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京务工就业证明 1、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双方受雇于用人单位的 须提交材料为:规范有效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和证明劳动合同合法性的相关材料。 2、适龄儿童少年父或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一方为个体工商户,另一方受雇于用人单位的 须提交材料为: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和一方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和能够证明劳动合同合法性的相关材料。 3、适龄儿童少年父或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一方为法定代表人的,另一方受雇于用人单位的须提交材料为: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和一方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和能够证明劳动合同合法性的相关材料。 4、适龄儿童少年父或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双方为股东或合伙人的 其中须提交材料为:股东或合伙人在相关工商机关备案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在朝阳区实际住所居住证明 1、适龄儿童少年或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朝阳自有住房的。 必须提交的材料为:在住建部门登记的房屋产权证或购房网签合同及购房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 2、适龄儿童少年或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朝阳区租住房屋的。须提供规范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主房产证原件、房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租住单位公房的,需提供单位房管部门开具的住房证明,租住办公用房,地下室的证明无效。 4、租住无房产证的农民房的须提供房屋地契证明、建房屋审批证明、村委会开具的房屋情况证明之一。5、按有关规定不得转租的公租房、军产房房产部门开具的转租租房证明无效。 三、在朝阳区暂住证 1、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双方持有朝阳区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制发的暂住证且暂住证在有效期内,单亲家庭(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由一方提供暂住证 2、暂住证上的地址与在朝阳区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地址一致。 四、全集户口簿 1、适龄儿童少年年龄必须符合当年入学规定,户口簿上年龄与出生证明上的年龄须保持一致。 2、超龄儿童应提供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未在当地就读小学一年级的证明,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医院病历或幼儿园证明等及未按时入学原因说明。3、非独生子女的须提供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或已缴纳社会抚养证明。 4、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均具有非本市户口,且户口簿应具有首页、户主页、父母页和孩子页。 5、户主应为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或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主不是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或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提供适龄儿童少年的出生证明,以证明在京务工人员与适龄儿童少年之间的子女关系。 五、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原件) 该证明中适龄儿童少年父母姓名、身份证号、适龄儿童少年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户口所在地等基本信息应与户口簿相关信息一致。
关于小学入学暂住证的要求3月26号做的可以吗
一.申请入学的对象和条件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的有关规定,今年我区小学入学年龄为六周岁以上,即1999年8月31日以前出生,(含8月31日出生、下同),凡具有海珠区户籍尚未入学的适龄儿童必须申请入学。 (二)1. 具有广州市居民户籍,在海珠区内新购房,并已居住而暂未迁移户口(非个人原因)的适龄儿童;2. 具有广州市居民户籍,因市政建设项目,临时搬迁到海珠区居住的适龄儿童(已安排永迁的不属此范围)可在我区申请入学。 (三)有海珠区居民户口但在海珠区居住,又符合广州市教育局有关借读政策,年满六周岁的适龄儿童可在我区申请借读。 (四)居住在海珠区的港、澳、台、侨胞的适龄子女,外国籍的适龄儿童可在我区申请借读。 说明:丧失学习能力和自理能力的残疾儿童不予招收。轻度智力残疾的儿童可到特殊教育学校申请学位(海珠区特殊教育学校——启能学校。地址:同福东路田心坊20号。联系电话:84449512)。患有传染性疾病未愈的儿童暂不接受申请。 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合法监护人)向居住地所属申请学位的小学提出书面申请,并报海珠区教育局审核批准,可延缓壹年入学。二.申请学位办法 凡符合今年海珠区小学一年级申请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其家长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户籍所在地指定申请学位的小学领取并填写“学位申请表”。申请学位时须携带适龄儿童和如下证件: (一)有海珠区户籍的要携带:户口簿、独生子女证、该户籍的房产证或购房协议,租住房屋的凭市房管部门认可的或符合有关规定的房屋租赁合同(所租房屋应为申请学位儿童的父母的唯一居住地)。 (二)有广州市居民户口,在海珠区新购房而暂未迁移户口(非个人原因)的要携带:广州市居民户口簿、独生子女证、购房合同和综合税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具有广州市居民户口,因市政建设项目,临时搬迁到海珠区居住的适龄儿童要携带:广州市居民户口簿、独生子女证、有效的拆迁协议公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原居住地的房产证或租赁合同、临时居住地的有效证明。 (四)没有海珠区户籍的适龄儿童申请借读要携带:1. 出生证的原件和复印件;2. 独生子女证或父母的《广东省流动人口节育证》(或广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监制的《计划生育服务证》)的原件和复印件;3. 父、母及适龄儿童的户口簿和复印件;4. 适龄儿童户口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其在我区借读的证明;5. 适龄儿童的父母在本区的暂住证原件和复印件;6. 父、母双方工作单位证明或从业证(如父或母是我区环卫工人,应出具由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会发出的《广州市市容环卫临工子女入学证明》以及环卫工人与海珠区环卫局签订的两年以上的有关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如父或母是广州市的殡葬工人,应出具殡葬工人与广州市公用事业局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广州市公用事业局今年5月份的证明。) 港、澳、台、侨胞的适龄子女及外国籍适龄儿童要携带:1.儿童身份证(护照)原件和复印件;2.父母的身份证(护照)原件和复印件;3. 港、澳、台、侨胞子女携带临时居住地派出所发出的《境外人员住宿登记表》、外国籍儿童携带广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外国人管理科签发的有效《外国人居留证》;4.广州市公证部门出具的,本市居民承担非穗籍适龄儿童就读期间监护义务的公证书;5.具有本区常住居民户口的适龄儿童临时监护人的书面申请。6.临时监护人的本区居民户口簿和与户籍一致的房产证或购房协议;租住房屋的须提供市房管部门认可的或符合有关规定的房屋租赁合同,所租房屋应为临时监护人的唯一居住地。 说明:具备下列条件的港、澳人士子女、华侨子女、外籍华人子女可享受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的待遇: 港澳人士子女: 1.适龄儿童的父(或母)在2000年8月31日之后在我市连续居住5年以上的港澳人士; 2.适龄儿童的父(或母)原为我市户籍居民并在我市居住,在2000年8月31日之后迁往港澳但继续在我市居住的港澳人士; 3.须提供的证明材料:(1)由公安部门出具的、同一期限内的父(或母)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或“暂住证”等有效资料;(2)与“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或“暂住证”等有效资料中载明的住址一致的合法房产或房屋租赁合同;(3)原为我市居民的还需提供原广州市户籍资料。 华侨子女、外籍华人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