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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户籍管理规定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拟定的〈天津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津政办发[1994]34号)及市公安局《关于实施〈天津
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津公户[1994]506号),现对我市从外省市引进专业人员申报蓝印户口制定暂行办法如下:
一、蓝印户口范围
本市各单位(含驻津单位)从外省市引进,聘用的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以及虽没有职称但确有突出贡献的专业人才,
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申报蓝印户口。
二、申报蓝印户口,需提交下述材料:
(一)本人向单位提出的书面申请;
(二)单位填写的《专业人员申报蓝印户口审批表》一式三份;
(三)单位聘用(任)证书或合同复印件;
(四)本人职称、学历证书复印件或能证明其专业水平、突出贡献的文字材料。
三、蓝印户口的审批
凡用人单位引进、聘用的专业人员申报蓝印户口,单位需认真填写《专业人员申报蓝印户口审批表》,经领导签批后,加盖公章,
整卷呈报市人事局流动调配处审批。市人事局批准后,批件退原单位。由本人持《专业人员申报蓝印户口审批表》、个人申请、居民身
份证复印件和原户口所在地启藉证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蓝印户口。
四、蓝印户口的复验
持蓝印户口人员须从第二年起在每年十二月份进行一次复验。复验前应由用人单位填写《专业人员申报蓝印户口审批表》(一式三
份)报市人事局复核同意后由本人持《蓝印户口簿》和《专业人员申报蓝印户口审批表》一并交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复验。
五、持蓝印户口的人员辞职或解聘的,用人单位应报市人事局审核。出具证明,由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蓝印户口手续。
六、取得蓝印户口满四年以上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按《天津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