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跨统筹范围职工转入手续 1。用人单位应向天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劳动合同,填报《天津市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经办机构应确认职工在天津参保缴费,向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天津市养老保险关系接收函》,在收到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资金后,通知用人单位续接养老保险关系。
2。用人单位在接到经办机构续接养老保险关系通知后,应向经办机构提供外省市“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个人账户记载单”,由经办部门盖章确认后到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连续工龄审核手续。经办机构核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资金,记载到职工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月份,依据《天津市城镇职工连续工龄审定表》,记载职工参加工作时间、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二、跨统筹范围职工批量转入手续 1。对用人单位从同一单位一次性跨统筹范围转入2人以上(含2人)的,应向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外省市正规就业情况材料;对跨统筹整建制迁入天津的,用人单位应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相关材料。
经办机构依据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实的材料,向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接收函”。在收到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资金后,通知用人单位续接养老保险关系。 2。用人单位在接到经办机构续接养老保险关系通知后,应向经办机构提供外省市《跨统筹范围批量转入人员个人账户记载名册》,由经办部门盖章确认后到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连续工龄审核手续。
经办机构依据《个人账户记载名册》核准个人账户资金,分别记载到职工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月份,依据工龄审定表,记载职工参加工作时间、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三、灵活就业人员也可转移关系 天津灵活就业人员,办理跨统筹范围转入养老保险关系,必须具有天津户籍,同时满足男未满50周岁、女未满40周岁。
符合条件的天津灵活就业人员应向经办机构填报《天津市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提供外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证明。经办机构应核实灵活就业人员户籍、本地及外省市养老保险缴费情况,对符合规定的,向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接收函”,收到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资金后,通知灵活就业人员续接养老保险关系。
补缴养老保险注意“对号入座” 1992年12月31日以前曾经在外省市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因个人原因连续工龄中断且一直未参加养老保险,现已在本市定居并取得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不包括蓝印户口)的,可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补缴保险费。
其中,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可自1998年1月起补缴;1998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可自取得本市常住户口之月起补缴。 1993年1月1日以后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人员,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时,不再经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依据本人原有缴费记录办理补缴手续。
曾在本市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参加工作并相应办理录用或招收手续,后因个人原因中断工作且一直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补缴保险费。其中,1997年12月31日以前中断工作的,可自1998年1月起补缴;1998年1月1日以后中断工作的,可自中断工作之月起补缴。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1993年1月1日以后解除聘用合同或辞职、辞退且没有再就业,并将本人档案关系存放在各级各类人才中介、职业介绍机构保存的,仍可从存档之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1992年12月31日以前已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原国有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和原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如1992年12月31日以前中断就业且一直未再缴费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可自1993年1月起补缴。
职工缴费不满15年,其养老保险待遇如何计发? (1)199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2)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在《实施办法》实施后,即1998年1月以后退休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规定可以补缴到15年,退休时可以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3)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满10年的,不能补缴。除按规定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外,另按本人建立账户之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本人两个月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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