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14日傍晚,中国政府网公布修订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完善民办学校的设立制度。规范地方政府、公办学校参与办学的行为,同时规范通过资本运作控制非营利性学校进行获利的行为。

“某某名校实验学校”“某大附中分校”……在生活中,公立名校举办民办学校非常常见,很多家长根本分不清楚哪些是公立,哪些是私立学校。5月14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了国家对这一现象的态度。
此次公布的《条例》内容非常长,一般家长和普通业内人士恐怕没有时间和精力仔细研读。今天,就为您一起划重点,我们了解一下哪些是必须要知道的内容,哪些是此次《条例》中新增的规定。
9月1日起施行
2021年4月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41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
为了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条例》增加规定:民办学校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办学方向,民办学校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学校重大决策并实施监督。
《条例》明确:民办学校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应当有党组织负责人,监督机构组成人员应当有党的基层组织代表,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学校党组织负责人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程序。
三方面完善民办校设立
为了营造更加公平的办学环境,《条例》进一步完善民办学校的设立制度。增加了3方面的规定。
(1)是规范地方政府、公办学校参与办学的行为。
增加规定
1.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利用国有企业、公办教育资源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
2.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其他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3.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仅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办学,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以管理费等方式取得或者变相取得办学收益。
(2)是规范通过资本运作控制非营利性学校进行获利的行为。
增加规定
1.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的,不得改变所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性质,直接或者间接取得办学收益;
2.也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实施学前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3)是完善举办者变更机制。
增加规定
1.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的,应当签订变更协议,但不得涉及学校的法人财产,不得影响学校发展,不得损害师生权益;
2.现有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变更的,可以根据其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与继任举办者协议约定变更收益。
四方面规范民办校运行
为了维护教育管理秩序,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条例》在保障民办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的同时,在四个方面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的运行和管理。
1是规范招生行为。
增加规定
民办学校可以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标准和方式,与公办学校同期招生;
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在审批机关管辖的区域内招生,纳入审批机关所在地统一管理;
实施普通高中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主要在学校所在设区的市范围内招生。
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提前招生。
2是规范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办学的行为。
增加规定
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教育活动应当符合国家互联网管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教育活动的民办学校应当取得相应的办学许可,依法建立并落实互联网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3是完善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机制。
规定
民办学校应当基于办学成本和市场需求等因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考虑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
对公办学校参与举办、使用国有资产或者接受政府生均经费补助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收费制定最高限价。
4是完善民办学校关联交易监管机制。
增加规定
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其他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利益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签订协议的监管,按年度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
进一步扶持民办教育
为了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办学,《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
(1)是明确财政扶持、税收优惠、用地保障等方面的政策措施。
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生均经费等相关经费标准和支持政策,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适当补助;
采取政府补贴、以奖代补等方式鼓励、支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保障教师待遇。
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地方人民政府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应当优先扶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在制定闲置校园综合利用方案时应当考虑当地民办教育发展需求;
对新建、扩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按照与公办学校同等原则,以划拨等方式给予用地优惠。
(2)是鼓励金融、保险机构为民办学校融资、风险保障提供服务。
增加规定
国家鼓励、支持保险机构设立适合民办学校的保险产品,探索建立行业互助保险等机制,为民办学校重大事故处理、终止善后、教职工权益保障等事项提供风险保障;
金融机构可以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特点的金融产品。
民办学校可以以未来经营收入、知识产权等进行融资。
(3)是发挥地方积极性。
规定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支持与奖励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对现有民办学校实施分类管理改革时,应当充分考虑有关历史和现实情况,保障受教育者、教职工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独立办学国际校不受影响
通过对《关于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通知》内容的查看,我们会发现,这份通知的指向是“公参民”类学校,而不是所有的民办学校。
像家长们关心的国际学校,基本上都符合“民办学校独立原则”,对于这类学校不受这个《通知》内容的约束,依旧可继续办学。
这类独立办学国际学校在北京有很多,特别是朝阳区和顺义区,也有一些学校之前有公立校联合举办的背景,但是公立校已经退出,大家在选择这类学校上不用担心被收归公立。大家可以通过查看>>国际学校大全了解国际学校招生政策、学费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