕业生的户籍所在片区就近入学(具体见蕉城区蕉南、蕉北户籍小学毕业生升初中区域划分图)。蕉城区教师进修学校附属中学按照所划片区招收蕉南、蕉北户籍的小学毕业生外,蕉南、蕉北户籍其他片区的小学毕业生按照自愿原则也可申请到蕉城区教师进修学校附属中学就读。2021年1月31日以后户籍迁入蕉南街道办事处、蕉北街道办事处辖区的小学毕业生安排在蕉城区教师进修学校附属中学就读。
⑶申请登记:学生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于2021年7月12日至7月13日到片区相应的学校报名申请,如实填写《2021年城区(含城南)户籍小学毕业生申请就读城区初中学校登记审核表》,学校初审汇总后,于2021年7月19日上报区教育局审核。片区内逾期未报名登记的新生,学校原则上不予保留其学额。
2.城南镇、金涵乡、金涵保障性住房、新榕金水湾小区、金溪首府、绿城天湖明月、富升豪庭户籍以及漳湾镇兰田村、金城华府、金马小区户籍的小学毕业生
城南镇户籍(含陈家洋水库移民子女)的小学毕业生原则上安排在蕉城区蕉城中学就读,按照自愿原则也可申请到蕉城区教师进修学校附属中学就读。学生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于2021年7月12日至7月13日到相应学校报名登记,如实填写《2021年城区(含城南)户籍小学毕业生申请就读城区初中学校登记审核表》,学校初审汇总后,于2021年7月19日上报区教育局审核。
金涵乡户籍(含“造福工程”搬迁在金涵乡所在地,除濂坑、井上、上兰等行政村户籍)的小学毕业生由蕉城区民族中学直接录取。金涵保障性住房、新榕金水湾小区、金溪首府、绿城天湖明月、富升豪庭户籍和金涵乡濂坑、井上、上兰等行政村户籍的小学毕业生由蕉城区第二实验学校直接录取。漳湾镇兰田村、金城华府小区户籍和户籍在蕉城辖区的金马小区业主子女的小学毕业生由蕉城区第一实验学校直接录取,各片区学生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于2021年7月12日至7月13日到相应片区学校报名登记,学校初审汇总后,于2021年7月19日上报区教育局审核。
如果片区内学校登记的学生数超过学校招生容量,无法全部接收片区内生源时,由区招委会采取抽签的办法将多余学生分流到城区其他招生尚有容量的学校。学校招生容量余额优先安排其他特殊情况人员子女就读,还有余额的学校,用于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四)符合教育优待照顾政策的人员子女招生
1.军人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台商子女
军人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台商子女等政策优待照顾对象,分别按照《宁德市贯彻教育部、总政治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宁教综〔2016〕5号)和省教育厅、省军区政治部《关于〈福建省贯彻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闽政联〔2017〕1号),宁德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宁德市人才子女入学操作细则〉的通知》(宁教综〔2018〕17号),省公安厅、省教育厅《转发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闽公综〔2018〕140号),福建省应急管理厅、教育厅《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闽应急〔2019〕5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台商子女在闽就读服务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7〕210号)等文件执行。属于以上优待照顾对象的,监护人需持相关资料,于2021年7月12日至7月15日到区教育局中教股登记,核实后,由区招委会安排就读学校。
2.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为了重点工程建设或招商引资等需要作出相关规定的人员子女
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为了重点工程建设或招商引资等需要作出相关(入学问题)规定(即市委、区委常委会会议纪要和市长、区长办公会议纪要及招委会研究决定)的人员子女,需持相关资料,于2021年7月12日至7月15日到区教育局中教股登记。核实后,由区招委会安排就读学校。
3.安征迁人员子女
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因重点工程建设或招商引资等需要做出相关规定(即市委、区委常委会会议纪要或市长、区长办公会议纪要及招委会研究决定)需搬迁至临时过渡住所的安征迁人员子女,需持有关依据资料(有效证件)和户口簿于2021年7月12日至7月15日区教育局中教股登记。核实后,由区招委会安排就读学校。
洪口、官昌水库建设的移民子女在城区居住的,需持移民证明、房产证(或《房屋及居住人员信息登记表》)和户口簿于2021年7月12日至7月15日到区教育局登记。核实后,该类别人员子女参照蕉南、蕉北、城南户籍小学毕业生的入学办法,有房产证件的学生按片区就近入学;无房产证的,由区招委会安排就读学校。
4.非兴办企业的港、澳、台胞及华侨、外国籍人员子女
在蕉城区内非兴办企业的港、澳、台胞及华侨、外国籍人员的适龄子女,要求在蕉城区区属学校就读的,必须持蕉城区籍的法定监护人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于2021年7月12日至7月15日到区教育局登记,由区招委会安排就读学校。
5.农村户籍的中小学教师子女
区属中小学教师子女户籍在农村要求就读城区初中学校的,家长需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学校教师子女证明及城区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明等证件,于2021年7月16日到区教育局中教股登记。核实后,该类别小学毕业生招生办法参照蕉南、蕉北、城南户籍小学毕业生招生办法,按照居住地就近入学。
6.部分农村“二女绝育家庭”人员子女
蕉城区教师进修学校附属中学开设第十届农村二女“春蕾班”,计划招生30名,具体招收条件和名额分配由区教育局和区卫健局另行下文。
7.少数民族人员子女
蕉城区民族中学可以招收蕉城区户籍少数民族的小学毕业生。
(五)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招生
根据省、市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招生文件精神,全面实施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招生政策,城区公办初中学校招收片区内户籍生后余额优先安排其他特殊情况人员子女,还有余额再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蕉城区民族中学优先招收少数民族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
蕉城区乡镇(除金涵乡、兰田村、户籍在蕉城辖区的金马小区业主子女外)户籍的进城流动人员子女申请就读城区公办初中学校的,必须在2020年12月31日前到公安部门进行居住信息登记。
1.招生学校
蕉城区教师进修学校附属中学、蕉城区民族中学、蕉城区第一实验学校、蕉城区第二实验学校和蕉城区其他农村学校。
2.招生办法
⑴申请登记。有学位余额的学校接受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含蕉城区乡镇进城流动人员子女)申请登记,学位已满的学校将不接受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含蕉城区乡镇进城流动人员子女)申请登记。
外县(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申请就读蕉城区公办初中学校,家长需持:①户口簿原件、复印件;②蕉城区辖区内的公安派出所办理的小学毕业生及其监护人居住证原件、复印件(父母双方均能提供蕉城区辖区内公安派出所办理的居住证,其子女可不须提供居住证);③父母一方与就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含单位出具的务工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等必备材料,并如实填写《2020年蕉城区进城务工随迁人员子女申请就读蕉城区初中登记审核表》于2021年7月14日至7月16日到有学位余额的初中学校申请登记。小学毕业生及其监护人居住证(或其父母双方居住证)签发日期截止到2021年7月15日。
属蕉城区城区小学(含区第一实验学校、区民族实验小学)毕业的蕉城区乡镇进城流动人员子女申请就读城区和郊区初中学校,在城区(或郊区)必须有稳定的住所,家长需持:①户口簿原件复印件;②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房屋及居住人员信息登记表》(登记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前);③父母一方与就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含单位出具的务工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等必备材料,于2021年7月3日至7月5日先到户籍所在地乡镇初中学校登记,并填写《2021年蕉城区进城务工随迁人员子女申请就读蕉城区初中登记审核表》,经户籍所在地初中学校审核同意后,于2021年7月14日至7月16日再到有学位余额的初中学校申请登记。
非蕉城区城区小学毕业的蕉城区乡镇进城流动人员子女,监护人在城区(或郊区)必须有稳定的住所,若蕉城区民族中学有学位余额时,可到该校申请登记。家长需持:①户口簿原件复印件;②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房屋及居住人员信息登记表》(登记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前);③父母与就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含单位出具的务工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等必备材料,于2021年7月3日至7月5日先到户籍所在地乡镇初中学校登记,并填写《2021年蕉城区进城务工随迁人员子女申请就读蕉城区初中登记审核表》,经户籍所在地初中学校审核同意后,于2021年7月14日至7月16日再到蕉城区民族中学申请登记。
居住在金涵、兰田片区、金城华府小区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不含非蕉城区城区小学毕业的蕉城区乡镇进城流动人员子女)只能选择蕉城区民族中学、蕉城区第一实验学校、蕉城区第二实验学校等学校按就近原则申请登记。
每个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只限报一所学校,报名登记两所(含两所)以上学校的,取消报名资格。学校收集、审核有关必备材料后,由学校签署是否接受申请意见,于2021年7月19日上报区教育局备案,逾期不予受理。
申请人提供的《房屋及居住人员信息登记表》,经区招委会组织相关人员会同派出所户籍部门审核,发现虚假信息取消其抽签资格。
⑵抽签录取。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含蕉城区乡镇进城流动人员子女)报名人数未超过学校招生余额数的,由该校直接录取;若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余额数的,采取抽签形式确定该校录取对象,每位申请人只限抽签一次。抽签时间:2021年8月26日。抽签未抽中的,非蕉城区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愿意调剂的,由区招委会调剂到还有余额的学校,蕉城区乡镇户籍的进城流动人员子女原则上回原籍学校就读。
2021年8月27日至8月29日,接收学校对被抽中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含蕉城区乡镇进城流动人员子女),要重新核实其在城区居住地、监护人的相关信息,对于弄虚作假的将取消其录取资格,退回其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
⑶注册时间。2021年8月31日到录取学校报名注册。
四、注意事项
1.公办学校不得招收任何形式的择校生,也不得以与部门(单位)“共建”的名义,照顾不符合入学条件的对象就读。
2.学校不得违规招收非本片区户籍的学生,不得招收不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3.新入学的初中新生实行均衡编班,具体工作要求按蕉城区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均衡编班工作的通知》(宁区教〔2017〕125号)执行。
4.外县毕业的蕉城户籍小学毕业生,须回蕉城就读初中的,于2021年7月6日前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和学籍信息资料(或初中招生登记表),到蕉城区教育局中教股登记。
5.小学毕业生户籍迁入确认时间截止到2021年6月30日。深入贯彻总书记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深入推进依法办学、促进教育公平,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闽教基〔2021〕14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2021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保障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一)依法做好控辍保学工作。各地要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按照法律规定和国家有关要求,强化政府、学校、家庭和社会各方责任,确保义务教育入学“一个不少”。小学和初中要密切配合,跟踪“小升初”毕业学生去向,特别是随迁外出学生的升学去向和真实就读情况,发现未被初中录取、学籍未及时接转的要及时跟进查明原因,发现辍学的要做好劝返工作并按规定及时报告,确保毕业生百分百升入初中。
(二)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各地要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强化政府法定责任,切实保障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坚持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原则,重点关注残疾儿童少年、贫困家庭儿童少年、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的入学情况。同时,各地要确保新增常住人口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教育服务。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按规定报当地教育局批准。随着户籍入户改革的深化,各县(市、区)教育局要提前开展调研,做好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的政策规划并提早公布。
(三)严格规范招生行为。各地要严格按照《福建省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十项严禁”》要求,规范招生行为。公民办学校招生报名时间均不得早于6月份,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具体招生时间由各地教育局统一安排。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信息化管理平台,将公民办学校报名、招生录取等工作统一纳入平台实行规范化管理,推行无纸化入学报名,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各公民办学校不得违反教育主管行政部门规定另行组织招生报名,不得自行通过网上预约、信息登记等形式提前进行预报名。电脑随机派位录取由各地教育局统一组织,并制定具体操作规则,录取全程接受社会监督,派位结果实时向社会公开。各公民办学校不得劝退或变相劝退已录取的学生。要全面排查并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确保义务教育规范健康发展。
(四)加强招生片区管理。公民办中小学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由县(市、区)教育局科学确定招生范围、核定招生计划。各地要坚持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健全公平的就近入学管理机制。因客观条件变化确实需要调整招生片区时,各地教育局要严格按规定启动重大决策程序,通过召开听证会,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群众意见,并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未履行规定程序的,不得擅自变更招生片区。新旧片区变化要设置合理的过渡期限,给社会群众留出合理的预期时间。学校招生片区划定后,应在一段时间内保持稳定。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原则上在县域范围内招生,经市教育局批准可适当扩大招生范围,但一般不实行全市范围招生。
(五)全面实行公民办学校同步招生。严格执行公民办学校同步招生规定,坚决杜绝提前招生和“掐尖”招生行为。严肃同步招生纪律,规范招生宣传行为,所有学校不得提前组织招生,或通过任何形式的提前摸底、意向登记、预约等方式争抢生源。各地及公办学校不得限制符合规定的适龄儿童少年报名就读民办学校;民办学校的招生也不得限制符合规定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报名。公民办学校同步招生的基本流程和具体步骤由各县(市、区)教育局统一设定并向社会公布。
二、全面加强普通高中招生管理
(一)加强招生计划管理。市教育局统筹考虑全面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和普职招生规模大体相当的要求,根据学校布局、办学条件,分县(市、区)、分学校一次性下达普通高中总招生计划,招生计划不随意变更。对已连续三年无实际招生或连续三年每年实际招生不足100人的普通高中,适时停止安排招生计划。普通高中同一校区高中部招生计划一般不得超过1000人、班生额不超过50人。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机构)”规范管理,其招生工作纳入当地统一招生管理,实行计划单列,录取分数应达到同批次学校录取要求,学生就读期间不得转入本校普通班级。
(二)完善定向招生政策。继续实行各地一中按不低于招生总计划的50%比例定向分配至各初中学校的做法,定向招生名额向农村初中和无选择生源的城区初中倾斜。定向生“录取总分”原则上不低于招生学校统招线下45分(含),对于县域内定向生计划数无法完成的县(市、区),要对定向生进行降分录取,进一步扩大政策覆盖面;若经降分录取后仍无法完成计划的县域,要将定向生计划数转入统招生计划的,必须报我局批复同意后方可实施。各地要制定完善相关政策,确保农村初中和无选择生源的城区初中有一定比例学生录取到优质普通高中,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初中教育质量全面提高。定向招生情况将作为省级示范性建设高中和一级达标高中评估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加强自主招生管理。各地要进一步规范完善普通高中自主招生办法,严格控制自主招生比例,严格审核批准招生学校资质,严格审核学校招生方案,并及时将审核的学校自主招生方案汇总报送市教育局,经审定批准后方可实施。自主招生必须安排在中考结束后进行,并及时公开招生的各环节和录取结果。在自主招生选拔时,要更加重视考查学生综合素质,特别是要注重选拔数学等基础学科拔尖学生,进行个性化培养,为学生个性成长创造良好条件。
(四)加强招生范围管理。公民办普通高中按审批机关统一批准的招生计划、范围、标准和方式同步招生,严禁违规争抢生源、“掐尖”招生、超计划招生和提前招生;确需跨设区市招生的,由双方设区市教育局协商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民办学校所在地招生数纳入县(市、区)普通高中招生的总计划,向外县招生数不占生源地招生总计划。民办学校跨县(市、区)招生,应征得市教育局审定批准后方可实施,并在志愿填报前向社会公布。
(五)加强招生录取管理。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必须覆盖省级统一命题科目及体育与健康等10个科目,各科考试成绩使用及折算方式等按照《宁德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1年宁德市高中阶段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宁教综〔2021〕19号)执行。市中招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组织管理全市所有普通高中及在本地区招生的中职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完善全市统一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信息化管理平台,凡升入普通高中的学生均须经市招生管理平台统一录取。未在我市参加中考的学生,一律不准录取。
(六)严格做好普通高中学籍接续工作。市中招管理部门核定的中招录取名单是普通高中学生学籍接续的依据。各地教育局要充分利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加强高中招生和学籍接续管理。各地教育局要严格按照市中招管理部门确认的普通高中录取名单,在规定时限内通过全国学籍系统为正式招收的学生接续电子学籍档案,对未经市中招管理部门确定招收的学生一律不予审核通过。涉及跨设区市招生的,生源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市中招管理部门的录取花名册,及时在学籍管理系统上办理外地就读学生审核手续。对于被外县域普通高中录取的学生,如果学生户籍及家庭住址没有跨县(市、区)迁移的(备注:蕉城和东侨之间迁移不属跨县域),一般不予转学。根据全市招收录取结果,市教育局将适时抽查各地教育局办理的升学学籍接续情况。
三、健全完善特殊群体招生入学政策
(一)切实解决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入学问题。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家“两为主”“两纳入”要求,强化流入地政府责任,进一步健全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对于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避免将随迁子女集中在少数学校。随迁子女转学回户籍所在地学校的,当地教育局应依法予以统筹安排。要按照《福建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教综〔2013〕3号),保障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学业水平考试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
(二)全面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利。各地教育局要会同卫健、残联等部门组织专家成立专家委员会,对残疾儿童开展教育评估认定,落实残疾儿童教育安置。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就近安排轻度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中、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安排至普通学校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对于因残疾原因,无法到校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地送教和远程教育相结合方式实施送教上门,切实保障残疾儿童教育权益。
(三)严格执行教育优待照顾政策。对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疫情防控一线医护人员子女、市龙头企业相关人员子女、台胞子女等政策优待照顾对象,分别按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执行。切实将政策落到实处,不得随意扩大教育优待照顾政策对象范围。
四、加强招生入学组织领导
(一)压实工作责任。各地要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及我局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普通中小学招生工作方案,细化招生办法。严格按照民办中小学“分级审批、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管理体制,落实好民办中小学招生管理职责,确保公民办中小学同步招生等有关工作落实到位。要做好政策解读与宣传,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和广大学生家长的关切,营造良好的招生氛围。各地要会同相关部门健全协调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机制,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确保招生入学工作平稳有序。各地教育局要成立应急工作小组,明确招生入学工作联系人和电话,并报送我局。市属中小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纳入所在地统筹管理。
(二)建立预警机制。各地要加强对本地区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的预测分析和摸底调查,出现常住人口中适龄儿童逐年增加、学位供给紧张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提示,合理引导家长预期。同时加快学校规划建设,有效增加学位供给。招生期间及时对区域内存在大班额学校进行预警提示,确保中小学校起始年级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班额招生,坚决防止产生新的大班额。
(三)坚持阳光招生。各地要进一步完善招生公开制度,通过当地政府门户网站和主流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开招生政策和具体办法,每一所学校的办学性质、招生范围、招生计划、报名时间地点、所需材料、收费标准等,以及招生咨询服务、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学校可通过学校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及时公布招生信息,主动接受监督,确保招生公开、公平、公正。要进一步清理不必要的入学证明材料,优化招生入学流程,及时更新办事指南,方便入学办理。
(四)加强学籍管理。各地各校要严格按规定加强中小学学籍管理,规范办理学籍建立、转学、休学、升学等程序,及时准确更新学籍系统数据,确保“人籍一致,籍随人走”。对转学、升学学生学籍接转出现异常的,要及时查明原因,按程序规范处理。公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要规范实施均衡分班,严禁以任何名义设立重点班、快慢班、特色班和实验班等。严禁为不符合入学条件学生建立或接续学籍档案,学生未到校报到入学的,学校不得为其注册学籍,不得将其纳入在校生统计。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中小学学籍管理巡查制度,每学期组织人员对所属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建立及执行、管理责任落实情况等进行检查指导,及时纠正、查处学籍管理中的不规范行为,指导并督促学校对空挂学籍和问题学籍进行及时清理。按照巡察整改要求,杜绝产生新的借读生。
(五)广泛宣传引导。各地要与新闻宣传等有关部门(单位)通力合作,充分、深入、细致解读本级中小学招生入学政策,确保学生及家长及时了解应知、须知的政策内容。要积极宣传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政策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确保贫困学生能得到及时资助并顺利完成学业。
五、全面加强招生入学监督管理
(一)健全监督机制。各地教育局要主动会同教育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入学“十项严禁”纪律和福建省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十项严禁”要求,加强学校招生工作监督,畅通举报渠道,认真核实群众信访投诉,严肃查处顶风违规招生及乱收费行为,进一步提升普通中小学招生规范治理和违规招生防控能力。县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将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纳入责任督学日常督导范围,适时对辖区内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导。
(二)严肃执纪问责。对存在违规招生行为、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的公民办学校,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等处罚。对公办学校,还应依规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责任;对民办学校,可依法依规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对监管不到位、履职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地区,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切实营造规范有序、令行禁止的良好教育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